在民事訴訟中,需要提供證據,證據只有被認可後,法院才可能認可。證據的種類很多,不同的證據會有不同的證明效果。壹、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規定解讀關於民事訴訟中事實與證據的關系,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必須明確事實與證據的關系,註意三個重點。第壹,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或者反駁訴訟請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而事實必須有證據證明,要理順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證據之間的關系。當然,證據本身是事實,但證據事實是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兩者不是壹回事。第二,當事人要證明的事實應當是案件的基本事實。《解釋》第91條是這樣規定的。審理民事案件,法官要分清輕重緩急,首先要搞清楚的是案件的基本事實。三、需要當事人證明的案件基本事實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法律事實,即導致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包括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法律事實沒有核對清楚,法律關系就不發生效力,不清楚是否合法;第二,事實法律關系是什麽,包括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權利和義務。第二,關於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解釋將傳統的“舉證責任”表述改為“證明責任”。這兩個概念含義相同,都包含三層含義。第壹層意思是當事人要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雙方誰有舉證的義務。第二層含義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要證明待證明的事實,即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能夠證明待證明事實的存在。舉證責任的核心是“證明”要證明的事實是否存在。第三層含義是,承擔舉證責任的壹方不能出示證據,或者其出示的證據不能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簡而言之,舉證責任有三層含義:提供證據,證明要證明的事實是否存在,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的證據意識經歷了壹個發展變化的過程。長期以來,民眾的證據意識相對較低。目前,在很多涉訴信訪案件中,當事人認為自己已經向法院提交了證據,履行了舉證責任,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據與所要證明的事實之間的關系不了解,導致了涉訴信訪。將“舉證責任”改為“舉證責任”,是通過《解釋》向全社會提出更明確的要求,即舉證責任不僅指當事人提交證據的責任,更重要的是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應當證明待證明的事實是否存在。這有利於人民群眾樹立正確的證明意識,從而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也便於法官向當事人解釋。三、關於逾期舉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實行封閉式舉證制度,司法實踐中發現了壹些問題。2012民事訴訟法修改時,對證據關閉制度進行了大幅修改。《解釋》第101、102條,在民事訴訟法相關修改的基礎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逾期證明問題作出詳細規定,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壹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的,視為逾期未舉證。二是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的,原則上不予采納。但在司法實踐中,這類證據有的能證明案件的基本事實。《解釋》規定,此類證據也應當采納,但應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或者罰款。第三,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能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但應當對當事人進行訓誡。第四,在再審階段,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納該證據。關於哪些理由成立的問題,解釋在再審部分的條文中作出了規定。在再審階段,容易將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與當事人主張的新事實混淆。如果當事人提供了足夠的新證據推翻原判,就有可能撤銷原判,改判。如果當事人沒有提供新的證據,而是提出了新的事實,不能在此基礎上改判原判,而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應當根據新的事實另行起訴。因為原審沒有出現新的事實,所以壹審法院根據當時發生的事情進行判決並沒有錯。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