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壹般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有時也指某壹理論的創始人,或某壹事件的組織者或策劃者。著作權的主體是直接創作作品的自然人。
(1)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權的原始主體。所謂直接創作的作品,是指作者通過自己獨立的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書面、口頭和立體形式)反映自己的思想感情、個性和特點的作品。幫助作者修改稿件,編輯、校對、審稿,不能算是作者,因為他們是在作者創作的基礎上修改的。
1.視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的單位也是著作權的原主體:如北京師範大學生物系;
2.在作品上簽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那就是作者。(但不能說沒有親筆簽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二)享有著作權的其他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通過繼承、遺贈、轉讓和委托,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六款規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第16條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公民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讓。”
(三)不視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5、16條)。
(四)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繼承法》,國家是著作權主體的有幾種情況:
1.作者將原創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或者將已發表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
2.作者死後將作品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交給國家;
3.作者死亡後,其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不繼承、不贈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國家享有;
2.版權屬於法人或非法人實體。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變更或者終止後,不承擔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著作權由國家享有。
(5)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13條分為三種情況:
A.外國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出版;外國人的作品首次在國外發表,30日內在中國境內發表的,視為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表;
B.雙邊協定,如兩項國際公約;
C.與中國公民合作創作的外國作者,但如果中國公民放棄或轉讓其權利,而該外國人所屬國與中國沒有雙邊協定或不是兩個公約的成員國,則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人與作者的區別:著作權人不壹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權人。
法律客觀性:
“版權”和“著作權”這兩個概念,普通人都不是很清楚。“版權”和“著作權”都是外來詞,其來源不同,分別反映了各國在版權立法史上對相關法律的保護重點、對象、內容和形式的不同選擇。“版權”和“著作權”在我國學術界也引起了過度的爭議。到目前為止,相關作品有的叫“版權”,有的叫“版權”。著作權法是隨著印刷技術的普及而產生的,所以早期的法律更多的是保護日本學者翻譯的印刷“版權”的專有權,保護出版商的利益,而忽視了作者的權利。隨著保護作者權利的呼聲越來越高,英國於1709年通過了世界上第壹部版權法《安娜法》,從主要保護印刷商轉變為主要保護作者。法國在1793年頒布了《著作權法》,大陸法系國家的著作權制度都沿襲了法國的“著作權”概念。中國的“版權”來自日本,版權是作者的權利,相當於作者的權利。在版權立法現代化和國際化的推動下,其基本立法制度和基本原則已在相當程度上得到整合和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四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依法享有署名、發表、出版和獲得報酬的權利。”法律說版權就是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著作權為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