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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權!不懂就不要回答!

很明顯,這是侵權。

專利權是專利權人使用其發明創造的專有權利,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依法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

構成專利侵權的要件包括兩個方面: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其中,形式要件主要包括:1)實施行為涉及壹項有效的中國專利;2)實施行為必須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授權;3)實施行為必須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不是形式要件。但可以作為衡量其情節嚴重程度的依據。

專利侵權的要件,即技術條件,實質性實施行為是否屬於專利保護範圍。如果行為人涉及的技術特征屬於專利保護範圍,那麽行為人構成專利侵權。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行為人涉及的技術特征全部與專利相同,構成侵權;2)行為人涉及的技術特征多於專利,也構成侵權;3)行為人涉及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相同,但不同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等同,仍構成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這裏的技術特征等效是指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可以推斷出兩個技術特征相互替換後具有相同的效果。

專利侵權分析

日前,我國專利法第三次修訂草案(送審稿)已提交國務院審議。“保護專利權”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的主要內容之壹。隨著專利申請的快速增長,也出現了壹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即專利侵權糾紛在大幅增加。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專利侵權進行探討。

壹、專利侵權的形式

根據現行專利法,專利侵權的具體形式可以分為:

(壹)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為的。這種專利侵權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包括以下三種具體形式: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他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專利產品;使用他人的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制造、銷售或者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

(2)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這種專利侵權是指侵犯專利權人的商標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第八十四條規定,包括以下四種具體形式: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他人專利號;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涉案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三)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此類行為需要承擔壹般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公正處罰。

(4)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兩種侵權行為:過失假冒,即行為人有意冒充專利,隨機發明了壹個專利號,恰好與某人獲得的專利的專利號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沒有假冒的故意,其行為的結果仍然構成假冒他人專利。反向假冒,也就是說行為人以自己的專利號銷售他人合法取得的專利產品,顯然不足以構成“假冒他人專利”,但實際上侵犯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然屬於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專利侵權的歸責原則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銷售者或者使用者只有在“來源不明”、“合法”的情況下,才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仍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的責任。也就是說,對於善意的銷售或者使用人,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停止侵權、消除影響,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賠償。但是,這種混合原則的適用範圍不能擴大到制造或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

過錯不是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在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時,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停止侵權責任,而根據不同場合適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賠償損失。對同壹專利侵權可以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來確定不同的民事責任,應該說比傳統理論更合理。

三、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

壹般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括四個方面:違法行為、損害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對於專利行為的侵權責任,其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侵權客體應為在中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首先,鑒於專利權的地域性,有效專利壹般應指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其次,鑒於專利權的時間性,只有在規定的保護期內,因支付、無效、放棄等原因未到期的專利權才是有效專利。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某項專利權因為某種原因被宣告無效,那麽從壹開始就被視為不存在,所以即使之前有其他人實施過,也不屬於專利侵權。

(2)有違法行為的。即行為人存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

需要註意的是,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五種不視為侵權的行為,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行為人不能提供證據作為抗辯的,應當認定構成專利侵權,依法承擔責任。

(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而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但也有例外,比如《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即使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專利法第十壹條規定,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該專利,並且該實施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因此,生產經營目的也應當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壹。

四、專利侵權的法律後果

專利權被侵犯的時候?無論專利權人還是利害關系人,都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程序處理。其中?行政程序不是最終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理不服的?妳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對侵權的民事制裁。專利法對專利侵權主要采取民事制裁?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侵權行為時?主要是判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任何人未經允許?用於生產和商業目的?有侵犯專利的行為嗎?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停止侵權行為。關於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也作出了相關規定。再說?專利權人不能只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而且還可能要求采取措施恢復專利權人的商業信譽。

(二)對侵權行為的行政制裁。專利法對假冒他人專利、泄露國家秘密、徇私舞弊等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再說?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也規定了侵害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行政責任。

(3)對侵權行為的刑事制裁。根據專利法?專利侵權主要給予民事制裁?但有時需要刑事制裁。專利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專利侵權是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嚴重侵犯,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然而,目前普通公眾的專利保護意識薄弱,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查專利違法行為和調查取證方面也很薄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盧永祥在報告中明確指出:“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依法加強專利行政保護,發揮專利行政執法簡便、快捷、高效的優勢。”我們有理由相信,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將進壹步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有效遏制專利侵權行為,通過不斷完善專利行政執法,使我國專利制度在更加健康的軌道上向前發展。(許魏峰)

案例1。興發訴義烏付逸呂鋒專利侵權案。

廣東興發創新有限公司、廣東興發鋁型材廠有限公司與義烏付逸建材有限公司、廣東呂鋒鋁業有限公司發生專利侵權糾紛,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聲明稱:被告付逸公司銷售大量假冒自己專利的產品,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這些產品都是豐鋁業公司生產的,兩者都應承擔侵權責任。

豐鋁業公司辯稱:1,原告的專利應當無效;2.我公司生產的鋁型材產品與原告的專利產品明顯不同,不構成專利侵權。

付逸公司沒有提交答辯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1,原告通過轉讓取得的專利為有效專利;2.豐鋁業公司生產的型材與專利產品屬於同壹類產品,除兩處略有差異外,與型材產品的可視部位在截面上基本壹致。這種區別對於壹般消費者來說並不容易區分。因此,豐鋁業公司制造上述型材,公司銷售上述型材均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3.原告沒有證據證明付逸公司明知是侵權產品而銷售,根據公證書可以認定付逸公司銷售的侵權產品是呂鋒公司生產的,呂鋒公司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判決如下:豐鋁業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並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模具;付逸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簡介;豐鋁業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

壹審後,呂鋒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有相反證據的生效判決可以推翻。

蘇州繩之金鋁業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本案專利無效的壹系列外觀設計專利的行政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繩金公司是名為“異形鋁框條8604”(以下簡稱“8604”)第98325657.8號35項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華聯公司等單位和個人於2002年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宣告該專利無效,認為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基於某省高級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認為壹種產品在壹段時間內只能有壹種型號,且繩索黃金公司在申請日之前已經銷售了該型號的產品,認為該系列專利產品在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銷售。2003年作出無效決定,宣布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繩索黃金公司不服該決定,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壹中院維持了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

在二審庭審中,繩索黃金公司、專利復審委員會、華聯公司的爭議焦點在於專利申請日之前公開銷售的產品是否壹定是專利產品,即該型號對應的產品形狀能否唯壹確定為本案爭議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形狀。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壹審法院均將本案與其他11案件合並。庭審中,專利復審委員會也接受了華聯公司口頭審理後提交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但駁回了袁滿營業部老板、羅宗濤提交的有利於繩索黃金公司的全部證據。

本案的關鍵在於是否采納袁滿營業部老板羅宗濤提交的有利於羅繩黃金公司的證據。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證據分散、無日期,不予采信;壹審法院對上述證據進行了審理,但未予采納。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無效宣告審查程序結束後的行政訴訟中,無效請求人提出的新證據原則上不予采信和認可,無效請求人可以基於新證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但是,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被宣告無效後,專利權人在後續程序中提出的、可能導致案件改判的新證據,應當予以受理和認可。此時,應當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責令復審。壹審法院對上述證據不予采信,不僅違反了《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而且嚴重損害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對Ropes Gold公司明顯不公平。二審法院對證據的來源、提交方式、出現時間、與其他證據的關系、雙方的利益關系、行業常識和慣例、繩索黃金公司以往的專利申請經驗等進行了綜合審查,確認該證據客觀、真實、合法、有效,應予采納。

最終判決撤銷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2004)京中行子楚字第42號行政判決;撤銷無效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5531;維持第98325657.8號“異形鋁框8604”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

法律規定不視為專利侵權的幾種行為。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壹)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專利權人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為自身需要使用其裝置和設備中的有關專利;

(四)利用相關專利專門進行科學研究和實驗。

使用、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用於生產經營目的的,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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