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受民法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的社會關系。
3.民事法律事實: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
4.權利主體實現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5.民事義務: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約定的義務人為滿足債權人利益而作為或不作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手段。
6.民事責任: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7.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8.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指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9.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
10.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11.法人的成立:法人取得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壹個法律事實。
12.法人機關:法人成立時根據法律、章程和章程的規定成立的,無需特別授權,對內可以法人名義進行生產經營或經營管理,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集體或個人。
13.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
14.普通合夥:指兩人或兩人以上按照約定相互投資,經營同壹企業,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睡會。
15.特殊普通合夥是指在特定情況下,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的普通合夥。
16.有限合夥是指由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夥人和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組成的合夥企業。
17.物質:存在於人的身體之外,能滿足人的社會需要,能被人實際控制或支配的物質對象。
18.果實:從事物或權利中獲得的收益。
19.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的內心效果,並以壹定的方式對外表示的行為。
20.代理:代理人根據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效力。
21.代理權濫用: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違反了代理權的設立目的和代理行為的基本原則,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2.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沒有代理權或者沒有使相對人相信自己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的情況下,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
23.表見代理:指沒有代理權,但使對方有理由相信自己有代理權的代理人,被代理人應有法律授權。
24.訴訟時效: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力,債務人享有抗辯權,從而導致債權人不能勝訴的壹種法律制度。
25.訴訟時效中止: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計算中止。
26.訴訟時效中斷:在訴訟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的發生,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全部無效,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27.預定期限:指某項權利的預定期限,也稱預定期限。
28.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物的直接控制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29.公示原則:要求物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必須以壹定的可以從外部發現的方式表現出來。
30.公信原則:物權變動以登記或交付方式公示。當事人信賴這種公示並作為壹定行為的,即使登記或者交付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壹致,也不影響物權效力。
3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權利人是業主對自己專有的建築物部分的單獨所有權,* * *部分的權利和* * *之間的關系所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
32.善意取得:是指五出讓人將標的物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壹般所希望的標的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
33.用益物權:是在壹定範圍內對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34.擔保物權:指為保證債權的實現,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上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控制其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
35.抵押權:債權人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就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擔保的財產或財產權利,優先清償其債權的權利。
36.質押: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轉移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質權時,債權人對其占有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
37.留置權: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權留置該動產以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在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