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按照受送達人所在國同中國締結或者雙方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海牙公約是多邊國際條約,於6月1992 1日在中國生效。根據公約,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中國司法部為中央機關,是有權接收外國通過領事渠道傳遞的文件的機關。相關送達程序如下:中國法院請求公約成員國向其公民或第三國公民、無國籍人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由相關中級人民法院將請求書和送達相關高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文書轉送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轉送該國指定的中央機關;必要時,也可以由最高法院送交中國駐該國使領館,由其轉交該國指定的中央機關。這種做法用簡單的方式表述如下:相關中級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成員國指定的中央機關;或相關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中國駐相關成員國大使館-成員國指定的中央機關。
(二)委托中國駐外使領館代為服務
對於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但在中國沒有住所的受送達人,我國司法機關可以直接委托中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根據《海牙公約》,中國法院如果要向公約成員國的中國公民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可以委托中國駐該國使領館代為送達。送達的授權委托書和司法文書應由有關中級人民法院或專門人民法院送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轉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或由司法部轉中國駐該國使領館送達當事人。送達回證應按原方式交回有關法院。
中國作為締約國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也規定,被訴國法院可以委托其外國使領館向本國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使用這種送達方式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壹是受送達人是我國公民;第二,受送達人在中國沒有住所。
(三)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受送達人所在國未與我國簽訂司法協助條約、協定,也不是《海牙送達公約》成員國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有關訴訟文書。也就是說,應當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文書,可以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送交外交機關,中國,再由中國外交部領事司送交當事人所在國的外交機構,再轉交該國外交機關,然後按照該國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簡單來說,表達為:相關中級人民法院-高級法院-司法部-外交部-被請求國外交部-被請求國司法部-被請求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中國法院與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若幹問題的通知》,對中國人民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向外國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的程序作出具體要求。
外交渠道環節多,耗時長,有的長達壹兩年。在當前商業交往特別頻繁和快捷的情況下,外交途徑不能滿足國際民事訴訟的需要。中央機關法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但是,外交渠道仍然是任何其他渠道的重要補充。目前,中國與其他有雙邊司法協助關系的國家,以及中國加入《海牙公約》的國家,均采用中央機關的方式;但如果沒有國際條約關系,仍需通過外交途徑進行正式送達。
(四)送達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
向受送達人委托的代理人送達訴訟文書是國際通行的方式。受送達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並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寫明由其代理人領取訴訟文書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代理人送達。
(五)交給受送達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或者業務代理人。
這種服務模式主要是在收件人為外國企業或組織時采用。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在中國沒有住所的,可以通過受送達人在中國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理機構、辦事機構送達。境外當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全資子公司,可以視為境外當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送達訴訟文書。但對於有業務代理關系的代理機構,需要得到境外方的明確授權,才能交付。未經授權的,不能由有業務代理關系的代理機構服務。至於留置送達,必須向有權接受訴訟文書的相關機構申請。這種交貨方式簡單易行,是國際通行的交貨方式。
(6)郵寄送達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使用郵政服務,必須以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許可為前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未收回送達回執,但根據各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已經送達的,自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公告的送達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明確規定,無法通過公約、外交、訴訟代理、代表機構、郵件等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但是,通過其他途徑長期沒有回復的,相關法院根據案件相關情況可以合理斷定不能再送達的,應當立即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通過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進行。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後,視為送達。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意見》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傳票,公告期滿不應訴的。人民法院作出缺席判決後,判決文書仍應送達。自公告送達之日起至裁判文書生效之日滿六個月,經過三十日上訴期,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壹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需要註意的是,海牙送達《公約》並不排除締約國使用其他有效渠道送達訴訟文書。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幾種送達方式,除公告外,都是不分先後的。只要不與公約沖突,人民法院可以使用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途徑送達。只有當《公約》與我國法律發生沖突時,才以《公約》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