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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的轉移和返還原物的請求權是什麽意思?

法律主觀性:

壹、什麽是要求返還原物的權利?

原物返還請求權是指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時,所有權人依法要求所有權人或者受讓人返還原物的權利;這是對物的要求之壹。當財產所有權人對財產的支配權受到侵害時,返還原請求權是恢復其原有權利狀態的基本手段;它充分體現了物權的返還力和追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權利人對無權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請求返還。

第二,返還原物權的適用範圍。

關於原物返還請求權的適用範圍,民法理論界已達成共識,所有權、地上權、典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均可適用,因為上述權利的內容包括財產所有人對標的物的占有,如果財產所有人失去對標的物的占有,則可以行使返還請求權。

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

1.有權主張原物的權利人為權利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當是失去占有的所有人、其他財產權利的所有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於占有人,無論他是否有占有的權利,他都應當按照占有的權利行使權利,而不是按照返還原物的權利行使權利。

2.必須存在他人無權占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占有是指沒有法律依據和法定事由的占有。壹般包括兩種情況:

第壹,占有人從占有開始就沒有法律依據,比如占有人占有的是他人的盜竊。

第二,占有當初是有法律依據的,但後來根據它消滅了,比如租用別人的東西,過了約定的期限不歸還。

3.相對人應為無權占有人。所謂財產占有人,是指對財產仍有事實上的掌管,但無合法權利來源的人。即使所有人因自己的行為而喪失了占有關系,在行為具有侵權行為的要件時,所有人也只能向人主張損害賠償,而不能行使主張返還原物的權利。

如果壹方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他人非法占有,那麽此時他可以行使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要求他人返還自己的財產。

法律客觀性:

物權返還請求權是什麽意思?物權返還請求權是物權請求權的壹種,是指權利人向無權占有的人請求返還財產的權利。《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這是關於債權人請求返還原物的權利的規定。所謂占有權返還請求權,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被占有時,合法占有人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的權利。《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對此有所規定。物權返還請求權與占有返還請求權的區別在於,前者是由物權的絕對性、支配性、排他性派生出來的請求權,其主要功能是維護物權的效力。後者是基於占有的事實,如出租、借用等,其作用只是恢復占有人對物的占有,維護社會的穩定秩序,不涉及占有權利的歸屬。在某些情況下,兩者之間會有競爭。比如,如果租賃物被第三人占有,出租人作為物權人,可以申請返還原物的權利來實現自己的權利,而出租人也是間接占有人,也可以申請返還占有的權利來維護自己的利益。根據《物權法》第107條規定,所有權人在知道受讓人後兩年內要求返還的,該兩年的時效不能因其向受讓人主張了權利而中止或中斷。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緩慢履行請求權,期間屆滿後,其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權利消滅,適用時效中止和中斷規定的制度。約定期間是指某項權利的持續時間,壹旦到期,該權利即被消滅。《物權法》第壹百零七條,物主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有權向無權處分的人要求賠償損失,或者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有資質的經營者購買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支付的費用。債權人向受讓人支付費用後,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追償。1.物權是絕對權,即作為義務人向壹般不特定人要求某種行為的權利。權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是多樣化法律生活的最終抽象。權利是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定權力。財產權是直接控制其標的物並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權利。任何權利,無論是物權還是請求權,都必須依靠請求權的行使,才能發揮其功能或恢復壹種不被侵害的完善狀態。原則上,債權請求權於債權成立時存在。物權請求權不僅限於第三人侵害時的請求權。壹旦發生,物權就從絕對權變成了相對權,也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識別。2.物權請求權的功能或利益可以通過對債權請求權的保護來實現。如果歸還所有權,產權可以恢復原狀。3.物分為動產和不動產。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降低交易成本,加快商品流通速度,法律的本意是為了彌補處分權的不足,以達到上述目的。如果訴訟時效不適用於物權請求權,且物權始終處於不穩定狀態,則返還占有請求權與返還所有權請求權必然相互沖突,必然導致法律價值的沖突。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式,權屬狀況相對明確。當事人沒有約定期限的,典當行可以隨時返還典當行贖回。但如果20年後典當行未能贖回典當行,典當行將取得所有權。不動產物權請求權訴訟時效制度的間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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