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人:胡軍律師|日期:2022年5月24日|類別:綜合咨詢|1129人看過。
律師觀點分析
被告:李XX,男,6月1964 65438+10月1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址江蘇省江都市XX。
原告湖北XX公司與被告李XX追償權糾紛壹案,於2022年6月65438+10月65438+6月在我院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和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預付款265,438+02,887.74元及資金占用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65,438+065,438+07096.4元為基數,自2065,438+08年2月30日至2065,438+09年8月30日,同期貸款利率為XX(年利率為6%),自2065,444以957,965,438+0.34元為基數,按照2026年7月5438+0日至實際還款日LPR公布的貸款市場牌價(年利率3.85%)計算】;2.認證到2021 65438+2月27日,利息16714.5元,共計229602.24元;三。本案訴訟費及由此產生的律師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0、165438年10月10日,被告李XX與原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原告出售的商品房壹套,該商品房位於黃岡市黃州區××××號樓××××單元××××層。約定的付款方式為:被告李XX於2065年10月28日首付人民幣89420元,438+00。
元,剩余購房款20.6萬元用於XX房貸。2011 1 17、被告與中國XX(以下簡稱“建行”)
黃岡分行”)簽訂《個人住房(商品房)借款合同》,向XXX借款206,000元,借款期限為65,438+05年。原告為被告的貸款提供了階段性擔保。被告自2012年2月起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期向XXX還款,原告自2012年2月起代被告向XX還款,至2018年2月30日,原告向XX***還款。2019年4月5日,XXX將被告和原告雙方起訴至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原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於2019、12作出(2019)鄂1102民初2186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李XX償還XXX借款本金106831.26元(後期利息及罰息為本金106831.26元,利息自2019年9月12日起計算至付款之日止),原告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原告* * *各交納XX律師費5900元。(2019)鄂1102民初2186號民事判決生效後,被告未履行判決義務,XXX向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直接從原告XX賬戶中扣劃執行款。
95791.34元。2021年8月24日,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1102號。1347結案通知:根據(2019) E 165438+。至此,原告代被告支付XX借款、利息等費用共計212887.74元,並支付訴訟費15900.00元等費用,維護合法權益。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償還上述款項,但被告始終不予理睬。被告的行為不僅違背了誠信,構成違約,而且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人李XX未答辯。
為了支持自己的主張,原告在庭審中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2.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3.商品房買賣合同。擬證明被告李XX於2010,165438年6月0日與原告簽訂購房合同,購買原告在黃岡市黃州區XX路XX號XX棟XX單元XX室出售的房屋壹套,房屋總價為人民幣295420元。
4.個人住房(商品房)借款合同。現擬證明被告向建行提交
黃岡分行借款20.6萬元,原告為該筆借款提供了階段性擔保。
5.(2019)鄂1102中華民國民事判決書第2186號,(2021)
E 1102支1347結案通知書、個人還款憑證、李XX個人貸款還款計劃表、催收執行票據。擬證明:1。2012至2018 12,原告代被告賠償原告借款11709.4元;2.因被告未按生效判決履行支付義務,人民法院按生效判決從原告XX賬戶扣劃95791.34元。
被告人李XX未到庭質證,也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審查,我們認為原告提交的與本案有關的證據1、2、3、4、5真實有效,予以采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1年1月65438+7日,被告與XXX簽訂《個人住房(商品房)借款合同》,向XXX借款206000元,借款期限為15年。原告為被告的貸款提供了階段性擔保。XXX借款後,被告未按約定還款,原告於2012年2月至2018年2月分27期向XXX償還借款17096.40元。2019年7月7日,XXX向我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上述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並支付全部本息。我院於2602年初9月2日2019 (2019)作出決定。2.被告李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國XX償還借款本金106831.26元(後期利息及罰息以106831.26元為本金,利息按合同約定自2009年9月2012日起計算。三。被告湖北XX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四。被告李XX、湖北XX公司向原告中國XX支付律師費5900元。五、駁回原告中國XX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生效後,XXX向我院申請執行,我院凍結、扣劃原告名下存款人民幣957,965,438+0.34元,並向原告出具收據。
現告知法院,被告作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應償還賠償金21288774元,並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本院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00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賠償金212887.74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聲稱被告支付了資金占用的利息。由於雙方未約定追回利息損失,本院自原告起訴之日起,按照起訴時壹年期市場牌價即3.8%計算利息損失。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李XX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湖北XX公司償還賠償金人民幣212887.74元,並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人民幣212887.74元為基數,年利率為3.8%,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8日起至還款日止)。
二、駁回原告湖北X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44元減半為2372元,由被告李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提出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