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美國憲法和英國憲法有什麽異同?

美國憲法和英國憲法有什麽異同?

英國是世界憲法的發源地。它的構成極其獨特:它不是在某壹時刻“制定”出來的,而是歷經數百年逐漸“生成”出來的;它不包括在成文法典中,而是分散在壹些憲法歷史文件、議會立法、判例和慣例中;這種散見於各種來源的“根本法”與普通法在形式上並無不同,只是在內容上有所不同;其內容靈活多變。對於習慣於實證分析成文憲法的人來說,英國憲法似乎處於壹種不確定的狀態。所以,如果沒有學者去歸納、總結、解釋,英國憲法很可能難以準確把握。於是,在英國,就有了“立憲主義者是英國憲法的編者”的說法。不難發現,在英國憲法數百年的歷史發展中,尤其是18世紀以來,壹些試圖總結、歸納和解釋英國憲法復雜內容的英國憲政學家如布萊克斯通、沃爾特·白芝浩、戴雪和詹寧斯的著作是如此的權威,以至於有人認為這些學者的傑作也可以視為英國憲法的壹部分。

沃爾特·沃爾特·巴傑特(1826-1877)取得律師資格,長期擔任《經濟學人》主編,直至去世。1867年,他在壹份期刊上發表了壹系列關於內閣、君主、上議院、下議院和英國憲法歷史的憲法文章,然後就有了我們現在看到的英國憲法。在英國,王室、政治家和法學家們對這本書的精髓咀嚼已久,普通讀者也壹直在津津樂道這本書裏隨處可見的培根式格言。沃爾特·白芝浩的貢獻為他贏得了英國“最偉大的維多利亞時代”的美譽。自出版以來,這本書在英語世界產生了持久的影響。它的影響跨越了三個世紀,2001年的牛津世界經典系列仍在出版這本書。在美國,沃爾特·白芝浩的英國憲法的影響不亞於英國。

與布萊克斯頓和戴雪不同,沃爾特·白芝浩不是壹個在嚴格的規則體系中找到自足的諾曼人,而是壹個獨特的功能主義者。他的論述特點是:用簡潔明快的語言(這種風格是《經濟學人》在維多利亞時代爭取經濟自由和政治民主的壹貫風格)和近乎非正式的筆觸,從政治傳統、政治文化乃至政治心理等方面面對“壹部活生生的憲法——壹部實際運作和效力中的憲法”;他討論的不是英國憲法的嚴格實在法規則,而是規則之外實際運作中的政治慣例。所以在《英國憲法》這本書裏,人們看到的不是對真實憲法的法律規則的分析,而是英國憲法在實際政治經驗中的運作。在正式的憲法規則和實際流程的實踐之間,沃爾特·白芝浩毫不含糊地傾向於後者:“就解決實際問題而言,我從不相信所謂不可改變的規則。”(第21頁)在沃爾特·白芝浩看來,英國憲法在文本和文字上是壹回事,英國憲法在政治運作中的具體情況是另壹回事。他說:

這方面積累的文獻(指英國憲法)鋪天蓋地,但壹個面對活生生現實的觀察者,會驚嘆於現實與文字描述的反差。他會在生活中看到很多書上沒有的東西。他還會發現,書本理論中很多優雅的東西,在粗糙的實踐中是找不到的。(54頁)

對於沃爾特·白芝浩的強調,戴雪在《英國憲法的本質》第壹版中並不贊同。戴雪是奧斯丁的信徒。雖然他已經討論了對法院有約束力但不適用的公約,但他認為這些東西不是憲法性的法律,所以他只把它們放在英國憲法精華三大部分的最後壹部分,聯系憲法性的法律來討論。然而,直到1914年修改英國憲法的實質,他才意識到,面對英國政黨機器的權力擴張對英國政治制度產生的決定性影響,不應該忽視英國憲法的實際規則與其實際運作之間的巨大反差,這是沃爾特·白芝浩幾十年前敏銳觀察到的。他在《英國憲法精要》的導言中開始長時間引用沃爾特·白芝浩的《英國憲法》。魯評論說實際上是在試圖回到沃爾特·白芝浩的立場(《馬丁·洛克林:公法與政治理論》,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

從政治角度分析英國憲政,瓦爾特·白芝浩的主要貢獻包括以下幾點:第壹,將英國政治制度分為兩部分,即“有尊嚴的部分”和“有效率的部分”。

沃爾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認為,發展了幾個世紀的英國憲政,除非分為“尊嚴部分”和“效率部分”,否則無法理解。“尊嚴部分”具有激發和保留人們崇敬的功能,賦予政治制度權威和動力,“效率部分”則是這種權威的現代運用。前者是歷史長河的傳承,復雜而宏大,古老而莊嚴;後者是現代的、簡單的和有效的。前者是英國政治制度的表象,後者是其本質。“它的本質之所以強大,是因為現代簡約帶來的力量;它的外觀之所以宏偉,是因為它具有更宏偉的時代所表現出來的哥特式莊嚴。”(page 61)沃爾特·白芝浩並沒有對英國政治體系的這兩個部分做出精確的區分。壹般來說,君主和貴族的房子屬於“尊嚴部分”,平民的房子和內閣屬於“效率部分”;英國國王是尊嚴之首,內閣首相是效率之首。

如前所述,沃爾特·白芝浩從政治傳統、政治文化乃至政治心理等方面對英國憲法進行了分析。這在他對英國憲法“尊嚴部分”的分析中最為明顯。這壹點,自邊沁和奧斯丁以來,壹直被黑石、密爾和戴雪所忽視。“尊嚴部分”是繼承自傳統的。準確地說,經過幾個世紀的轉型,英國政治體系的壹些古老部分在功能和地位上都發生了質的變化,但它們並沒有被政治體系所拋棄,而是作為政治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繼續發揮著新的作用。比如英國國王,從幾個世紀前的君主變成了現在的“虛擬君主”。"如果兩院壹致同意給她壹份她自己的處決令,她就必須簽字。"但她仍然是當代英國政治體系的壹部分,行使著壹些協商、獎勵、警告等象征性的權利,維護著作為國家統壹和團結象征的英國憲政的運轉。“尊嚴部分”是幾個世紀的政治文化積累下來的,不是立法“制造”出來的。它不是法律的,而是政治的,是政治心理或者政治情感層面上的東西。對於那些政治制度不包含這壹因素的國家來說,這種東西是“壹種神秘的崇敬”,它讓英國的政治制度變得“甜蜜”,有時也讓英國民眾對王室事務的反應變得“幼稚”,但它構成了正宗英國君主制的基礎。對於其他國家來說,英國政治制度的“高效部分”可以效仿,但作為政治和心理層面的“有尊嚴部分”卻難以效仿。對於具有相同政治心理的族群來說,僅僅模仿英國的政治制度,移植其“有效率的部分”是不夠的,還必須使其“有尊嚴的部分”得到相應的安排。深得沃爾特·白芝浩理論精髓的美國人,在二戰後的日本政治制度安排中,刻意保留了日本國家政治制度的“尊嚴部分”,即天皇,這似乎並非偶然。如果二戰後的日本憲政安排沒有把日本民族的這種“感情方面”考慮進去,就不難推斷現代日本政治制度是否如此穩固。相反的情況也存在於世界憲政史上,即法國大革命後的法國憲政實踐。法國人試圖模仿英國的議會民主制,但在盧梭人民主權論的影響下,失去了君主,議會權力沒有得到相應的反擊,導致了長期的政治動蕩。直到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在法國政治體系中增加了壹個“半君主”,法國政治體系才得以穩定運行。

沃爾特·白芝浩非常欣賞英國政治制度的“高效部分”。沃爾特·白芝浩是壹名自由主義者,也是議會民主制的忠實信徒。他討論的英國憲法是1865年到1866年的那部,也就是1867年第二次議會改革法之前的英國憲法。這是壹個大變革的時代。雖然他從政治角度而非法律角度分析了英國憲法(沃爾特·白芝浩並不看重改革法對時代變遷的決定性影響),雖然他在從政治角度分析英國政治制度變遷時強調了政治傳統、政治文化以及政治家的指導作用, 而他擔心的是1867年改革法出臺後“廣泛分布的選票”的實際效果,他清楚地展示了英國政治制度中最本質的東西,即代議制民主。 這表現在他強調民事法庭的“最高權威”。在沃爾特·白芝浩的時代,英國政治權力的重心已經從國王轉移到議會。但在議會中,此時下議院和貴族院的職能劃分並未確定(兩院的權力直到1911年國會法頒布後才確定)。在討論兩院關系時,沃爾特·白芝浩明確表達了對人民選舉的平民院權威的認可。“每當下院的意見也是整個國家的意見,而整個國家顯然已經下定決心的時候,上院就必須服從下院。”(第20頁)“如果人民的意見是強烈而壹致的,如果它反映了國會議員和選民雙方的意願,那麽在我看來,上院應該立即做出讓步,而不是反對。”(第22頁)在談到內閣政府的原則時,他認為“群眾政府的原則是,最高權力,即政治事務中的決定權,掌握在人民手中”(第77頁),“自由政府是指服從他的人民可以作出自願選擇的政府”,“完美的自由政府是完全根據這些選票決定壹切的政府”(第186頁)。他在比較英美政治制度中“最高權力機構”的差異時指出,美國的最高權力機構不是單壹的,而英國是單壹的:“英國政治制度中的最終權力機構是新選出的平民議院。”(第240頁)在附錄《布魯厄姆勛爵的人格》中討論拿破侖戰爭後英國與歐洲政權的差異時,沃爾特·白芝浩也對“神聖聯盟”專制下的歐洲政權表現出不屑:“專制在自由國家是不受歡迎的。把專制主義變成宗教的神聖聯盟,很難與英國憲法相協調。我們徹底打敗了拿破侖,但我們並沒有從他身後的局勢中發現任何樂趣。激勵我們心靈的事業已不復存在;空氣中不再充滿勝利的喧囂。大陸事務死氣沈沈,專制沈悶。”(299頁)

其次,英國憲法“有效秘密”的揭示: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完全壹體化”。

在沃爾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的時代,流行的英國憲政理論認為,英國的政治制度是壹種“分權”和“制衡”。洛克把英國的主權分為三部分:立法權、行政權和外交權。歐洲的啟蒙思想家也認為,三權分立是英國政治制度的壹個特征,至少在英國政治制度中是如此。然而,癡迷於發現英國政治制度中真正“事實”的沃爾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認為,“英國憲法的有效秘密可以說在於行政權和立法權之間的緊密結合,壹種幾乎完全的結合”(第62頁)。這可以說是沃爾特·白芝浩對英國政治制度最敏銳、最有見地、最有價值的發現。當代憲法學者仍在討論的“權力整合制度”即源於此。

如上所述,沃爾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在談到英國政治制度的最終權力來源時,認為選舉產生的下院,即平民院,才是最終的權威。沿著這壹思路,戴雪後來總結了英國憲法的首要原則,即“議會主權”。然而,沃爾特·白芝浩並沒有就此止步,而是從實際的政治實踐中進壹步探索,發現了英國立法權和行政權“完全壹體化”的現象。

所謂“融合”,不是指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吸收,而是指兩者的融合。這意味著對絕對“議會主權”的某種偏離,或者某種調制。

沃爾特·白芝浩進壹步指出,英國憲法中這兩種權力奇妙融合的連接點是“內閣”。“內閣”是壹個新詞,意思是由立法機關選舉產生的充當行政機關的委員會,是壹個連字符和壹個按鈕,連接和扣緊的是國家的立法和行政部分。從它的起源來說,它屬於這壹部分;就其作用而言,它屬於另壹部分”(第64頁)。

雖然內閣是議會的壹個委員會,但根據英國憲法的慣例,它有權解散議會。解散內閣的權利使它成為壹件奇怪的事情:“它是壹種生物,但它有權消滅它的創造者。”它既是立法機關任命的行政機構,也是可以消滅立法機關的行政機構。它是制造出來的,但也可以被摧毀;源於本源,但在行動上是毀滅性的。”(第60頁)沃爾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將英國內閣的這種解散權稱為下議院單壹主權的“調制器”,並認為這種“調制器”是英國憲法成功運行的兩部分之壹(另壹部分是“安全閥”,即內閣首相授予上議院議員頭銜的權利。隨著上議院在英國壹系列憲政改革中地位的下降,以及這壹授予權的最終廢除,“安全閥”在當代英國政治體系中的意義已經不大。“調制器”是必要的,因為作為主權者的平民院並不完美。沃爾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將平民醫院的缺陷總結為三個方面:可變性、黨派性和自私性。“調制器”的存在,是英國行政權和立法權高度融合的壹個突出例子。第三,強調政治人物在憲法變革時代的“指導作用”。

英國學者壹般從三個學科討論英國憲法:壹是從法律方面,代表人物是黑石和戴雪;第二,就歷史而言,代表人物是哈拉姆和弗裏曼;第三,從政治方面來說,代表人物是沃爾特·白芝浩。沃爾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對英國憲政的獨特視角,不僅從政治傳統和心理層面分析了英國憲法的實際運作,也凸顯了他對變革時代英國憲政改革中政治家“指導作用”的重視。

英國憲法於1867年首次出版,7年後再版時,沃爾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加了壹個長長的“導言”。在這篇導言中,他從政治的角度對英國憲政在這個變革時代的運作進行了系統的理論總結。在談到促成時代變遷的主導因素時,他並沒有把這個因素歸結於變法,而是歸結於政治家的更替和對民眾的引導。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19世紀英國的憲政進步是壹系列議會改革法律的結果。1832年的第壹次變法給了資產階級選舉權,1867年的第二次變法給了工人階級選舉權。通過這兩次改革,英國政治舞臺上出現了國王、貴族、資產階級、無產階級等多元政治力量。從此,英國的社會變革走上了“合法化”的軌道——各種政治力量對權利和完善的鬥爭被限制在改革和完善議會制度的框架內。經過20世紀的幾次進壹步改革,普選在英國成為現實。迄今為止,英國社會不僅保留了傳統的自由,而且在避免法國式暴力革命的同時,通過漸進的憲政改革實現了充分的民主。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是壹系列的改革法律推動了這種憲政的進步。不過,曾經從政治角度分析英國憲政的沃爾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表達了自己獨特的觀點。

  • 上一篇:周公夢見逃跑是什麽意思?夢見逃跑是什麽意思?可以嗎
  • 下一篇:畢業後可以考什麽代替四級?畢業後可以考什麽英語證書?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