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對資產支持債券的監管可以分為四個層次:
第壹個層面是歐盟發布的指令,其基本目的是促進區域內的金融壹體化,制定資產支持債券的壹些基本標準。歐盟銀行監管委員會被賦予了向歐盟委員會提供金融業發展建議的職能,因此在監管資產支持債券方面也承擔了壹定的職能。
第二個層面是成員國的法律法規。畢竟資產支持債券是在各國法律框架下發行的,各國法律通常會規定對發行人、監管以及破產情況下投資者保護的要求。
第三層次是各國監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將第二層次的法律具體化,如區分合格資產、確定最低擔保水平、發行人相關資產負債管理、日常風險控制程序等。
第四個層面是行業自律規範。發行人必須自律,自覺執行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及時、充分地向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特別是擔保資產的動態信息,為外部監管提供條件。
歐盟關於資產支持債券的指令主要包括:
第壹個是指令85/611/EEC,主要規定了集合投資機構對可轉讓證券的投資限制(Directives on underlying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s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UCITS),要求集合投資機構對同壹發行人發行的債券投資不超過其集合資產的5%。但如果此類債券為資產支持債券(擔保資產必須符合UCITS指引要求),投資限制可放寬至25%。
第二個是金融機構資本要求指令(CRD),它實際上由另外兩個準則組成,即指令2006/48/EC和2006/49/EC。它們規定了銀行如何發行和投資資產支持債券,以計算其風險資本要求,並確保銀行資本能夠彌補其風險。
監管的主要內容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合格資產。在CRD上市的合格擔保資產包括:對歐盟成員國政府和公共部門的貸款;通過信用質量檢查和評估的歐盟以外其他國家政府和公共部門貸款;貸款價值比(LTV)分別不高於80%和60%的住宅和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貸款價值比率不超過60%的船舶貸款;對通過信貸質量檢查評估的其他銀行貸款不超過總資產池的15%。
成員國並不完全按照歐盟的CRD來確定合格資產。例如,船舶和飛機貸款僅在少數國家被確認為合格資產。由於船舶和飛機的需求和運營具有典型的周期性特征,受經濟周期影響較大,因此這類資產的質量包括未來現金流都有較大的波動。德國、盧森堡、奧地利和芬蘭規定,只有信貸價值比低於60%的住宅和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才是合格的擔保資產,同時規定了更嚴格的確定抵押物價值的方法,以防止當事人操縱信貸價值比。
抵押貸款信用價值比率的要求適用於資產池中的每壹筆抵押貸款,不能用資產池的平均抵押貸款價值比率代替單壹的合規檢查。這意味著,即使某些抵押貸款價值比率明顯低於規定的要求,其他抵押貸款比率也不能高於規定。當抵押信貸資產質量下降(抵押物貶值),導致信貸價值比率超過規定時,該信貸資產要麽被排除在擔保資產池之外,放入其他合格資產(當資產池價值僅達到最低超額擔保比率時),要麽不計入資產池價值(保留在資產池中,但不估值)。歐盟指引確定的抵押和公共信貸資產的地域範圍是歐盟成員國和OECD國家,但部分成員國將合格資產限定為本國境內的信貸資產。此外,隨著資產證券化的興起,ABS和MBS也被納入擔保資產池,但對這類資產的數量、類型和質量壹般都設置了嚴格的限制。丹麥、德國、西班牙、瑞典、芬蘭等國家明確規定資產證券化產品不能進入擔保資產池。
2.擔保水平和風險管理。確定合格資產的目的是為了降低信用風險,保證債券存續期內有優質的信貸資產作為擔保,而不是在債券發行時僅僅滿足要求。發行人應全程確保被擔保資產的合格率、充足率和現金流水平,確保在發行人破產的情況下投資者能夠得到充分償付。發行人必須能夠及時替換不合格資產,以確保其達到要求的擔保水平。資產池的動態調整是資產支持債券與其他證券化產品的根本區別。為了防止最壞的情況發生,法律法規要求擔保資產池的價值必須超過(至少等於)所發行債券的總面值。許多國家規定了最低超額擔保率,並鼓勵發行人自願提供超額擔保。比如西班牙規定抵押貸款作為資產池的超擔保率為25%,公共貸款作為資產池的超擔保率為43%。
除了資產池質量風險管理,擔保資產和債券的期限錯配也需要加強。壹般來說,抵押貸款的平均期限比資產支持債券的平均期限長。很多抵押貸款的期限都在30年以上,但資產支持債券大多是5到10年,只有2到3年的期限。因此,資產和負債的錯配是普遍存在的,期限錯配可能導致資產池的現金流出現暫時性的赤字或盈余。當然,這並不排除資產支持債券是銀行可以使用的中長期融資工具,比銀行在貨幣市場上發行票據或存單要穩定得多。期限錯配不僅存在現金流不壹致的問題,還會產生利率和匯率風險。由於各國要求不同,很難壹概而論。然而,只有兩種解決方案。首先,要求資產和負債嚴格匹配。例如,丹麥和愛爾蘭都有嚴格的資產負債調整規定。二是允許銀行使用衍生品等金融創新工具對沖風險,但此類風險管理策略的數量壹般有限制,且需要嚴格評估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這些都要求發行人對擔保資產池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以滿足擔保資質的要求。
3.投資者保護。在資產支持債券的發行歷史上,從未出現過發行銀行破產導致債券違約的情況,但資產支持債券仍然建立了嚴格的投資者保護制度。
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實現。壹是除提取其他法定準備金外,法律法規要求發行人提取資產支持債券專項準備金。即使發行人違約或進入破產程序,資產支持債券仍然有效,並有足夠的準備金保證及時兌付,投資者利益不受影響。第二,隔離確保投資者有優先購買擔保資產的權利。如果發行人破產,擔保資產池將不計入破產清算資產。相反,將指定壹名資產池管理人代表投資者的利益處理擔保資產池。在西班牙和法國的法律中,雖然資產支持債券投資者也被納入整個破產程序,但其優先債權也受到保護。發生銀行間收購兼並的,收購方和被收購方應當完全繼承被收購銀行發行的資產支持債券的責任和義務。事實上,由於發行人資產支持債券的擔保資產質量良好,擔保資產池往往是很好的收購標的。
4.對存款人的保護。除了債券投資者,監管者和發行者還必須考慮銀行的儲戶。
壹般來說,銀行儲戶的存款是沒有任何額外擔保的銀行債務(即使國家有國有存款保險制度,其保障額度也是有限的),銀行貸款是保護銀行儲戶利益的資產。如果銀行利用優質貸款資產發行資產支持債券來籌集資金,實際上會增加存款人的損失風險。為了維護存款人的利益,監管部門嚴格檢查發行資產支持債券的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比如英國制定了銀行發行資產支持債券的評估規定,用法律程序分析債券的發行是否增加了銀行儲戶的額外風險,損害了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如果發行資產支持債券導致資本充足率不足,銀行必須采取措施使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恢復到法定水平。意大利通過規範發行人向SPV轉移資產的條件,維護銀行的安全,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意大利規定,當銀行資本充足率達到或超過11%,核心資本達到或超過7%時,銀行轉讓給SPV的資產數量不受限制;當資本充足率在10%至11%之間,核心資本在6.5%以上時,銀行最多只能調出60%的資產池;當資本充足率在9%至10%之間,核心資本大於或等於6%時,銀行只能轉讓資產池價值的25%。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銀行發行資產支持債券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因此,只有信用良好、安全穩定的銀行才能發行資產支持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