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以燃氣為原料進行工業生產,生產和使用沼氣、稭稈氣,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壹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並對縣區燃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氣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供應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提高燃氣供應應急保障能力。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倡導采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擴大燃氣在生產和生活中的應用。第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全民燃氣安全意識和應急技能,預防燃氣事故。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燃氣安全和燃氣節約的公益性宣傳。第二章燃氣規劃和工程建設第八條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需要變更燃氣發展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第九條新區建設、舊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燃氣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符合條件的施工單位發放施工許可證。第十壹條在城市燃氣管網規劃中,不得建設瓶組站;已經建成的,在城市燃氣管網覆蓋的瓶組站供氣區域內,其供氣管網應當納入城市燃氣管網。第十二條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確保燃氣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第十三條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移交工程檔案。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燃氣工程項目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燃氣經營與服務第十四條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頒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第十五條燃氣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未經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抵押或者轉讓燃氣經營許可證。第十六條燃氣企業應當與燃氣用戶簽訂供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燃氣企業應當為燃氣用戶建立燃氣設施檢測、維修和更新檔案,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並加強對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的技術指導。第十七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和用氣量每月至少進行壹次入戶安全檢查,對居民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和用氣量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入戶安全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燃氣用戶。
燃氣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檢查人員應當提出整改意見,燃氣用戶應當及時整改。發現安全隱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氣企業可以暫停供氣,安全事故消除後,燃氣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氣。
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出示相關證件,燃氣用戶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