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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消防條例(2012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滅火和應急救援。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對危害公安機關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並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舉報。所有單位和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消防宣傳教育、消防隊伍建設、消防誌願服務、消防公益捐贈等公益活動。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和廣告單位應當開展消防公益宣傳,並在頻道、版面、時間、地點、地段等方面予以保證。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消防安全職責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消防安全的第壹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負責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組織編制消防規劃,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和其他基礎設施同步建設;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與下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消防責任書,確定消防責任目標,並考核完成情況;

(三)將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公共消防設施、消防隊伍、滅火和應急救援裝備、消防訓練基地、消防宣傳教育的經費需求;

(四)監督檢查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五)組織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六)對公安機關責令停產停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等事項,及時依法作出決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督促有關部門、行業和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協調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第十壹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消防規劃;

(二)檢查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火災調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四)承擔國家規定的滅火和應急救援任務;

(五)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技術和裝備;

(六)開展消防業務指導、宣傳教育和培訓;

(七)定期分析火災形勢,掌握本行政區域火災的規律和特點,及時發布火災形勢信息,有針對性地制定消防安全對策和措施;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第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規劃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消防規劃的編制工作;

(二)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保障消防調度指揮中心、消防站、消防訓練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等城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用地;

(三)教育、科技、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育、教學、科普、普法和職業培訓內容;

(4)供水部門應當定期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檢查,督促供水企業按照規定進行建設和維護,保證滅火救援使用;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職責。第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組織制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

(三)根據轄區消防工作的需要,組織專項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五)檢查、指導和監督轄區內村(居)民委員會和單位做好消防工作,提高防火救災能力;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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