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鞏固普及義務教育成果,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水平,加強和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全日制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和民辦學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依法完成義務教育前應當入學的兒童、少年。
第四條在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2.第二章入學和註冊
第壹條小學和初中均應當在秋季招生。適齡兒童和青少年可免試就近入學。新生均衡分班,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劃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和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和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條公辦學校新生入學。
農村學校根據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名單,最遲在新學年開學前10日向適齡兒童少年法定監護人發放《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以下簡稱《入學通知書》),法定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將適齡兒童送至指定學校。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受當地人民政府委托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定監護人及其適齡子女的戶籍和住房情況計算學生分布,合理劃定小學和初中的學區。適齡兒童、少年的法定監護人應當按時到相應學校登記。學校與教育行政部門核對後,將及時公布學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名單,學校將根據公布的名單最遲在新學年開學前10日向適齡兒童少年法定監護人發放入學通知書。法定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將適齡兒童送至指定學校。
第三條適齡兒童、少年與法定監護人不在同壹戶籍地,或者戶籍地與常住地不壹致的,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入學。
流動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由法定監護人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入學並給予學籍。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將於新學年9月20日前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民辦學校的招生工作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新生名單報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跨行政區域招收的新生於新學年9月20日前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適齡兒童、少年因故不能按時入學,或者在外地就讀需要轉回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相應學校就讀。
第六條小學和初中新生入學後,學校必須登記其學籍,並於新學年9月底前,將學生名單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七條新生入學後,學校采用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建立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學生在小學、初中階段依法更名,原姓名保留為曾用名。
3.第三章停學和復學
第壹條凡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學者,可由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書面申請休學,出具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審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辦理休學手續。學校應出具休學證明,並將學生休學情況記入學籍檔案。第二條出國或出國學習的學生應辦理休學手續。由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出具簽證、護照等相關材料,經學校審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予以休學。
第三條休會期壹般為壹學年。學生休學期滿後,由本人或者法定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申請復學。只有在學校同意後,他才能復學。休學的學生將被學校編入合適的班級。如停學期限屆滿,無法如期復學的,將繼續辦理停學手續。
4.第四章轉移
第壹條因法定監護人調動、戶籍和家庭住址變更或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轉學者,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入、轉出學校同意並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轉出地教育行政部門將學生電子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轉入轉出地教育行政部門,轉學申請和轉學證明存根由原學校存檔。遷入地學校憑遷出地學校的轉學證明安排學生就讀。學生不得隨意轉學。轉學壹般應在學期開始時辦理,年級不得變更。
第二屆應屆畢業生壹般不辦理轉學手續。休學期間學生不得轉學。
第三條跨省轉學學生應及時寄送和領取學生登記表。外省轉入我省的,需持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有效證明,由接收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重新建立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5.第五章借款
第壹條借讀是指學生在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註冊或指定的學校就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允許借書:(壹)外國人的適齡子女;
(二)父母長期在國外工作,需要親屬照顧的學生;
(三)父母在地質勘探、邊防部隊或從事流動工作,需要親屬照顧的學生;
(4)父母不在學生戶籍所在地工作,需要與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同住的學生;或者父母不在學生戶籍所在地工作,需要與不在學生戶籍所在地的父母同住的學生;
(5)父母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父母離異,父母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喪失監護能力,需要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
(六)需要法定監護人以外的其他人照顧的殘疾學生。
第二條學生的法定監護人要求借讀學校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件和子女學籍所在學校證明向借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借讀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借讀學校予以批準。借讀學生將向就讀學校提交借讀學校的審核證明復印件備查。
第三條借讀學生的學籍應保留在原就讀學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成績和表現由借讀學校評估並提供給就讀學校。借讀學生完成義務教育的證明由學生戶籍所在學校出具。
第四條借書應在學期初辦理。借讀不允許改年級。
6.第六章評估與評價
壹是建立學生成績和身心發展的多元考核評價機制。從學習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兩個方面對學生進行評價,並將結果記入學籍檔案。學生學習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實行等級制。第二條小學每學期進行期末考試、考核或評估,考試、考核或評估的科目為國家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科目。學生學期成績根據平時學習成績、期末考試、考試或考核結果綜合評定。
初中每學期進行期中、期末考試、考核或評估,考試、考核或評估的科目為國家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科。學生的學期成績根據平時學習成績、期中和期末考試、考試或考核結果進行綜合評定。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進行。第二十五條學生的學習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記入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學校應當根據學生考試、考核和評價結果填寫學生綜合素質報告,並向法定監護人報告。
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據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進行排隊或公布排名。
第三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得留級。
小學和初中階段的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學習成績優異,可以更上壹層樓。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申請提前入學,經學校批準可以提前入學。跳級應該在學年開始時進行。畢業班的學生不會被提前安排。
第四條小學、初中學生完成學業並通過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的,由學校頒發義務教育結業證書(小學)和義務教育結業證書(初中)。
7.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首先獎勵和懲罰是教育學生的壹種方式。優先獎勵。賞罰要在認真做好思想教育的基礎上進行。第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以對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給予表彰、獎勵,並記入學籍檔案。
第三條對犯錯誤的學生應當給予幫助或者批評教育,對少數嚴重違反《中小學生行為規範》、《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的學生,可以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學校應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審查學生對紀律處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作出裁決。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開除、勸退學生。
第四條處分期間,學生表現積極並改正錯誤的,經學生本人書面申請,學校批準,可以撤銷處分。
第五條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送工讀學校按規定進行矯治和教育。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取相應措施幫助他們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第六條學校不得撤銷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的學籍。對被人民法院免予處罰、休學、假釋或者判處非監禁刑的學生,應當繼續允許其留校就讀,並采取有效措施協助司法機關進行教育救助。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為解除刑事強制措施、勞動教養或者刑罰執行完畢後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安排接收學校,保證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8.第八章電子學籍管理
第壹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義務教育電子學籍檔案。電子學籍檔案包括學籍檔案和學校基本信息檔案。電子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第二條電子學籍檔案應當采用國家統壹要求的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學生註冊號分為主號和輔號。主號采用學生證號,副號全省統壹編號管理。學生身份的變化(如轉學和借讀)不會更改學生的學生註冊編號。電子學籍管理實行省、市、縣(區)三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和各校分級負責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義務教育電子學籍管理規定》,建立省級學籍數據中心。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電子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並對各縣(區)電子學籍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協調。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實施義務教育階段電子學籍管理工作。中心學校和初中學校積極配合做好義務教育電子學籍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條新生取得學籍後應進行電子學籍註冊,學生相關信息應正式轉入電子學籍數據庫。學校負責輸入學生身份信息。學校管理員應核對數據,將學生信息和學校信息壹起上報,並上傳至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後,學校不得隨意修改。學校需要變更學籍時,需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審批並與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服務器數據同步後才有效。
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管理員負責電子學籍管理系統的日常維護、數據備份等系統安全工作,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學籍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對數據錄入和維護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每學年對學校學籍進行壹次年度復核,加強對學籍的過程監督和管理,確保數據及時、準確、完整和安全。
第六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技術人員維護學籍服務器的硬件和網絡,為轄區內學校電子學籍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培訓。
第七條學校應當配備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專用計算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配備專用服務器,並設置外網IP地址。
9.第九章附則
第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條例》停止執行。第二條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參照《辦法》執行。
原標題:安徽省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管理辦法
文章來源:/open/detail/content/632139 ad 88668826 b8b 4568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