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作目標
1.建立健全有機協調、高效便捷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二、工作原理
1.依法公正原則。充分尊重投資者選擇程序的權利,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調解工作不得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2.靈活方便的原則。著眼於爭議的實際情況,靈活確定爭議解決的方式、時間和地點,盡可能方便投資者,降低當事人解決爭議的成本。調解工作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拖不決。
3.註意預防的原則。發揮調解的預防沖突和源頭管理功能,促進健康的投資文化、投資理念和投資知識的傳播。人民法院、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和調解組織應當加強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糾紛積累和激化。
三、工作內容
(壹)加強對調解組織的管理
1.加強證券期貨中介組織建設。證券期貨調解組織是指由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行業組織設立或者實際管理的調解組織,應當具有規範的組織形式、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調解場所、專業調解員和健全的調解制度。中國證監會負責證券期貨調解組織的認定和管理,定期與最高人民法院協商後公布。
2.規範調解組織內部管理。調解組織應當制定工作制度和流程管理,建立科學的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3.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調解組織應當加強調解員政治思想建設、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能培訓,完善調解員聘用基本要求,制定調解員工作指南,建立健全專職或者專家調解員制度。
4.調解組織免費受理中小投資者的糾紛調解申請。
5.建立證券期貨糾紛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制度。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納入名冊,並進行動態更新和維護,向證券期貨糾紛當事人提供完整準確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信息,供當事人自願選擇。
(2)完善訴訟調解工作機制。
1.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適用範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因證券、期貨、基金等資本市場投資業務發生的合同糾紛和侵權責任糾紛,都屬於調解範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和調解組織的非訴調解和先行賠付,可以與司法訴訟相銜接。
2.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經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調解員和調解組織簽字蓋章後,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案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第六節及相關司法解釋執行。
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經人民法院確認的具有明確給付主體和內容的有效調解協議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實行指定調解或委托調解機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審理證券期貨糾紛過程中,應當依法充分行使解釋權,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以立案前約定、立案後委托、訴訟中邀請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組織解決糾紛。
經人民法院指定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指定調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4.建立模型判斷機制。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在清理處理大規模群體性糾紛過程中,可以委托調解組織對涉及投資者權益保護的事項進行集中調解。對因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群體糾紛,需要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裁判宣告法律規則、統壹法律適用的,被申訴人民法院可以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選擇若幹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作為示範案例,先行審理,及時作出判決;通過示範判決確立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標準,引導其他當事人通過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解決糾紛,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提高沖突解決效率。
5.建立小速度調節機制。為更好地解決資本市場糾紛,鼓勵證券期貨市場經營者本著自願的原則,事先與調解組織簽訂協議,承諾在壹定額度內無條件接受調解組織提出的調解建議。爭議發生後,經投資者申請,調解組織提出的調解建議在金額範圍內,投資者同意的,視為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應當接受。當事人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處理。
6.探索建立無爭議的事實記錄機制。調解程序終結,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員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將調解過程中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由當事人簽名確認。在訴訟中,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外,當事人無需對調解過程中確認的無爭議事實進行舉證。
7.探索建立調解前置程序。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應當在征求當事人意願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通過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
8.充分利用網上爭議解決開展工作。依托“中國投資者網”(www.investor.gov.cn),建設證券期貨糾紛網上結算平臺,並與人民法院信息平臺對接,方便訴訟與調解網上對接。調解機構要充分利用“中國投資者網”等現代媒體,將“面對面”與網上對話、即時解決有機結合,研究制定網上糾紛解決規則,總結推廣遠程調解等做法。各級人民法院要運用互聯網等現代科技手段,探索網上委托或預約調解、網上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等方式,通過受理相關申請、遠程審查確認、快捷專業服務渠道、電子監管、電子送達等方式,方便當事人參與多元化解決,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3)強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確保執行。
1.充分發揮監督程序的功能。符合法定條件的調解協議,可以作為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依據。
2.調解協議所涉及的糾紛的司法範圍。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內容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就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審理。壹方當事人以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壹方當事人訴請調解並提供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理調解協議的內容。
3.加大對多元化解決方案的監管支持。投資者申請調解解決糾紛的,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應當積極參與調解,配合人民法院和調解組織查明事實。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達成的調解協議的,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4.加強執法聯動,嚴厲打擊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人民法院、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對銷毀證據、轉移財產等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及時查處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5.加強經費保障和人才培養。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等。應為建立和完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和物質保障,加大調解員培訓力度;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為特邀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開展工作提供處理證券期貨糾紛的調解室。建立人民法院與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多層次聯合培訓機制,不斷加強業務交流的廣度和深度。
四、工作要求
1.建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決協調機制。高級人民法院和證券期貨監管機構應當分別指定聯系部門和聯系人,就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加強協調;加強溝通和信息共享,構建完善的證券期貨糾紛預警機制,防止矛盾糾紛的積累和激化。
2.加強宣傳和投資者教育。人民法院、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行業自律組織、投資者保護專門機構、調解組織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及時總結和宣傳典型案例,發揮示範和教育作用;加大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宣傳力度,增進各方對多元化解決機制的了解,引導中小投資者轉變觀念,理性維權。
3.加強監督、指導、協調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成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指導協調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建設。高級人民法院要指導、督促、檢查轄區內人民法院落實證券期貨多元化機制的各項工作要求。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督和指導調解組織的工作;各派出機構負責督促轄區內相關調解組織加強內部管理、規範運作,指導和支持調解組織在轄區內開展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證券期貨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報告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