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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專利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專利管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的申請、實施、保護和管理。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科技、經貿、教育、公安、海關、財政、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專利管理工作。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專利評價制度和考核獎勵制度,設立技術發明獎,普及專利知識,協調處理專利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並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宣傳專利法律法規,提供專利信息服務。第六條列入政府計劃或者政府投資的項目,應當進行專利檢索。需要申請專利的,有關行政部門與項目承擔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專利管理目標,確定專利申請、專利保護、專利實施和推廣的措施。第七條有關行政部門在授予科技成果、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時,應當將專利擁有情況和專利管理制度作為重要指標。第八條設立專利代理、專利技術貿易、專利資產評估、專利信息檢索、專利咨詢等專利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利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第九條宣傳、銷售專利技術和產品時,應當標明專利權有效的證明文件。

廣告中涉及專利的,廣告主應當向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提供專利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的專利證書。第十條專利權人或者專利實施被許可人有權在其產品、產品包裝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第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要逐步建立專利管理制度,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適應本單位專利管理工作的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專利管理人員。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在研究開發、技術改造、技術貿易等方面,應當開展專利信息跟蹤,建立專利相關研發檔案,對符合條件、需要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及時申請專利。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職工進行發明創造,尊重職工為其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第十四條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依法認定登記的,享受國家技術交易稅收優惠政策。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就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等事項達成協議:

(壹)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發明創造的;

(二)個人兼職從事發明創造的;

(三)合作或者委托發明創造;

(四)在其他單位學習或者工作期間有發明創造的;

(五)簽訂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合同。第十六條。未經本單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泄露或者出售與職務發明創造有關的技術資料。因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其他原因離開原單位的,應當交還已經完成或者正在進行的實驗資料、測試記錄、樣品樣機等未向社會公開的技術資料。第十七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支付獎金和報酬。第十八條職務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兩年內未實施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與單位約定自行實施。單位轉讓專利權的,在同等條件下,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優先受讓權。第十九條專利權人以專利權作價出資的,應當對專利資產進行評估,專利權作價出資占註冊資本的比例由合作各方依法約定。

專利權以固定價格出資並與國有資產合作的,專利資產評估結果應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專利權的有效證明:

(壹)申請科技和經濟規劃項目中涉及的專利權;

(二)專利權被質押的;

(三)請求專利行政部門或者海關保護專利權;

(四)參加各類涉及專利權的技術和產品展覽會、展示會、推介會和交易會;

(五)其他需要確定專利權有效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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