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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規範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弘揚時代新風尚,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遵循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實現文明建設* * *建設,* * *治理* * *享受。第四條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促進文明行為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六條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自然資源、文化廣電、旅遊、衛生、生態環境、教育、體育、工業、信息化、民政、商務、市場監管、司法行政、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做好本地區的文明行為宣傳工作。第七條倡導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教育工作者、先進典型和公眾人物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第二章規範和鼓勵第八條公民應當熱愛祖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樹立文明新風尚,弘揚社會正氣。第九條公民應當增強國防意識,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外事紀律,維護邊境地區的社會秩序。

公民應當發揚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優良傳統,尊重和愛護軍人及其家屬。第十條公民應當熱愛自己的家鄉,了解家鄉的歷史、地域和文化,熱情禮貌待客,主動介紹民情、風俗,展示文明城市形象。第十壹條公民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維護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第十二條鼓勵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公民應當踐行公民公約、村規民約、社區居民公約、行業守則、學生守則等行為規範。第十三條鼓勵公民參與誌願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依法成立各類誌願服務組織,開展多樣化的誌願服務活動。

鼓勵相關單位為誌願服務提供便利條件。第十四條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1)見義勇為;

(二)積極參加扶老、救災、扶貧、助殘、助學、防控疫情等公益活動;

(3)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貧困家庭未成年子女等社會群體;

(四)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五)為他人提供幫助;

(6)很難找到錢。第十五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1)公共場所著裝整潔得體,不要袒胸露乳;

(2)舉止文明,不喧嘩,不罵人;

(三)購買商品或等待服務時自覺排隊;

(4)乘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梯靠右;

(五)參加集會和觀看演出、比賽、展覽等活動,遵守秩序,服從管理,保持現場整潔;

(六)開展戶外文化娛樂活動,合理選擇場地和時間,控制噪聲,不得影響他人的工作和生活;

(七)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高噪聲方法招攬顧客;

(八)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第十六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壹)愛護城市雕塑、城市小品、健身(休閑)等公共設施,保護冰雪景觀,不攀爬和踩踏,不汙損和損壞;

(二)愛護花草樹木,不在公共綠地內踐踏草坪、攀折花草樹木、采摘野菜野果;

(三)不得在公共* * *區晾曬、堆放、占用和挖掘、拋擲物品;

(4)在公共場所咳嗽或打噴嚏時應掩住口鼻,患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應戴口罩;

(五)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煙頭、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

(六)飲食業應當凈化油煙,控制凈化設施的噪聲,不得影響附近居民的生活;

(七)不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燒烤,在允許的區域內及時清理垃圾;

(八)不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焚燒祭品;

(九)按照規定及時清除責任區內的冰雪;

(十)維護公共衛生的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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