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是否違法,要看工期,是否符合當地規劃。2008年6月5438+10月1日實施的《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然後必須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鄉鎮企業經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需要申請使用國有土地。此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從事畜牧業生產。
違章建築和臨時建築有什麽區別?
違章建築和臨時建築是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是指房屋、辦公樓、廠房、倉庫等可供人們居住或進行生產活動並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場所。違章建築與臨時建築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兩者的成因不同。
違法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新建、擴建、改建占用的建築物。違章建築壹般可分為兩種:壹是建築者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此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設違法建築,即雖有權使用該建築占用的土地建設房屋和其他建築物,但未取得建築許可證而建設的。違法建築主要包括未經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建造的建築物;擅自將臨時建築改建為永久性建築。臨時建築是指必須限期拆除的具有簡易、臨時結構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臨時設施應有規劃部門的許可和規定的使用期限,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必須在期限內由建設者自行拆除。
(二)兩者的特點不同。
違法建築的主要特征是不合法,即違法建築不受法律保護。因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原則上不賦予當事人所有權,不能依法進行產權登記。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為合法建築。
(3)不同的處理方法
《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臨時建築超過批準期限的,應當拆除,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但拆除未到期的臨時建築會給建築者帶來壹定的經濟損失,因此對拆除未到期的臨時建築應給予適當補償。適當補償的標準是根據臨時建築的結構特點和用途,按照可接受使用年限的殘值,參照剩余年限進行補償。壹般在拆遷人委托價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後,由雙方結合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二、違章建築有哪些類型?
違章建築壹般是由於下列違章行為而形成的:
壹是依法需要審批的建設項目,未經有審批權的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
二是未辦理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
三是建設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四是擅自變更建設項目規劃。
綜上所述,腳手架不是違章建築的壹種。構成違法建築的建築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行為人搭建違法建築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拆除或者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在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詳細施工方案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交詳細施工方案。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因挖掘、塌陷、侵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開墾的土地應優先用於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