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相對於工傷,工傷是可以賠償的。最新的工傷賠償標準是治療(醫療)費用;住院夥食補助;異地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的費用;帶薪停工期間的工資;生活護理費用;壹次性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治療(醫療)費用。工傷治療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住院夥食補助。職工因工傷住院的,其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3)異地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批準,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所需交通、住宿及費用由單位按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4)康復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5)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6)停工帶薪期間的工資。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7)生活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六個月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