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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學的歷史發展路徑有何不同?

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

本文通過對中西法律文化及其歷史社會背景的比較研究,主要探討了中西法律文化在形成、規範、屬性、倫理、制度、學術、精神和價值等八個方面的差異,詳細描述了法律的起源、價值精神和文化屬性、學術體系的基本形成和內容,揭示了法律文化差異、沖突及其協調的理論和制度安排,並對這些差異的形成過程作了詳細描述。

最後在第九章回到人,人是文化的起源和軸心,無論多麽復雜的文化現象,都是從人的起源中發散出來的。

在本書中,張先生不僅系統地論述了兩種文化之間的差異及其背後的原因,而且向我們傳達了壹個理論,即壹切法律關系都可以而且應該恢復為人類關系。

無論這些關系采取何種形式,人最終都是主體和起源。

中西方在協調人與神、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關系上形成了不同的文化,但歸根結底,人仍然是主體和本源,甚至神也是人格化的神。

從這本書裏我體會到,要想深入了解某壹種文化,不能刨根問底,而要追根溯源,以人為出發點,看本質。任何忽視人的存在的文化和制度的研究都是膚淺的。

我最感興趣的是第七章,也是和今天的發展最密切相關的壹章。

本文以第七章為切入點,談談中西法律文化傳統與法治的關系。

在第七章“法律的精神:人治與法治”中,作者認為中國法律的傳統精神是“人治”,而西方法律的傳統精神是“法治”。

“法治”的法律是指具有民主政治背景的體現群眾意誌的法律。

傳統上,

兩國的法律都是用來維護封建國家的統治秩序的,以集團為基礎,“人治”的色彩越來越濃。此外,等級和劣等的明確劃分,使人敬畏權威,崇拜權力,而忽略了對個人權利的追求。

在西方,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人們眼界的不斷擴大,依附於上帝的宗教法被瓦解,催生了民主、自由、平等的現代精神,總體上趨向於個人本位。

從法律的文化屬性來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本質上是刑事或國家法律制度,而西方法律文化是民事或屬人法律制度。

筆者認為,西方國家能夠形成法治傳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獨特的文化傳統和官僚政治。

商品經濟是法治的物質基礎,其發展需要法律制度來規範。

同時,商品經濟孕育了社會契約觀、政治市場觀、意識形態市場觀、主體意識、權利意識、平等自由觀等文化傳統。

但是,西方法治的形成絕對不是壹個純粹的商品經濟問題,還有壹個不同於商品經濟的文化問題,那就是人性惡論。

古希臘文化中以柏拉圖為代表的人性惡論思想,壹直是西方文化中根深蒂固的文化傳統。

這句名言在西方國家廣為流傳:“權力會腐敗,絕對的權力會絕對的腐敗。”在西方文化中,法制比人治更可靠。

而在中國文化中,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文化傾向於人性善,強調以“禮”引導和控制人性,以“德”治人。

最後壹個方面是西方較早的官僚化是法治制度化的另壹個前提。

早在羅馬帝國時期,西方就形成了龐大而完整的官僚體系。到了中世紀後期民族國家的形成,官僚制度的建立有力地支持了現代法治的建立。

但作者花了大量筆墨來證明中國歷史上沒有“法治”,中國傳統法律的精神是“人治”,卻沒有系統地論證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

筆者認為中國法律的人治精神與中國古代法律(以刑法為中心)是同時產生的,即中國法律的人治精神的起源是隨著刑法的產生而產生的。

也證明了人治精神的哲學基礎是人性善論和人性惡論。

進而得出結論,人治在中國逐漸加強,沒有其他因素限制其發展。

中國古代社會之所以沒有形成像西方社會那樣優越的法治傳統,是由於其極其深厚的社會文化背景。

作者通過對中西方政治、社會和文化差異的比較,介紹了中國社會在法治傳統上表現出與西方社會的諸多差異。

3的根本原因。

由於中國社會與西方不同的歷史文化發展道路,中國社會獨特的歷史文化傳統得以創造和孕育。

但作者並沒有系統地論證這些差異的原因,導致了“人治”和“法治”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傳統。

筆者認為中國的法律傳統之所以是“人治”,是因為筆者提到了中國的“法理學”傳統(以刑法為中心)和儒家文化的人性善與人性惡理論,我認為還應該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即自然條件、經濟和宗教。

第壹,自然條件的差異。

中國古代沒有“法治”,西方卻有“法治”,這與中國的自然條件有關。

但由於自然條件的差異,西方出現了城邦社會。

在中國古代,遼闊的疆域和山河阻隔,使得人們不可能有密切的政治生活,也不可能實行人民內部* * *的“直接民主”制度。

西方城邦小人少,鄰居多,彼此熟悉,容易實行議會制,有利於直接民主。

“直接民主”是指城邦的政治屬於整個城邦的公民,公民直接參與城邦的治理。

為了保證直接民主,也就是保證城邦公民身份的確定,權利義務的劃分,行政機構的設立,法院的選擇和權限,於是就有了憲法。

(4)城邦既然是公民的團體,那麽它也必須是民主的集體,人們也必須相信保護民主的法律制度。

在希臘城邦政治文化空間背景下發展起來的法治理念,表現為自由、平等、正義等理性精神,這是城邦公民政治文化的核心和精髓。在法治理念和精神的影響下,城邦公民表現出對法治的堅定信仰。

⑤簡言之,城邦民主是法治產生的制度前提。

而中國幅員遼闊,地理環境、風俗習慣、民族文化、語言差異巨大,很難形成像希臘城邦那樣的公民群體。

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分散在全國各地。再加上小農經濟的自給自足,很少有經濟交流或者文化交流。

在如此龐大的國家內部,很難形成像希臘城邦那樣的“直接民主”。

相反,中國古代的地理經濟環境更像是培養專制政治的溫床。

為了維持這個龐大國家的運轉,自然選擇了專制政治,等級森嚴的專制政治格局早已成為中國整個社會結構的基礎。

在這樣的文化傳統中,對法治的需求是極其微弱的,因為政治完全可以為其人民提供所有的需求,只是在另壹個價值層面上。

哪怕是壹點點對法治價值的呼喚,都被強大的政治公權力的壓制所淹沒。

在這樣的社會裏,法治傳統的形成是遙遙無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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