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學派主張存在壹種實質的法律價值,它獨立於實在法,並作為檢驗實在法是否正當的標準。自然法理論認為自然界尤其是人性中存在著理性秩序,它提供了壹種獨立於人(國家立法者)意誌的客觀價值立場,並從這壹立場出發對法律和政治結構進行批判性評價。自然法的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說,是指可以從自然中推導出壹些規律,即從人的本性中,從社會的本性中,甚至從事物的本性中,可以為人類的行為提供壹個具有適當規定的整體。自然法學派最初的權利概念更多的是壹種“自然”權利的色彩。人生於自然,人權也來源於自然。
自然法學派特別關註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和秩序。他們對法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對於理解法的本質和起源具有重要意義。其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它在法學研究中表現出壹種激進的理想主義,以正義、平等、自由等抽象價值建構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傳統法律觀念、重塑時代神聖性的過程中做出了卓越的貢獻。
自然法理論首先肯定了在人的法之上還有壹種自然法,它指導著人的法的制定。不符合自然規律的人的規律不是好的規律,它主要關心的是規律應該是什麽,即規律應該是什麽的問題。雖然自然法學家對“自然法”這壹核心概念有不同的看法,但他們都強調正義或理性的道德原則是自然法的基礎,法律是源於理性和正義感的道德原則在法律規則和概念中的體現,因此道德將是衡量法律的重要標準。
分析法學主張法律與道德分離,認為法律只研究法律是什麽,而不關註法律應該是什麽。分析法學的哲學以邏輯實證主義為基礎,它將“實際上這種法律”與“應該是這種法律”嚴格區分開來,它只註重研究真正存在的東西,所以它主張法學的方法主要是分析,而不是評論或批判,法律的實現必須有武力的制裁。它強調對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邏輯推理來確定適用的法律,否認法律與道德的必然關系。
自然法學把法律看作是源於理性和正義感的道德原則在法律規則和概念中的體現,註重法律的道德和理性內容,卻忽視了對經驗法學的研究。自然法的倡導者認為,理想的法律制度是可以找到的,普通而有效的法律制度的所有細節都可以通過理性的力量來設計,這是毫無根據的。而自然法忽視了事實,使他們能夠專註於尋找理想的法律和正義制度,從而奠定了法律乃至西方文明的基礎。
從實證的角度來看,分析法學只討論“法律是什麽”,不涉及判斷法律價值的立場。分析法學的學者對法哲學的範圍和法律的概念有不同的看法,但他們的思想壹脈相承,認為法律和道德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道德也絕不是衡量法律好惡的標準。不符合倫理規範的法律法規,只要以適當的方式頒布和適用,都應被視為有效的法律。雖然壹些分析學者也介紹了法律的特征,但他們認為法律的“應然”和自然法的“應然”之間有嚴格的區分。因此,有學者稱分析學派為“分類機器人”。
分析實證主義把我們從自然法學家法的“理想國”帶回到實證主義的現實世界。
古典自然法理論的基礎是自由,這是他們的目標。古典自然法學家從反封建統治、反宗教神學和建立資本主義新秩序的要求出發,提出了“自由、平等、博愛”等口號。自由是他們倡導的法治的主題。本質上,法治不是對自由的限制,而是對自由的保護。
自然法學派是指以預示宇宙和諧秩序的自然法為正義標準的法學派,堅持正義的絕對性,認為真正體現正義的是存在於人類所訂立的協議和國家所制定的法律之外的人們心中的自然法,而不是人們的協議所產生的規則本身。自然法學派主張存在壹種實質的法律價值,它獨立於實在法,並作為檢驗實在法是否正當的標準。
分析學派是指將目光投向現實法律現象,以功利主義哲學為理論基礎,以實證研究為基本研究方法,以邊沁和奧斯汀為主要代表,在實證法律材料的基礎上進行概念分析和邏輯分析的西方法律學派。
1,自然法學派的主要內容是:
1)論法的本質。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律本質上是客觀規律,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依據,客觀規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人的本質,是“理性”的反映。
2)法律來源於永恒的自然性、自然性、社會性和合理性。真正的法律應該與之相壹致,特別是與理性相壹致,或者以理性為基礎,是永恒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
3)法律的功能和目的是實現公意和正義。
4)法律及其概念應與人們的價值觀和道德觀念相壹致,自然法是人類尋求正義的絕對標準的結果。綜上所述,自然法學派特別關註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和秩序。他們對法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對於理解法的本質和起源具有重要意義。
2.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主要觀點有:
1)重點分析的是實在法或“嚴格法”,即國家制定的法律“國法”,而非任何自然法。因為這種規律是可以通過經驗感知的,並且是真實存在的,所以也叫實在法或經驗法。至於其他所謂的“法”,如自然法、自然法、榮譽法等,只是比喻性的,不值得研究。
2)實在法或國家法由法律規則組成,是法律規則或法律規範的體系。
3)法律是中性的、無價值的,也就是說,它是壹種純技術性、工具性的東西。至於政治道德、意識形態、法律等價值,並沒有內在的必然聯系,因此無法從政治和道德上評價法律,即不存在道德與非道德、善與惡的問題。“惡法即法”。
4)立法機關制定的好的法律規則體系,即形式理性的法律規則體系,是以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為目的的。執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守規則,就可以審理各種案件,也就是說執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機器,不應該有任何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