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其他內設機構(以下簡稱其他內設機構)在職責範圍內配合法制機構開展相關立法工作。第四條法制機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緊緊圍繞部黨組重大決策部署,充分考慮立法項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的原則,組織起草部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提交部黨組會議審定。第五條法制工作機構在編制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草案時,應當聽取其他內設機構的意見。相關內設機構應提供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擬建立的主要制度、實踐成熟程度等相關材料。
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草案應當包括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年度立法項目建議。第六條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立法項目分為介紹性項目和論證性儲備項目。
引進項目是管理的迫切需要,立法條件比較成熟,協調各方意見。草案已經起草完畢,可以提交當年的部長級會議審議。
示範儲備項目是指有壹定立法依據、基本制度需要進壹步協調論證,並可在兩至三年內起草送審稿的立法項目。第七條對未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且實踐中急需引進的立法項目,有關內設機構經部分管領導同意後,向法制機構提出調整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建議,報部審批。第八條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立法項目,由法制工作機構確定起草單位;立法項目內容涉及兩個以上內設機構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確定壹個內設機構作為牽頭起草機關,其他相關機構應當參加。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職責範圍內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起草。第九條對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立法項目,起草機構應當明確工作任務,合理安排時間進度,組織專門的起草班,確定責任人,及時完成起草工作。法治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參與起草工作。第十條起草機構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有關專家和單位參與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起草,或者委托有關專家和單位起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第十壹條部門規章的名稱為《條例》或者《辦法》。對某壹方面的行政關系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稱之為“規定”;對某壹行政關系作出更具體的規定,稱為“法”。第十二條報送審查的法律、行政法規內容復雜或者條文較多的,可以分章、節。如有必要,可能會有附加部分,如目錄、註釋、附錄和索引。
稿件要寫文章,可以分段落和條目。項目不編號,項目編號為(1)、(2)、(3)。
部門規章壹般不設章節。第十三條送審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內容涉及重大制度調整、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可能對國內外輿論產生較大影響的,起草機構應當在起草階段對相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風險評估,或者委托第三方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應對方案。第十四條起草機構起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草案後,應當征求有關內設機構、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意見。根據情況,還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專家和有關單位進行論證,聽取NPC代表和CPPCC委員的意見和建議。第十五條起草機構根據咨詢和專家論證等情況。,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見稿,經部法制辦分管領導批準後實施。
起草機構向法治工作機構提交的材料應當包括:
(a)手稿;
(二)起草說明,包括起草目的和依據、立法必要性、起草過程、主要制度、征求意見情況、需要說明的重點問題;
(三)總結的主要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四)相關管理措施實施效果預評估報告;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
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還應當提交設定行政許可的聽證和論證材料。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名義報送部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