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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移交的法律規定

刑法中關於自首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壹.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2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8號

為了正確認定自首和立功,對於自首或者立功的犯罪分子,應當依法懲處。現將法律具體應用中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壹)自首,是指在司法機關尚未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尚未訊問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

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投案自首的;因患病、受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先投案自首,或者電報先投案自首的;犯罪行為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但因行為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訊問教育後,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的;作案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自首的;經查證屬實準備投案的,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不是出於犯罪嫌疑人的主動,而是經親友勸說和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親友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也應當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後逃逸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數罪並罰的犯罪嫌疑人只如實供述所實施的部分罪行的,只有如實供述部分罪行的行為才會認定為自首。

* * *共犯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應當如實供述自己已知的共犯,正犯應當供述自己已知的共犯事實,才可以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壹審判決前能夠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二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決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是不同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三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具體認定,應當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第四條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決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或者判決認定的罪行屬於同壹種類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同壹罪行情節嚴重的,壹般應當從輕處罰。

第五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包括同案* * *犯罪分子揭發同壹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的;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制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有其他有益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立功。

第六條* * *罪犯在同壹犯罪案件中,到案後,揭發* * *共犯的事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第七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為偵破其他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視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壹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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