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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壹覽表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全面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團結奮鬥,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第三條新疆自古以來就是祖國領土不可分割的壹部分。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反對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和暴力恐怖勢力,是公民的基本義務。第四條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基礎,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是推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保障。第五條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堅持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民族團結,堅持各民族平等,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持依法治疆、團結穩疆、長期建疆。第六條民族團結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線。要牢固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少數民族之間也離不開彼此的思想意識和民族意識、公民意識、中華民族認同意識,增強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第七條在全社會大力倡導各民族尊重差異、包容多樣、相互信任、相互欣賞,營造各族人民安居樂業的社會環境,加強交流交往,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貢獻力量,建設團結和諧、富裕文明進步的社會主義新疆。第八條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實行黨委統壹領導、政府負總責、民族事務部門指導協調、各部門配合、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第二章職責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的職責: (壹)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和國家、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二)研究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目標和責任,建立健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長效機制;(三)將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工作相結合,統壹部署、統壹安排、統壹實施、統壹檢查和驗收;(四)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健全工作機制,完善評價體系,明確樹立目標,培育和樹立典型,引導各族幹部群眾珍惜、維護和加強團結;(五)加強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協調解決民族團結進步的相關問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下壹級人民政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工作;(六)做好軍政、軍(警)民、軍人、中央駐疆單位和地方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七)促進本地區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人民生產生活水平,享受改革發展成果。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族團結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幹部教育和社會教育全過程,納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過程,納入各族青少年學習教育全過程;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和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宗教活動場所、進鄉鎮(街道)、進村(社區)、進警營、進團連創建活動,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奠定堅實的思想和群眾基礎。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采取經濟補貼、環境優化、資源傾斜等措施,逐步推動建立各民族相互交融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在生產、生活、工作、學習中加深了解,增進感情,使各族人民互相認識,互相幫助。第十二條各級國家機關在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應當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政策,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基本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深入推進“去極化”,堅持宗教問題依照宗教法律做好工作,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民族團結中的積極作用。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第十三條各級國家機關應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完善少數民族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選拔、使用和交流機制。第十四條鄉(鎮、場)、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應當加強本轄區內村(居)民和流動人口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的相關內容納入公民公約、村規民約、學生守則和行業規範。第十五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做好民族團結進步法治宣傳工作,將有關民族團結的法律法規納入普法計劃,完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引導公民知法守法。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利用民族宗教問題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穩定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持用法治方式解決恐怖主義問題,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提供司法保障。第十七條教育部門應當將民族團結教育納入學校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內容,貫穿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的各個環節,推動黨的民族理論、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知識進課堂、進教材。教育部門應積極促進接受義務教育的少數民族學生掌握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權利,堅定不移依法推進雙語教育,建立健全從學前到大學的雙語教育體系,提高雙語教學質量。第十八條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以現代文化引領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堅持用文化方式解決文化問題。完善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體系,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戶戶通、農村(社區)公益電影放映、農家書屋等惠民文化工程;開展具有民族性、傳統性、地域性和時代性的文化體育活動,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鼓勵和支持創作優秀圖書和文化作品,出版反映民族團結進步的雙語出版物;鼓勵和支持反映民族團結進步的電影、歌舞等文藝作品創作,增加少數民族語言廣播影視節目數量,支持各民族優秀文化作品翻譯,推進優秀文化作品數字化、網絡傳播。第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部門應當加強職業技能培訓,逐步實現初高中失業畢業生職業技術教育培訓全覆蓋。加強對再就業人員特別是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和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職業技能培訓;引導各族群眾共同創業,有序轉移就業,就近就地就業,返鄉創業。落實好各民族創業扶持和畢業生就業政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與所有用人單位協調,確保在招聘工作中適當比例的少數民族公民就業。第二十條工商、城管等部門應當創新社會治理模式,引導進城的各族公民自覺遵守城市管理法規,形成有利於各族公民平等進入市場、融入城市的社會環境。第二十壹條華僑、華人和留學生服務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新疆華僑、華人和留學生的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擴大交流,維護祖國統壹。第二十二條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流入地管理和流出地主動合作的管理機制,逐步實現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強流動人口民族團結宣傳教育,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第二十三條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實行國家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生態資源和自然資源,促進資源開發利用更多惠及當地各族人民。第二十四條國土資源、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提高地方企業和勞動力參與資源勘探開發、交通運輸、能源水利等項目的程度。鼓勵企業吸納當地勞動力,特別是少數民族勞動力。對可就地加工轉化的能源資源項目,優先在當地實施產業布局。第二十五條扶貧、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實施精準扶貧機制,整村推進、定點幫扶、社保銜接,幫助貧困人口精準脫貧;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機制;加強縣鄉醫療衛生和公共衛生計劃生育服務網絡體系建設,滿足農牧民基本醫療衛生需求,逐步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水平。第二十六條語言文字和翻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保障各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發展,鼓勵和帶動各民族互相學習。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行業的牌匾、廣告、告示、招牌、宣傳和公益標語應當同時使用規範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第二十七條文化、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各民族優秀文化遺產和傳統古村落的保護,加強對瀕危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古籍的收集、保護、搶救、發掘、整理、出版和研究,支持各民族優秀文化的傳承和發展。第二十八條農業、林業、畜牧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特色農牧業基地建設、科技支撐、加工轉化、市場開拓等能力建設,構建現代農牧業體系,促進特色農牧業可持續發展,實現各族農牧民長期穩定增收,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第二十九條發展改革、財政、旅遊、民族事務、商務、稅務、金融等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支持民族貿易、民族特色商品生產、民族手工藝品和旅遊的優惠政策,培育民族品牌,促進民族特色產業發展。第三章社會責任第三十條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族公民要高舉民族團結旗幟,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愛國愛疆、團結奉獻、艱苦互助、開放進取的新疆精神。各族公民要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互相欣賞,互相學習,互相幫助,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第三十壹條各民族公民應當互相尊重風俗習慣,對於固守習俗的問題,應當尊重對待。第三十二條各族公民應當堅持反暴力、講法治、守秩序,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和諧。第三十三條各級群眾組織應當發揮群眾工作優勢,創造性地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營造全社會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氛圍。工會應當發揮聯系各族職工的橋梁作用,積極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 * *共青團要發揮引領青年的作用,團結青年、凝聚青年,帶領青年積極投身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在青年中廣泛開展融愛實踐活動,播撒民族團結的種子,讓各族青年共同玩耍、共同學習、共同成長。婦聯組織應當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和家庭中的作用,教育引導各族婦女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構建團結和諧的鄰裏關系和家庭關系。第三十四條工商聯、文聯、社科聯等各類社會團體應當發揮各自特點和優勢,積極做好民族團結工作。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加強對師生員工的民族團結教育,自覺承擔反分裂、反滲透的責任。發揮教師在“去極化”中的教育引導示範主導作用,引導學生崇尚科學、追求真理、拒絕愚昧、反對迷信、抵制極端。禁止任何人使用學校平臺、論壇等。散布或傳播危害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言論。第三十六條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和其他培訓機構應當將民族團結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大力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等教育活動,發揮民族團結進步教育的主陣地作用。高等學校和有關社會科學研究機構要加強馬克思主義民族宗教理論和政策研究,加強涉疆社會科學理論研究,做好重大思想理論問題的辨析和引導,對“泛突厥主義”、“泛伊斯蘭主義”、“民族自決”、“高度自治”等錯誤觀念予以斷然駁斥,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提供科學的理論支持。第三十七條大眾傳媒和新興媒體應當創新載體和方式,充分利用新技術,根據不同對象和受眾的特點,開展多渠道、全方位的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報道活動。第三十八條企業應當發揮吸引各族公民就業的主渠道作用,履行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和社會責任。各類企業要把創建民族團結進步活動納入企業發展規劃,積極創建民族團結進步模範企業,表彰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和個人。第三十九條家庭應當在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發揮積極作用。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良好的品行影響子女,用民族團結的思想教育子女,培養和傳播民族團結、社會和諧的思想。第四十條宗教界人士應當向信教群眾宣傳相互寬容、和諧、團結、友善的理念,將愛國、和平、團結、中庸、寬容、善行等教義融入講解經文活動,積極引導信教群眾樹立誠信意識,自覺抵制非法宗教活動,抵禦宗教極端思想滲透。第四十壹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幹涉社會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幹涉國家的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計劃生育和繼承制度。第四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散布不利於民族團結的言論;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傳播不利於民族團結的信息;不宣揚和傳播宗教極端思想;不得實施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危害社會穩定、國家安全和祖國統壹的行為。第四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因地域、種族、宗教信仰等因素排斥、歧視或者人為制造障礙,損害各族人民平等參與社會管理和市場競爭、平等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和基本公共服務的權利。第四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影、網絡等載體以及地名、企業名稱、品牌商標、廣告等商業活動中有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損害民族尊嚴、傷害民族感情的內容或者行為。禁止制作、表演、傳播違反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煽動民族歧視和仇恨的節目。第四十五條賓館、飯店、車站、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和鐵路、民航等交通運輸領域應當采取多種形式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為各民族公民提供平等服務。不得以地域、種族、宗教信仰、生活習俗等為由歧視、變相歧視或者拒絕提供服務。餐飲服務業應當合法經營,誠信友善,其店名、招牌、食品名稱、包裝、廣告中不得含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語言、文字、符號、圖案及其組合,尊重各民族飲食習慣。第四章保障和監督第四十六條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績效考核體系。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所需經費。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對在各民族聯營、扶貧互助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自治區至少每5年、州、市(地)至少每3年、縣(市、區)至少每2年召開壹次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加強民族團結作為壹項戰略性、基礎性、長期性的任務,充分利用民族團結進步成果,教育宣傳群眾,凝聚人心。第五十條自治區創建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單位活動,可以在每年年底獲得壹次性獎勵。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獎勵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壹條每年5月是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月。第五十二條民族團結教育活動應當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增強教育活動的吸引力、感染力、影響力和說服力。開展民族團結教育活動,可以利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革命歷史紀念館(點)、烈士陵園等場所,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第五十三條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以及互聯網、手機等新興媒體應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宣傳報道民族團結進步的典型事跡和人物,揭露和批評破壞民族團結的違法違規行為。第五十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行為進行監督、批評、制止和舉報。依法受理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給予答復。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整改期間不得參加各級先進集體評選;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通報,取消相應的榮譽稱號和合格單位資格,並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 (壹)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造成嚴重影響的;(三)不及時處理和化解影響民族團結進步的矛盾糾紛,引發影響民族團結進步的群體性事件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四)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五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第六章附則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16 1起施行。2009年2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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