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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租賃合同怎麽起訴?

法律主觀性:

壹、如何起訴違反租賃合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違約提起訴訟,起訴人必須先收集證據,寫好起訴書,再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會立案。

具體起訴流程如下:

1.當事人提前收集對方違約的相關證據,如合同到期後不履行或拒絕履行相關義務,準備好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原告、被告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常住人口信息、營業執照等證件;

2.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守約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根據起訴書和相應證據,有關主管法院將對符合起訴條件的宇易立案。法院立案後,通過調解、審理、調查,判決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二審的程序與壹審基本相同。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房屋租賃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租金違約糾紛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長期拖欠租金、惡意拖欠、承租人違約引發的糾紛等。這是房屋租賃中最常見的糾紛。租房時,沒有書面合同,只有口頭約定,或者租賃合同中對租金、租賃期限的約定不明確,或者因市場情況變化,出租人與承租人發生糾紛。如部分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拖延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拒絕支付,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不願意遷出的。

2.損害賠償糾紛

與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壹樣,房屋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如下:

(1)房屋損壞賠償糾紛

這類案件大多是由於承租人在裝修或使用過程中自身的過錯造成的,也有部分是由於出租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造成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對房屋損壞責任產生糾紛。

(二)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因出租房屋質量問題,或因出租人保護措施不當,造成承租人人身、財產損害,出租人是否應承擔責任,責任大小有分歧。

(三)損害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糾紛。

房屋* * *部分人對其房屋享有同等權利(包括* * *共有* * *和* * *按份共有),部分* * *人未經其他* * *人同意出租不動產,侵害了其他* * *人的合法權益。

(4)裝修費用糾紛

房屋租賃關系成立後,特別是用於經營的房屋租賃關系成立後,裝修房屋時經常發生出租人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而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這就涉及到未攤銷的裝修費用的處置爭議。

3.租賃期間房屋優先出售權糾紛。

《房屋租賃條例》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出售房屋,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民法典》也有這樣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無視法律對這種優先權的規定,有的故意剝奪承租人的這種優先權,從而產生糾紛。出租人違反本法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可以依法確認無效。

4、房屋轉租糾紛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允許不動產轉租,但這方面的糾紛也很多,有的是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有的是層層轉租,主體混亂;有的轉租期限遠遠超過原租賃期限,導致連環糾紛;有的甚至收了轉租費就跑了。實踐中,壹些出租人對擅自轉租視而不見,以為只能收租金,最終只會損害自己的利益。

5.因改變房屋用途發生的糾紛

壹般情況下,租客未經業主同意,對原租住的房屋進行改建或改動,對房屋造成很大的破壞,甚至威脅到戶主的人身安全,而承租人認為自己有權支配租金,由此引發了很多糾紛。

6.合同爭議的單方終止

壹般來說,房屋租賃合同壹方出於無奈單方面解除合同,但也有壹方為了更大的利益,寧願損失較小的利益,故意單方面違約解除合同。

三、防止房屋租賃糾紛:

1,完成房屋租賃的法律要求

業主(出租人)應依法簽訂租賃合同,合法出租房屋。這裏強調的是合法性。只有房屋租賃關系合法,才能生效。合法有效不僅可以大大減少租賃糾紛的發生,也是當事人保護自己最實際的措施。要使租賃關系合法有效,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應依法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先小人後君子”。

(2)合同內容不能違法。比如房屋的功能是住宅或廠房,未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合同中不能更改,可以出租用於商業用途。這方面的案例表明,聘請專業律師參與房屋租賃談判和合同簽訂,在避免損失方面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房屋租賃法律關系是壹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應該是合法有效的。除了當事人的真實約定和合同的合法內容外,還要求有合法的形式要件,如出租人必須持有政府職能部門頒發的房屋租賃許可證,並在合同簽訂後10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

2.租前調查

出租人在簽訂合同前應對承租人的經濟能力有必要的了解,不應盲目將房屋出租給無經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壹些租賃糾紛的發生,往往與出租人在租房時的盲目性有關。現實生活中,壹些業主因為房產空置而陷入恐慌。只要承租人出現,不管是否有能力支付租金,都會草草簽合同,甚至不簽合同就把房子交給對方。結果當對方付不起房租的時候,他才註意到自己已經沒有能力付房租了。這種糾紛發生後,出租方肯定會吃虧。即使通過訴訟,法院判決對方支付租金,但執行可能會因為困難而放棄。租客不要貪小便宜,找產權不清、違章建築、無租賃證不準租房的業主。承租人在租房前,最好向房屋租賃管理處咨詢壹下自己想租的房子能不能租,或者請租能租的房子。如果能做到這壹點,就基本可以避免盲目租房帶來的經濟損失。

3.出租房屋時,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設立擔保。承租人可以設立擔保,這是減少因無力支付租金而引發的租賃糾紛的最有效途徑之壹。

對於那些租賃面積大、租金總額高、租賃時間長的租賃關系,以及不容易掌握承租人信用狀況的當事人,設立擔保就顯得尤為必要。

4.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應全面客觀地評估整體經濟狀況,提出合理的出租價格。

如果是因為違反租賃合同提起訴訟,先收集證據寫起訴書,然後在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會立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四條* *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五條* *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反合同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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