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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

壹、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資格

根據法律法規,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業務必須由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即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必須具備金融主體資格,否則就是非法主體。即不是所有單位都可以開展融資租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5月1996號發布的《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出租人簽訂無融資租賃業務經營範圍的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無效。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承租人首先要仔細審查出租人的融資租賃行為是否超出其經營範圍。

2.標的物的型號、質量或質量標準

因為融資租賃合同中存在兩種合同關系,所以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註明合同標的的型號和質量或質量標準,以免出錯。同時,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通常使用時間較長,合同當事人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應事先考慮正常使用等原因造成的損耗,在合同中確定壹個科學的標準,作為區分雙方責任的依據。

三。租賃物的交付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給承租人,而是由出賣人直接交付給承租人,出賣人負責擔保承租人的瑕疵。

第四,租賃物的維護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維護不是由出租人維護,而是由承租人維護。

動詞 (verb的縮寫)租賃財產的最終所有權

1.承租人可以在與出租人的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分期支付租賃物價款,價款全部支付後,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承租人。

2.承租人也可以在與出租人的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應當每月支付租金,合同期滿,承租人應當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不及物動詞保證

因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標的物通常價格昂貴,出租人為了降低風險,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押金的,押金數額壹般不能超過購買租賃物成本的20%。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人的,當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履行其他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

七。保險

融資租賃期間,對租賃物進行保險,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特色。保險費由承租人承擔,可以包含在租金總額中,也可以單獨列出。有關保險事宜的具體事宜可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賠償金由承租人享有。

租賃協議的主要條款

1.房租。

租約的期限。

13.租賃物的購買和交付條件。

4.租賃財產的損失和損壞。

5.押金和違約條款。

選項條款。

7.轉租條款。

差異

1,主要要求不壹樣。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租賃公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金融機構;相比之下,財產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範圍非常廣泛,沒有具體的限制。

2.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融資租賃中,標的物的交付由供應人直接交付給承租人,出租人對標的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標的物交付後,出租人將所有人的責任全部轉移給承租人,包括維修、保險、納稅等。因意外事故造成標的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也應承擔責任。在財產租賃中,出租人將標的物交付給承租人後,出租人仍有維修、保養標的物的義務,因意外事故造成標的物損失的,由出租人負責。

3.租金的計算方法不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據設備價格、運費、利息、手續費和支付租金的次數來計算的,租金的金額高於壹般財產租賃中的租金。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實際上相當於分期付款購買設備。付完最後壹筆租金後,設備就只剩下名義價值了。壹般情況下,只要辦理手續,所有權就會轉移給承租人。

4.合同的生效條件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是基於出租人與供應商之間買賣關系的成立。即使租賃合同已經訂立,買賣關系未成立,合同也不能生效。財產租賃合同的成立以租賃合同的訂立為基礎。合同壹經訂立,租賃關系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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