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足協是壹個群眾組織:中國足協從國家體育行政機關中分離出來。國家體育總局和地方各級體育行政機關是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體育行政部門,屬於國家行政機關。中國足球協會是由足球行業會員代表成立的自我管理和服務的社會團體。
2.中國足協是非營利性的:中國足協的管理是為了維護足球行業的公平競爭秩序,以各種形式促進國家足球運動的發展,不以營利為目的。中國足球協會是非營利性的全國性體育協會。其任務和職責主要是制定和實施足球產業的發展規劃、規劃、法規和科技標準,推進科學研究和訓練,開展國際交流。中國足協雖然開展必要的經營活動,但其目的是“為本項目發展籌集和積累資金”。這顯然不同於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足球俱樂部。
3.中國足協是自願組織的:根據中國足協章程,中國足協實行會員制。根據《章程》第四章,中國足球協會會員分為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和個人會員三種。中國足協下設全國代表大會(最高權力機構)、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專門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訴訟委員會和全國聯賽委員會。中國足球協會作為足球行業的行業自律組織,自1993成立以來,壹直致力於管理體制的改革。
4.中國足協是公益性的:中國足協主要采取立法、規劃與計劃、註冊與許可、收費、收益分成、處罰、獎勵與引導等方式,具有明顯的單邊性和公益性,按照公共行政的規則運作。
5.中國足協的活動是官方的:官方活動是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城鄉建設、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督等。它們是處理國家事務和行使權力的活動。中國是壹個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國家。我們的公務活動不僅存在於國家機關,也存在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事業單位。《體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對本項目運動員實行註冊管理。註冊運動員可以按照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相關體育競賽和運動隊之間的人員流動。”第31條:“國家對體育競賽實行分類管理。”該條第3款規定:"全國單項體育比賽由國家體育協會管理"。第四十條規定:“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管理該項運動的普及和提高,在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中代表中國。”上述法律規定表明,中國足協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授權行使行業管理的權力。對內,協助國家體育行政部門管理體育產業事務;對外,代表國家參加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中國足協的活動是官方的。
從以上分析可以認為,中國足協是由《體育法》授權,在國家法律監督下,通過自己的機構和成員,履行足球行業自律、自我服務的社會公益職能的組織,也稱NGO-非政府組織,是自治行政主體的組織形式,具有行政管理職能。
另壹個:
中國足球協會的法律地位從中國足球協會網站可以看出:中國足球協會是全國性群眾體育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其壹系列職能決定了它是壹個行業協會。作為非政府組織,行業協會的第壹權力基礎是其成員之間的契約,其法律形式是章程。但是,憲法必須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制定,憲法產生的組織權力必須充分反映其成員的意願,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按照我國的社團登記制度,我國的行業協會在壹定意義上都是壟斷組織,所以應該更加開放,其行為不應該抗拒公眾監督和法律審查。
行業協會的第二項權力是政府委托的權力,行業協會可以接受政府的委托,履行壹些行政職能。從法律定位來說,足協是足球行業的利益代表機關,是國家體育總局委托部分管理足球事業的管理機關。足協與會員之間存在三種法律關系:根據會員需求提供服務而產生的服務關系;維護會員利益,作為會員利益代表,參與或監督公眾的決策;基於章程和政府委托的約束來管理成員的管理關系。但實際操作中,足協管得多,服務得少。用行政手段管理民政,利用壟斷地位謀取市場利益,幾乎等於“兩個政府”。它利用政府的公權力、市場的壟斷權力和非政府組織的社會權力,獲取超出其職責範圍的權力和利益,利益本位化、內化,導致足協及其成員與其委托管理職能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和失衡。這就是問題所在。因此,解決這壹問題的關鍵是理順職能,使國家的管理權力和行業協會代表的社會權力得到合理定位。更徹底的做法是恢復體育的社會性質,實現民間化、市場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