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最高罰款20萬!新鄉最嚴環保條例9月實施1!

最高罰款20萬!新鄉最嚴環保條例9月實施1!

7月16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鄉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宣傳貫徹新聞發布會,宣布《新鄉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經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鄉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是該市擁有地方立法權以來制定的第四部實體法,也是我市第壹部綜合性大氣汙染防治法規。明確了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法律責任,建立健全了科學有效的管理機制,細化了重點區域大氣汙染防治措施,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設區市立法發揮了補充、細化和創新作用,體現了地方特色,提高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房地產行業要求

違者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汙染天氣預警級別,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采取責令相關企業停產或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停止幼兒園、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停產或者限產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土石方作業或者拆除建築物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機動車管制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房屋建築、拆遷改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水利建設、道路建設、園林綠化建設等可能產生揚塵汙染活動的施工現場,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壹)建設工程開工前,在施工現場周圍設置硬質圍擋並進行維護;對尚未開工的建設用地,覆蓋裸露地面;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采取綠化、鋪裝或者覆蓋等防塵措施;

(2)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境網格監督員、揚塵汙染控制措施、舉報電話、舉報微信官方賬號等信息;

(3)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並配套排水和泥漿沈澱設施。施工車輛不準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和進出口周圍道路不準有泥漿和建築垃圾;

(4)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是否采取硬化處理措施。,且由於生態和耕作原因確實無法硬化的,應當采取其他有效的抑塵措施;

(五)施工現場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建築土方等易產生揚塵汙染的物料的,應當采取覆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得無證清運或者隨意傾倒;

(六)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七)在施工現場鋪貼各種裝飾瓷磚、石材板塊等。,禁止幹切;

(8)限額以上建築工地安裝在線監控和視頻監控,並與當地行業主管部門聯網;

(九)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時,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和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汙染的施工;

(十)其他應當采取的防塵措施。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從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全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汙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綠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大氣汙染防治堅持政府主導、單位治理、全民參與、源頭預防、防治結合、損害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加強對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責任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完善創新排查治理機制、跟蹤監督機制和獎懲激勵機制,統籌研究解決大氣汙染防治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大氣汙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教育、引導村(居)民自覺遵守大氣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在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大氣汙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氣象等部門(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推行清潔生產,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大氣汙染,如實公開環境信息,接受監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並依法對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履行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有權對造成大氣汙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投訴和舉報,有權檢舉和控告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七條對大氣汙染防治實行網格化監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權責明確、全面覆蓋的原則,建立健全市、縣、鄉、村四級網格化監管機制,明確監管對象、內容、標準和責任人,並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建立網格化環境監管指揮機制,對全市大氣汙染防治工作進行任務分解、指揮調度。

第八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汙染防治的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系統。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汙染源的統壹監督監測,建立健全大氣環境監測網絡。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監測技術規範的要求設置大氣環境監測站。

第九條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對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考核目標的地區,市人民政府將約談當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依法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采訪應該公開。

對防治大氣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實行空氣質量生態補償制度,補償資金應當專項用於大氣汙染防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根據實施情況及時評估和修訂。

第十壹條實行綠色環保調度制度。

在可能出現汙染天氣、冬季供暖、靜穩天氣和高溫天氣的發生或者預測期間,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能源消耗水平、汙染物排放水平和清潔生產水平,對大氣環境質量有較大影響的大氣汙染物排放單位實施差別化控制。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過替代清潔能源、實現超低排放、開展清潔生產等方式,優先支持減少汙染物排放、達到行業領先水平的工業企業和其他大氣汙染物排放單位生產。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氣象機構應當建立重汙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機制,對大氣環境質量和重汙染天氣進行預報。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汙染天氣預報信息,確定重汙染天氣預警響應級別,統壹發布預警信息,並組織實施相應的應對措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汙染天氣預警信息。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預測結果,在重汙染天氣結束或者減輕時,及時解除重汙染天氣預警響應或者降低預警響應級別。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根據上級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更新情況,及時修訂、備案、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汙染天氣預警級別,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采取責令相關企業停產或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停止幼兒園、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納入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編制重汙染天氣應急運行預案,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並按照規定實施相應的應急減排措施。

第十四條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結束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開展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評估,及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並備案、公布。

第三章預防和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清潔能源發展和優化能源結構的相關政策,控制電力煤炭消費增量,降低非電行業煤炭消費總量,推進清潔能源替代,實現煤炭消費減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工業、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上壹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劃和削減目標,制定本級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市的規定,淘汰本轄區內燃用煤、重油、渣油和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確需保留的燃煤鍋爐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散煤使用管理,制定獎勵或者補貼政策,建設清潔能源項目,推廣使用清潔能源。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的要求推進工業園區建設,通過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引導工業企業入駐工業園區。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嚴格控制鋼鐵冶煉、水泥、有色金屬冶煉、平板玻璃、化工、建築陶瓷、耐火材料、磚瓦、采礦等行業的高排放、高汙染項目,推進傳統煤化工、水泥行業的綠色轉型和智能化升級。

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和環境脆弱敏感區周邊的鋼鐵冶煉、水泥、有色金屬冶煉、平板玻璃、化工、建築陶瓷、耐火材料、磚瓦、采礦等行業的高排放、高汙染項目,要限期搬遷、升級改造或退出。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根據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和行業特點,制定相關行業治理規範,引導有機化工、表面塗裝、包裝印刷、家具制造、汽車維修、服裝幹洗等現有行業逐步采用低揮發性有機物產品。

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內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汙染防治設施;不能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進行集中收集和有效處理,減少廢氣排放。

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溶劑型塗料、油墨、膠粘劑等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高的項目。

第二十壹條加油站、儲油儲氣站、油輪、燃氣罐車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並保持正常使用,定期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油氣排放檢測報告。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車、摩托車銷售普通柴油等非機動車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動機械銷售渣油、重油和不合格燃料油。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城交通網絡建設,為車輛繞行城市創造條件;在城市出入口規劃建設停車場和公交換乘站,完善公共交通系統,提高公共交通比例;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改善城市道路自行車和行人交通狀況,引導公眾綠色低碳出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科學規劃交通組織,優化信號配置,完善交通設施,提高城市路網通行效率,減少機動車怠速或者低速行駛造成的大氣汙染物排放。

第二十三條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汙染物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上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發放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在用機動車排放的大氣汙染物超標的,予以維修;經維修或者采用汙染控制技術後,大氣汙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應當報廢。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不影響正常交通的情況下,采用遙感監測等方式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汙染物排放進行監督抽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息聯網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現數據共享,完善機動車排放檢測信息核查機制。

第二十四條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在用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擁有、本行業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種類、數量、使用場所等建立臺賬,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行區域,明確禁行區域的範圍和禁止使用的機械種類。

第二十五條房屋建築、拆遷改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城市規劃區內水利建設和道路建設以及園林綠化建設等可能產生揚塵汙染活動的施工現場,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壹)建設工程開工前,在施工現場周圍設置硬質圍擋並進行維護;對尚未開工的建設用地,覆蓋裸露地面;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采取綠化、鋪裝或者覆蓋等防塵措施;

(2)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境網格監督員、揚塵汙染控制措施、舉報電話、舉報微信官方賬號等信息;

(3)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並配套排水和泥漿沈澱設施。施工車輛不準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和進出口周圍道路不準有泥漿和建築垃圾;

(4)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是否采取硬化處理措施。,且由於生態和耕作原因確實無法硬化的,應當采取其他有效的抑塵措施;

(五)施工現場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建築土方等易產生揚塵汙染的物料的,應當采取覆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得無證清運或者隨意傾倒;

(六)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七)在施工現場鋪貼各種裝飾瓷磚、石材板塊等。,禁止幹切;

(8)限額以上建築工地安裝在線監控和視頻監控,並與當地行業主管部門聯網;

(九)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時,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和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汙染的施工;

(十)其他應當采取的防塵措施。

第二十六條在下列地區,禁止新建露天礦山項目:

(1)南太行旅遊度假區規劃區內;

(2)新鄉市山水林田湖草綜合生態城規劃區內;

(三)按規定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集中居住區周邊,以及重要交通幹線、河流、湖泊可視範圍內;

(4)特定生態保護紅線內。

在上述區域內開辦的露天礦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退出;其他地區的露天礦山項目,要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綜合整治。

采礦產生的礦料、廢石、廢渣、泥土的專用存放場所,應當采取圍擋、防塵網或者防塵布等防塵措施。裝卸物料應密封、吸塵或噴塗,防止粉塵汙染。礦山關閉後應及時進行生態恢復。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車輛清洗場所,對通過市區國道、省道的運輸車輛實行免費清洗。

城市道路、國道、省道和縣鄉公路應當保持整潔,損壞的道路應當及時修復。道路兩旁的樹枝和門店前的地面要硬化,損壞的道路要及時修復,防止車輛在路上泥濘。

裝卸和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砂漿等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並按照規定的路線和時段行駛。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車輛密封裝置的維護。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科學有效的防治措施,減少城市綠化樹木產生的飛絮。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交通、林業部門在新建綠化工程時,應當選擇不易產生飛絮的綠化樹種,並逐步替代現有易產生飛絮的綠化樹種。

第二十九條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種植、收獲和加工過程中采用清潔生產方式和有效的汙染防治措施,防止揚塵汙染。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處置稭稈、落葉等物質,鼓勵農業生產經營者和相關企業采用先進或者適用技術,綜合利用稭稈、落葉等物質,開發利用沼氣等生物質能源。

禁止在露天焚燒稭稈、落葉、樹枝、幹草和其他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

第三十條禁止非法焚燒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放區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提供燒烤食品的場所。在指定特定區域設置的露天燒烤、餐飲攤點,應當推廣使用環保型餐飲爐竈,不得使用高汙染燃料,並對產生的油煙進行控制,確保油煙達標排放。

第三十二條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安裝並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確保油煙達標。大型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在線監控,並與主管部門的監控信息平臺聯網;位於環境敏感區域的中小餐飲服務單位應當限期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在線監控。

禁止在未設置專用煙道的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和商住綜合樓內與住宅樓層相鄰的商業樓層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惡臭、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相應許可手續時,應當采取行政指導等方式進行提示,並與城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通報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相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開展以除塵保潔為主要內容的城市清掃活動,解決庭院住宅道路、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學校公園、辦公場所和城鄉結合部、城中村、綠化帶等區域的積塵問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停產或者限產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土石方作業或者拆除建築物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機動車管制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從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砂漿等散裝和流體物料的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防止物料散落措施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準上路行駛。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露天焚燒稭稈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建成區露天焚燒樹葉、樹枝、幹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城市建成區外露天焚燒樹葉、樹枝、幹草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城市建成區內,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在城市建成區以外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在禁止燒烤區域露天燒烤或者提供燒烤場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屬於經營活動的,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於非經營活動的,沒收燒烤工具,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在城市建成區以外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在居民樓、商住樓內未配套設置專用煙道、商住樓與商業樓層相鄰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的;

(二)對舉報不及時查處或者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未依法查處大氣汙染違法行為的;

(四)未依法履行大氣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新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鄉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新鄉平原城鄉壹體化示範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照本條例做好本轄區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65438年9月+0日起施行。

  • 上一篇:朱厚熜的政治倡議
  • 下一篇:不用擔心俄羅斯會倒,越血腥越可怕!俄羅斯的特點讓西方感到害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