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茶產業發展的統籌協調、支持、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科學技術、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促進茶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省茶產業發展規劃。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茶葉產業發展規劃,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茶葉產業發展規劃或者方案。
茶產業發展規劃和方案應當包括發展目標、具體措施、配套政策等內容,並與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第六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支持茶種質資源保護利用、生態茶園建設、產品質量提升、流通體系建設、品牌建設、茶文化推廣、科學研究開發和人才培養。
支持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統籌整合相關涉農資金和項目,促進茶產業發展。第七條省、市(地)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茶產業標準化建設,依法完善茶葉種植、加工、貯藏、運輸、銷售全產業鏈標準體系,引導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按照標準進行生產經營,提高茶產業整體素質。
鼓勵和支持茶行業社會組織和企業制定嚴於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茶葉知識和茶文化的宣傳普及,擴大茶葉品牌的影響力。第二章種植與加工第九條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資源稟賦、生態條件和產業基礎,優化茶葉生產布局,確立主要品種和主導技術,推廣適宜區域種植和生產。第十條省和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茶樹種質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組織開展種質資源調查,建立健全優良種質資源檔案和種質資源圃;完善茶樹良種繁育體系,支持培育高抗、優質、特色茶樹品種,促進茶樹良種良法培育。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依法建立茶樹種質資源育種基地,開展種質資源科學研究。第十壹條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引導茶葉生產經營者建設標準化生態茶園,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防災設施,創新茶園管理模式,提升茶園綠色生產能力。
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相關政策,支持茶葉生產經營主體建設有機茶園,鼓勵實現全區有機種植。
禁止向茶園排放或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茶葉種植過程中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推廣使用生物有機肥和綠色綜合防控技術,保障茶葉質量安全。
茶葉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建立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記錄,如實記錄茶園使用的農藥、化肥的名稱、來源、用途、對象、使用日期和停用日期。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禁止在茶葉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含除草劑、生長調節劑),禁止超範圍、超標準使用農藥(含除草劑、生長調節劑)、化肥等農業投入品。
根據茶園建設需要,茶葉主產區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國家和省規定嚴格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目錄。第十三條茶葉產區人民政府對符合生態有機要求、自然環境優良的茶園,可以劃定為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實行原產地保護。
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的劃定應當經過論證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應當設立保護標誌,確定責任主體。
在茶葉生態種植保護區內,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損毀樹木,禁止從事餐飲、燒烤、露營等破壞茶葉種植環境的活動,禁止進行影響茶葉種植、破壞生態環境的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