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國際法中的領土優先原則

國際法中的領土優先原則

對於領土的取得,國際法上主要有兩種制度,壹種是先占,壹種是取得時效,兩種制度的適用都比較普遍。所以我給妳介紹壹下國際法中的領土先占原則及其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妳解決相應的問題。第壹,國際法中的領土先占原則

“先占”和“時效取得”都是國際法上的領土取得方式。

先占權是指國家對無主土地的占有及其領土主權。

時效,作為壹種領土取得的方式,是指壹國占有另壹國的部分領土,占有者長期持續穩定地占有(即沒有其他國家繼續抗議和主張),使該國取得該地的領土主權。

二、先占權制度的定義

羅馬法學家認為,如果人類真的能在“自然”制度下生活,“先占”必將成為他們的做法之壹。“先占”是壹種程序性的程序,通過這種程序,原始世界的“無人物”在世界歷史中成為個人私有財產。從法律史的角度來看,“先占權”最初賦予的是壹種全世界獨享但只是暫時享有的權利。後來,這壹權利壹方面仍然是排他性的,同時也成為永久性的。在羅馬法學家的眼中,可以先占的客體範圍很廣,即沒有主人的客體,如野生動物、首次發掘的寶石、新發現的或從未耕種過的土地、廢棄的土地、不動產等。在上述物品中,第壹個占有這些物品並打算將其作為自己的占有者的人獲得全部所有權。正如英國法制史大儒梅因所說,羅馬人的“先占”原則和法學家制定的規則,是“戰利品”和新發現國家獲得主權等所有現代“國際法”課題的起源。

我國立法中沒有優先購買權制度,學者認為沒有所有人的財產直接屬於國家,但否定優先購買權。在我國,不能完全排除先占原則。首先,我國法律雖然沒有規定先占制度,但也沒有籠統規定無主物歸國家所有。因此,認為無主財產歸國家所有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其次,客觀上講,國家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壟斷所有的無主財產。從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埋藏文物、國家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漁業資源等重要財產依法屬於國家財產,埋藏物、遺失物、無遺產繼承等都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這樣,特定法律制度調整之外的無主財產範圍很小,其價值有限,主要是壹些廢棄物。對於這些無主財產,主要是廢物利用的問題,國家不需要強調自己的所有權。

最後,從我國的現實生活來看,其實是有先占原則的。對於廢棄的廢棄物,優先購買權可以取得所有權,物資回收企業也承認優先購買權。我國法律應從現實生活出發,確認先占制度,不僅有利於社會經濟秩序,而且有利於充分發揮物的效力,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先占權只適用於法律對無主財產的歸屬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如果法律有特別規定,比如無人繼承的遺產,就應該適用法律的特別規定,而不是先占權。

第三,先占權的三種說法

(壹)法律行為理論。法律行為理論強調先占權的成立,要求先占權占有具有全部意義的標的物,從而取得所有權。這種說法的不足之處在於混淆了“所有意義”和“效果意義”。

(2)準法律行為理論。準法律行為理論認為,先占權屬於以法律規定為基礎,以意思表示為要件的取得所有權效力的制度,屬於準法律行為中的履行行為。這種理論無法解釋為什麽在沒有意思表示的事實行為中會出現大量的先占問題。

(3)事實行為理論。事實行為理論認為,“全在”的意思與取得時效中的“全在”相同,不是效果的意思,而是實際上對物有完全控制的意思。基於先占無主動產的事實,法律賦予占有人取得所有權的效力。

根據法律,我們可以知道“先占”和“時效取得”都是國際法上的領土取得方式。先占是指壹個國家占有無主土地,並對其取得領土主權。以上是給大家帶來國際法中關於領土先占原則的相關知識。

  • 上一篇:廣州樓市調控升級:人才住房三年以下禁售。
  • 下一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森林法實施條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