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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壹條為了實施森林法,保護和發展自治區森林資源,擴大森林覆蓋面積,改善生態環境,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自治區的森林包括山地森林、平原天然林和平原人工林。林地包括郁閉度在0.3以上的喬木林地、郁閉度在0.1以上的疏林地、灌木林地、苗圃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林木種子園和母樹林,20公頃以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具備更新造林條件的森林空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覆蓋率超過40%的灌木林地由林業部門管理,覆蓋率低於40%的灌木林地原用於林業管理,繼續由林業部門管理。第三條森林和林木的采伐以用材林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為原則,實行限額采伐和憑證采伐制度。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和林業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年采伐限額制定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追加采伐。

山區林場應當在年采伐限額內,根據有條件可以采伐的森林資源,制定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並按規定報批。

森林和林木采伐後,國有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必須按照采伐更新的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山林場當年的采伐跡地應在次年更新;過去采伐、火燒未更新的土地,應制定更新造林計劃,限期更新。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擴大造林面積,增加森林資源。

封山育林地、幼林地、試驗林地在封育期內嚴禁放牧、狩獵、挖藥材和用易傷苗的鐮刀割草。第四條嚴格保護和積極恢復平原天然林建設。平原的天然林包括胡楊林、山谷林和各種沙漠灌木。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農業綜合區劃、流域規劃和水利建設時,必須統籌安排平原天然林的用水,保證平原天然林的生長和恢復。對於斷水的平原天然林,當地水利部門要根據情況每1-2年澆水壹次。利用洪水灌溉的,免收水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平原天然林實施保護。封閉期間禁止砍柴、放牧、狩獵、挖藥材。在未封山的平原天然林采伐林木、狩獵和采挖藥材,必須經林業部門批準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在指定的區域內進行。第五,大力發展平原種植業。自治區平原地區人工林面積要逐步達到耕地面積的30%以上,其中農田防護林面積占灌溉耕地面積的10%以上,風沙危害嚴重的地區達到8%以上,壹般風沙危害的地區達到6%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地制定造林規劃,合理安排造林用地和林水,組織城鄉居民和各行各業完成年度造林計劃和全民義務植樹任務。

鼓勵國有單位、集體組織和個人在荒山荒灘上開展開發性造林。對開發造林,在留成、引水、供電、貸款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在壹定期限內免征水資源費,並給予稅收減免和照顧。

自治區建立林業基金制度。林業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草原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林業、畜牧主管部門同意發放林地禁牧證。

在林地放牧必須遵守《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樹木。

林業部門需要更新允許放牧的林地時,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為在該林地放牧的牧民調整草地,並保證更新造林計劃用地。第七條自治區在保證完成國家木材上行任務的前提下,國營林業經營單位所在的自治州、自治縣對木材分配予以照顧。設在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國有林業經營單位,在自治區木材生產計劃中扣除國家籌集的部分後,撥出3%用於地方安排;並從非勻質木材中按不低於10%的比例供當地使用。第八條國有林業經營單位應優先吸收林區及附近地區的少數民族參加林業生產建設,組織群眾護林造林,並給予他們合理的報酬。山區林場生產的撫育木材和其他外來物資,應當優先供應牧民定居和棚改用木。

國有林場可以與林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農場、個人簽訂護林防火、育苗和土地更新合同,實行種、活、養、護責任制。第九條加強林區治安管理,嚴格控制進入林區的人員。凡進入林區從事采礦、挖藥材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含放牧),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經縣級護林防火指揮部批準,辦理進入林區手續。第十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駐疆部隊經營的林業,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其采伐計劃納入自治區木材生產計劃,並負責采伐後的更新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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