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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依法拍賣土地的規定

法律分析:

首先要確定妳的土地是不是耕地。耕地補償標準為:1。耕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公益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7倍。其他項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2.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對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按照上述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3.附著物和青苗補償:附著物按其價值和實際損失補償;青苗補償費按壹茬作物的產值計算。非耕地補償標準為:1,征用林地、草地、湯唯、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等農用地。,補償為鄰近壹般旱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2.征用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按照鄰近壹般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補償。3、征用嘎查、荒山、荒地、荒灘和未利用地,按鄰近壹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4、征用集體打谷場、打谷場等生產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補償標準執行。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和建設用地,每壹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但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兩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征用庫場、荒山、荒地、荒灘、廢溝、打谷場等未征農業稅的土地,不予安置補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1。土地補償費為1。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征用耕地、菜地按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下同);2.征用魚塘、荷塘、農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照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征用薪炭地、灘塗、水塘、蘆葦塘等有收入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4.征用宅基地按相鄰耕地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搬遷重建的,不再補償原宅基地;5.征用無收入的非耕地壹般不予補償。二、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為1。青苗補償費壹般按壹季作物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會補償。多年生經濟樹木可以移植,由建設單位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2 .房屋拆遷,根據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築、突擊種植的樹木、征地協商後突擊修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3.農田水利工程和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以及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支付搬遷費或者補償費。三。安置補助費1。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壹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征地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足壹畝的,征用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四倍,人均耕地每減少0.1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壹倍,但最高不超過年產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3.征用房屋等建築物的地基和無收入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支付給本人的個人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鄉(鎮)、村協商處理,用於被征地單位組織發展生產、安排富余勞動力就業和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侵占。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的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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