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65438+2月13發(分)發[1989]38號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全國海事法院:
現將《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如何認定夫妻關系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並請註意在執行中總結經驗。如有意見和問題,請及時向我院反映。
附件1:
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
(1989 165438+10月21)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以夫妻關系是否破裂為分界線。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真的破裂,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的經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壹方堅持離婚,調解無效的,可依法準予離婚。
1壹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者壹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關系,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三)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未能痊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結婚,或者夫妻生活期間壹方患有精神病,經長期治療仍未痊愈的。
壹方欺騙另壹方,或者在婚姻登記中欺騙取得結婚證。
結婚登記後,雙方壹直沒有同居,沒有和好的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壹方立即提出離婚,或者* * *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滿3年,沒有和好的可能,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分居滿1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壹方有通奸行為或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不悔改的。真的不可能是無辜壹方起訴離婚,或者是錯誤壹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過批評教育和處分,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錯誤壹方起訴要求離婚的。
壹方重婚,另壹方提出離婚。
10夫妻壹方喜歡放松討厭工作,有賭博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義務,經多次教育拒不改變,夫妻難以共同生活。
11壹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壹方下落不明兩年,另壹方提出離婚訴訟,公告後發現無下落。
13被對方虐待或遺棄,或被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對方不理解。
14夫妻感情確實因其他原因破裂。
附件2: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的若幹意見。
(1989 165438+10月21)
人民法院在審理未經結婚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案件時,首先應當向當事人嚴肅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並根據其違法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於這種“婚姻”關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具體情況的復雜性,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助於穩定婚姻家庭關系,維護安定團結,在壹定時期內有條件地承認其事實婚姻關系是切實可行的。為此,我們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提出如下意見:
11986 3月15《婚姻登記辦法》實施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壹方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離婚”,起訴時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起訴時壹方或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1986 3月15《婚姻登記辦法》實施後,未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壹方面,他們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同居時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同居時壹方或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應認定為非法同居。
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按非法同居處理。
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壹方起訴離婚的,壹般應解除非法同居關系。
5已登記結婚的壹方已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已與第三人登記結婚的壹方,或已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的壹方。前壹婚姻關系壹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後壹婚姻關系應當解除。原婚姻關系壹方要求處理離婚的,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作出判決。
審理事實婚姻離婚案件時,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解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出具調解書或裁定書。如經調解不能和解,應通過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壹方要求“離婚”或者解除同居關系的,經調查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的,壹律判決解除。
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案件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應當壹並解決。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適當分割。
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所生非婚生子女應由哪壹方撫養?如果協商不成,要根據孩子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做出判斷。哺乳期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親撫養,如果父母條件好,也可以由父親撫養。如果子女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如果壹方將未成年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必須
10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收入和購買的財產,應當作為普通* * *財產處理,同居前壹方自願贈與另壹方的財產,可以作為贈與關系處理;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索要的財物,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84]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2)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11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同居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可與債權債務壹並處理為* * *關系。
12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壹方在* * * *期間患嚴重疾病的,分割財產時應當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壹方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
13同居期間,壹方死亡,另壹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確認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配偶身份;如果認定為非法同居,且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以根據互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14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案件,應當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過去的規定凡與本意見相抵觸的,壹律按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