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563條規定,有該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是什麽?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並且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和社會異常事件。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並且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和社會異常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可能對合同的履行產生或大或小的影響。有時只是暫時影響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可以通過遲延履行來達到合同的目的,但不能濫用單方解除權。因不可抗力單方解除合同的壹方,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行使解除權的法律事實已經發生。2.審查期間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主債務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大部分債務或者對債權有重要或者根本影響的部分。3.因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時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經債權人催告後,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主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先設定合理期限,並以書面形式督促債務人履行。4.壹方遲延償還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且壹方違約將嚴重影響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預期經濟利益的,當事人可以不經催告程序直接單方解除合同。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可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或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需要註意的是,當事人壹方單方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在通知對方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系雙方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各自應根據自己的勞動行為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不可能永無止境,成為永恒的關系,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不可避免的。勞動關系可能是長期的,也可能是短期的,持續多久必須通過某個特定的時間表現出來,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無期限的,雙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利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實現勞動過程,這是壹個相當復雜的過程。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得不到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正因為如此,本法將勞動合同期限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壹)用人單位為招用、聘用人員支付的費用;(2)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按雙方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綜上所述,當事人壹方單方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對方時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