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6次會議通過,2012年2月26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壹、責任主體的認定
第壹條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有過錯,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並且該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壹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未經許可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當事人請求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造成損害的,屬於機動車的責任,最後壹次轉讓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屬於機動車壹方責任,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許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被許可的,應當與被許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拼裝車、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其他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多次轉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讓與人和受讓人都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屬於機動車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機動車試乘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員損害,當事人請求試乘人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試乘人員服務提供者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因道路管理養護存在缺陷造成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經營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除道路經營人能夠證明其已經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養護義務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條對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行為,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妨礙交通,造成交通事故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公路經營管理者不能證明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規定盡到清掃、保護、警示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壹條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進行設計、施工,造成道路缺陷、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造成交通事故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機動車壹人以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壹個以上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壹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連帶責任。
二、賠償範圍的確定
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所稱人身傷亡,是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人身權益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財產權益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損壞車輛的修理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不可修復,重置費用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的價值;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造成合理停運損失的;
(四)因非營運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三。責任的確定
第十六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壹)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3)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申請人允許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對申請人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申請人是車內人員的除外。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藥品或者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索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機動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不是同壹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具有經營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強制保險合同,被保險義務人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請求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壹條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過所有機動車責任限額之和的,由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和,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內等額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強制保險,當事人請求已投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對未投保強制保險的被保險義務人或者侵權人就超過其份額的部分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同壹交通事故的多個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各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強制保險的賠償金額。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所有權在強制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更,保險公司以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未辦理變更強制保險合同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機動車在強制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變更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當事人要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
前款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保險公司按照重新核定的保險費標準另行起訴被保險人補足當期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主張強制交強險人身傷亡保險請求權轉讓或者擔保設立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關於程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將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保險公司已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了賠償,當事人無異議。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應當允許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法定授權的機關、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死亡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權人以向未經法定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支付了死亡賠償金為由,請求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被侵權人死亡,單位或者個人已經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確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但有相反證據證明可以推翻的除外。
動詞 (verb的縮寫)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場所通行造成損害賠償的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結案的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或者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