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實習單位簡介
成都金瑞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是經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註冊稅務師事務管理中心批準,為企業提供稅務代理、稅務咨詢、稅收籌劃服務的稅務中介服務機構。公司主要分為兩個部門:綜合部和代理部。這次實習主要在代理部門工作。
三、實習成果
代理部的主要業務是為企業做稅務代理,主要包括:1,稅務登記;2、稅收計算和稅務審計;3.依法申報納稅和退稅;4.申請減免稅;5.代理企業稅務復議,為涉稅訴訟提供稅務依據;6.制作稅務相關文件。
在壹個月的實習中,我收獲了很多新知識,也鞏固了很多舊知識。
首先,在最初的幾天裏,我體會到了公司制度的嚴格和從事稅務工作的同事們的敬業和熱情。他們有專業素養,不怕日曬雨淋。
對顧客要體貼。只要客戶有要求,同事們馬上行動,不管多辛苦。比如有壹次我和同事去惜春酒店拿報表,結果客戶的專用稅控發票快用完了,需要馬上補。由於稅控收款機的限制,必須在當天下午之前購買。同事們對這項額外的工作並沒有不高興,並承諾在17之前交付。面對壹些客戶故意刁難,同事不僅不惱,還微笑著耐心解答他們的疑惑。比如成都市政府出臺了1號令《殘疾人安置辦法》,這是壹項造福殘疾同誌的好政策,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的優越性。然而,當同事將文件和相關材料交付給企業時,企業認為這是政府有意增加他們的稅收,這非常難以理解。面對企業的困難,同事們沒有過問,也沒有推卸責任,而是耐心地向企業解釋,為企業做工作,讓很多企業最終明白了政府的良苦用心。
其次,納稅申報期決定了代理機構經營期的特點。每個月的1到10是企業納稅申報期,所以代理部門的業務也是這段時間最忙的。之後時間相對寬松,同事可以利用這段時間“養精蓄銳”。從預定的資料中可以學到很多,尤其是成都市地稅局主辦的《成都稅務公報》雜誌。我可以了解最新的稅收政策。比如成都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檢查的通知》中的“依法治稅”壹欄,我就可以了解到不法企業為了逃避繳納稅款所使用的各種伎倆。但魔高壹尺魔高壹丈,恢復了規律,總能被網住;“稅收征管天地”這個欄目是我最喜歡的。它通過壹些具體的例子告訴我們稅收征管的情況,也說明了壹些特殊的情況。比如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我原來只知道工資薪金所得。根據稅法規定,每月收入800元扣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但實際上考慮到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所得不征稅,應在個人所得稅中扣除。為了計算方便,不征稅的項目從總收入中扣除200元,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是800元。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是按照1000元/月的定額標準扣除的,所以,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月收入-10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
四。評估摘要
在短短壹個月的實習中,我最明白的是稅收的廣泛性和復雜性。面對如此多種多樣的大中小企業,眾多的稅種和各種優惠政策也對我們的稅收工作提出了嚴峻的考驗。企業-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如何相互溝通達成默契,傳遞準確有效的信息?我想找壹個好的系統來簡化稅務工作。而科學管理可以創造質量和效率。我覺得稅控收款機的出現也是這種內在矛盾的產物。有了它,稅務部門可以方便地獲取稅務產品的月度銷售數據,並記錄在稅務部門的電腦中,供稅務部門進行收集、統計、分析和審核,為稅務部門的征管工作提供了更加有效、準確、科學的第壹手資料,同時可以如實記錄每壹筆收入。業主不必親自看守前臺,既減輕了業主的管理負擔,又起到了前臺監督經營的作用,幫助納稅人加強企業管理,從而有效避免偷稅漏稅。
這次實習是有益的,為我將來步入社會工作準備了很多很好的知識和經驗。
實習地點:酒泉市肅州區司法局
實習時間:2008年4月10 ~ 2008年5月15。
年級:2005級:法律秘書班。: 51.
關鍵字
行政訴訟立案程序訴訟請求簡易程序疏漏
限時合議庭
首先感謝酒泉市肅州區司法局城關律師事務所的全體工作人員和我的老師們對我實習的幫助和指導,感謝妳們對我順利實習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西北師範大學知行學院和酒泉市蘇州司法局安排的。通過實習,我獲得了專業領域的實際工作經驗,也鞏固和檢驗了這幾年的知識水平。在實習期間,我了解了大量審判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在壹些案件的立案過程中,我也做過具體的案卷整理工作,對涉及的壹些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壹步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對立案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時註意將所學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實習結束時,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
實習期間,主要對以下案例進行了深入研究,參與了部分案件的立案審理過程,並提出了壹些意見:
壹:73戶訴市規劃局侵犯其采光、日照、通風權利。
1:案例來源
七十三原告認為,市規劃局規劃的“富康家園世界”嚴重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GB50180-93,違反了《酒泉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具體技術規定,其出入和消防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在多次找政府協調後,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
2.本案的主要辯論焦點
被告酒泉市規劃管理部門認為,《富康家園世界》規劃許可的審核發放經過了嚴格的規劃,廣泛征求了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並嚴格按照規定程序發放。富康家園世界與城市北側居民居住的建築物之間的距離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GB50180-93及被告提出的《酒泉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規定,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而且規劃管理局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富康家的世界”不適用《酒泉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3.原判決的結果
經過多次合議,合議庭作出判決:判決規劃許可,駁回訴訟請求。
這個案子是行政案件,通俗點就是民告官。通過本案的審理,我認為現階段我國行政訴訟勝訴的難度很大。如果人民檢察院行政案件原告勝訴,媒體會大力報道,並以此為榜樣。其實這是壹個很大的誤解,這樣的現象不應該存在於法治社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違法的,應當承擔相關責任。中國的行政訴訟原告很難勝訴,主要是司法和行政沒有完全區分、制約和相互牽連。權力大於法律,政策高於法律。所以才會出現這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法院或多或少受到了行政的影響:法院雖然是司法機關,但其辦公樓用地和宿舍用地必須經過規劃局的審批。
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幾起刑事案件。
這是我第壹次看到簡易程序在案件審理中的具體運用。這些案件案情清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肅州區法院也是基層法院,符合簡易程序的條件。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庭審時限很短,感覺庭審只是走走過場,法官對這個案子怎麽判已經有了結論。
通過對這些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的審判,我可以看到,雖然審判時限很短,但必要的程序非常完備,法院在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另壹方面,我認為法院審判制度還存在壹些缺陷,審判環境是可以改善的。
三。公民收廢品訴酒泉市公安局宿州分局行政不作為案。
本案緣起:2008年,本案原告在清理從酒泉職業技術學院收購的廢品時,右手掌被摻雜在廢品中的雷管炸掉,右腿胸部被雷管炸傷,簽為四級傷殘。此事上報後,他將剩余雷管交給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要求其查清雷管來源,但被告稱查不出雷管來源。原告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就雷管的來源給原告壹個明確的書面結論。
由於案件尚未審結,無法得知法院將如何宣判。本案中,通過對原告教育背景和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有很多感觸:表面上看,原告是壹個以收廢品為生的人,文化程度不高,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這說明中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加強,法治觀念逐漸深入人心。但從更深層次來看:壹方面,正是因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他無法更好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他不知道如何委托代理人,如何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並向合議庭出示,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行政不作為”;另壹方面,公安局的行為已經明顯構成行政不作為,因為保衛地方治安安全是公安系統最基本的行政職能。對於雷管等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險品,即使原告不提出請求,被告也應認真查明其來源,消除安全隱患。從這個案例中,我看到我國普法工作任重道遠,同時也深深感受到十六大報告中強調服務職能的重要性。
四:壹起重婚案
在本案中,被告通過欺詐手段與另壹名已婚婦女結婚。原告以重婚罪起訴她。通過這個案例,我不禁想到了新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在簡化婚姻登記程序、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在壹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風險,壹系列問題隨之而來。婚姻風險該由誰來承擔,政府還是個人?個人如何在婚姻風險中保護自己?政府如何加強管理,降低結婚風險?我覺得這些問題應該是改革新規出臺後,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要考慮的問題。
五: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原告:楊新宇,男,18歲,酒泉市第壹中學學生,住酒泉市肅州區東環南路18號;
被告:酒泉市第壹中學。
法定代表人:肖國年,總裁。
第三人:王斌,男,53歲,酒泉市第壹中學教師兼班主任。
第三人:陳麗敏,男,23歲,酒泉市第壹中學教師兼校團支書。
第三人:楊國祥,男,44歲,楊新宇之父。
原告楊新宇向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2007年2月26日下午,我因故缺席第二節課,班主任王斌趁我不在教室,隨意翻找我的書包,翻出校外女生的來信,帶到辦公室。我得知後,就去要了。王斌讓我把信說清楚,不然就不給我書包。為了防止信的內容擴散,我拿起信和書包就想走,但王斌不讓我走。校隊秘書陳麗敏走過來,壹把抓住我,要我把信拿走。我急忙把信塞進嘴裏。陳麗敏打了我的臉,撓了我的嘴。他拿不到信,帶我去了三樓的閱覽室,鎖了門。為了擺脫老師的毆打,我跳上窗臺,試圖從窗口逃走。這時聽到有老師尖叫,我慌忙從三樓窗戶摔下樓,造成骨折、肺出血等多處嚴重後果。除被告墊付部分醫療費用外,尚有父母因陪護曠工損失收入及營養費用13000余元。要求被告承擔我受傷治療的全部費用,賠償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經濟損失,並負責解決我今後的生活問題。
被告酒泉壹中辯稱,原告無故缺課,班主任王斌為防止放在課桌裏的東西丟失,將原告的書包和錢包拿到辦公室。怕錢包裏有錢,他打開錢包,找到未開封的信封,拿出信紙,壹看是原告的早戀信,就放在了桌子上。這時,原告闖進辦公室,王斌找他談話,找出曠工原因,進行說服教育。原告不服指令,突然從桌上拿起情書,放在嘴裏,拎起書包就走。王斌攔住他,被原告推倒。說到這裏,陳麗敏聽到四樓有動靜,就急忙跑到三樓去看。他面對面擁抱了原告。因為他看到原告嘴巴特別鼓,臉色蒼白,怕他噎著,就用手在嘴裏挖東西。原告用頭撞擊並撕扯陳麗敏的衣服,試圖掙脫。雙方把他們拖到閱覽室。陳麗敏讓原告吐出嘴裏的東西,放在烤箱裏燒,於是原告先進屋了。楊應強老師進去的時候發現原告站在窗戶上,就把腿往前拉,讓她下來。原告將楊老師推倒在地。就在楊驚呼的時候,教務處主任張聽到了聲音,趕緊跑到窗口。只見原告雙手抓住外窗臺,從左往右移動,由於沒有東西可踩,失去了地面。原告傷情現已恢復,我校已為其支付12698.83元。原告墜樓是自己所為,與學校的教育沒有因果關系,後果應由自己承擔。要求原告返還學校支付的所有費用。
第三人王斌、陳麗敏認為被告的話是真實的,提出他們是在執行職務,沒有不當。
第三人楊國祥提出,王斌擅自閱讀原告信件構成對原告人格的侵害;陳麗敏使用暴力手段搶奪信件並毆打原告,對原告摔倒負有直接責任。原告治療損傷的費用由被告承擔。
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新宇原系被告學校三年級二班學生,王斌系該班班主任,系被告學校隊書記。事故發生時,楊新宇16歲。2008年3月26日下午,原告第二、三節課缺課。當王斌去教室時,他發現原告不在。因為在課桌裏看到了原告的書包和錢包,看錢包時發現了原告的早戀信,於是將書包、錢包和信拿到了辦公室。原告第三節課回來上課,知道自己的書包被班主任拿走了,就去要。王斌要求原告澄清早戀信件的問題,但原告不肯談,搶了壹些信件和書包要走,被王斌抓住。然後,陳麗敏到達並擁抱了原告。原告正要把信放進嘴裏。陳麗敏摳了原告的嘴,卻沒摳出那封信。原告試圖掙脫,雙方撕扯進三樓閱覽室。此時,在場的校方人員建議原告把信吐到閱覽室裏,在爐子裏燒掉。原告拿著壹封信走進了裏屋。圖書管理員楊應強進入裏屋,發現原告站在窗臺上,上前制止,被原告撞倒。原告從三樓窗戶逃生墜落,致右側肋骨骨幹骨折、第六胸椎壓縮性骨折、骨盆骨折、肺挫傷。經過住院治療,傷勢已經痊愈。原告住院期間,被告支付醫療費、住院費10830.83元、護理費1768元、營養費1800元,共計14398.83元。此外,原告母親因陪讀損失收入7044.16元。
肅州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應當遵守校規校紀,服從學校管理,不得擅自曠課和早戀。因原告違反校規,王斌作為班主任,在班級檢查時發現了原告的逃課和情書,對原告進行教育是正確的,不是私自拆信。但原告搶信的時候,王斌不夠冷靜,方法太簡單。作為壹名教師,陳麗敏應該在事情發生時采取說服教育的方式。但在原告將信塞進嘴裏時,又與原告撕扯,並采取措施迫使其吐出信,明顯不妥。且原告此時尚未成年,在精神上和心理上容易產生逆反心理,使原告急於離開現場,故應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此時原告雖未成年,但處於限制行為能力階段。他本應預見到跳窗逃生的危險,但他不顧阻攔,執意跳窗逃生,應負主要責任。王斌、陳麗敏對原告的管教屬於職務行為,其應承擔的責任由被告承擔。治療期間原告墊付的錢,被告承擔壹部分,其余由原告承擔。因原告目前無經濟收入,原告負擔的部分應由其父親的第三人楊國祥返還給被告。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第119條、第131條之規定,於2008年2月4日判決如下:(1)原告因受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住院費、營養費。(2)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5,438+04,398.83元,被告還應承擔65,438+07,654,38+048.37元;(3)駁回雙方的其他請求。
判決後,楊新宇、楊國祥不服,上訴至酒泉中院,認為其落下殘疾是王斌擅自搜信、陳麗敏連續施暴所致,要求學校承擔全部醫療費、營養費、傷殘補助金、護理費。酒泉壹中不同意楊新宇的上訴請求。
二審中,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新宇的勞動能力進行了法醫鑒定,其結論為:“楊新宇右肋骨骨折愈合異常,對其右臂持重物功能有壹定影響”。
酒泉中院認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信件。王斌擅自打開楊新宇的壹段書信,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和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規定。陳麗敏在口中摳信明顯不當,致使從窗口走開,對造成壹定損害,侵害了楊的合法權益。在這方面,陳麗敏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楊新宇對其在校期間不遵守學校制度負有責任,其上訴得到全額賠償,我院難以支持。楊新宇還年輕,右臂功能因傷受到影響,學校應該酌情給他壹些傷殘賠償金。王斌、陳麗敏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應由天津市第四十八中學承擔賠償責任。楊新宇目前沒有經濟收入,他的份額應該由他的父親楊國祥承擔。綜上,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5月7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121、131條作出如下判決:(65438+)(二)原審法院判決書第壹條修改為:楊新宇醫療費、住院費、營養費、陪伴費(3)加判:酒泉市第壹中學壹次性支付楊新宇傷殘補助金8000元,扣除已支付的30698.83元,余款在判決生效後1個月內支付。
案例研究:
在校學習的學生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如有違反,應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紀律處分。但是,學生依法享有的各種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教師和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否則屬於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本案的糾紛是由原告楊新宇的曠課和違反校規引起的。雖然學校老師主觀上想對其違紀行為進行教育,但其實施的行為從壹開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範圍,直接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權益。
第壹,事故發生時,楊新宇雖未成年,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隱私權。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中,楊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有權檢查通信的機關工作人員。楊新宇不在的時候,班主任無權打開和檢查他的信的內容。為了防止楊新宇的書包和其他物品丟失,其他同學可以代為保管,或者帶到辦公室保管。但是,未經當事人同意和缺席,絕對禁止翻找和檢查他的書包和物品,更不用說打開和檢查他的信件。打開和檢查他人的信件侵犯了通信所有者的自由和隱私。
其次,老師拆開原告的信後,看了信的內容,知道原告的信是別人寫的情書。對此,老師本應該向他解釋早戀的影響,提醒他註意。不過老師讓他說清楚早戀信的問題。原告不說就不讓他走,他也不會把信還給原告,讓其他老師也知道了早戀的問題。另壹個老師來挖原告塞到嘴裏的信,其實是為了讓原告交出信。這些行為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
第三,老師為了拿到原告的信,在原告往嘴裏塞信的時候,用手在原告嘴裏摳信;與原告撕扯,將原告帶入另壹房間,強迫其吐出信件並焚燒,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的行為。
正是因為被告的侵權行為(由第三方實施),原告才得以從窗口逃出,墜落擺脫這種困境。被告應對墜落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這種賠償責任不僅包括原告因治療傷情而遭受的經濟損失,還包括因摔傷而影響原告未來勞動能力的賠償。
但原告的摔倒與原告從窗戶逃生也有壹定的因果關系。原告當時是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本應預見到通過窗戶逃生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但仍堅持通過窗戶逃生,導致摔傷,故原告本人也有責任。原告應當承擔壹定的責任,並不是基於原告在校期間不遵守校規。不遵守校規的責任不是民事責任,而是壹般的紀律責任,兩者不能混為壹談。
在實習期間,我從其他案例中學到了很多。在近壹個月的實習中,基本掌握了檔案整理、清理、歸類、封存的具體操作細節。實踐中,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起訴書、上訴狀、答辯狀、反訴書、追加被告申請書等部分司法文書的書寫得到了鞏固;進壹步鞏固了壹些司法程序的具體知識,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這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經歷,其收獲和意義可見壹斑。通過實踐,我把學到的東西運用到了實際工作中。理論和實踐密不可分。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得到了鍛煉。這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讓我了解了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進壹步掌握了專業術語;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壹起交流思想,互相促進。從他們身上,我學到了很多待人接物的方法,這些是我在書本上學不到的。在整個實習期間,作為壹名知行合壹的學生,我努力做壹名知行文化的使者,把知行介紹給各界朋友,讓他們親近知行。最後,我想借此機會向酒泉市蘇州司法局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工作人員和我的老師,以及在實習期間幫助我的朋友和同學表示衷心的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