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經批準設置無線電臺(以下簡稱“黑廣播”),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的;
(二)未經批準設置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偽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戶發送信息,非法使用公共移動通信頻率的;
(三)未經批準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的;
(四)非法安裝和使用無線電幹擾機的;
(五)其他擅自安裝、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幹擾無線電通信秩序的行為。第二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幹擾無線電通信秩序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與公眾安全有關的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二)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三)在舉辦國家級或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地內及周邊使用“黑廣播”或“偽基站”的;
(四)同時使用三個以上“黑廣播”和“偽基站”的;
(五)“黑廣播”實測發射功率大於500瓦,或者覆蓋範圍大於10公裏;
(6)利用“偽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妓、特洛伊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超過5000的,或者銷毀發送數量記錄的;
(七)雇用或者指導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
(八)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
(九)因擾亂無線電通信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年內因擾亂無線電通信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並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的;
(十)其他嚴重情節。第三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幹擾無線電通信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與公眾安全有關的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危及公眾安全的;
(二)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後果的;
(三)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在全國或者省級重大活動中有嚴重影響的;
(五)同時使用十個以上“黑廣播”和“偽基站”的;
(六)“黑廣播”實測發射功率三千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二十公裏以上的;
(七)違法所得十五萬元以上的;
(八)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第四條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幹擾機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非法生產、銷售三套以上無線電設備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在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窩點查獲的零部件,應當按照組裝的臺數和可組裝的臺數進行鑒定;如果不能組裝成壹套完整的設備,每三套廣播信號調制器(激勵器)認定為壹套“黑廣播”設備,每三塊主板認定為壹套“偽基站”設備。第五條單位犯本解釋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第六條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等無線電設備發送信息或者為他人提供其他幫助,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七條負有無線電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動負有取締義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犯罪分子提供信息、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依照刑法第四百壹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事先合謀者,以* * *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