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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意見細則

第壹,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幾十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總結審判經驗、指導審判工作和審理疑難、復雜、重大案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法制建設的發展,人民群眾通過法院解決糾紛的意識不斷增強,全國法院受理案件總量和新類型案件逐年增加,對審判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為了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實現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和程序的科學化、規範化,我們應當不斷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

二是改革和完善審判委員會制度,要堅持人民法院工作“三個至上”的指導思想,堅持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領導,自覺接受人大監督,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和權威,自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堅持司法工作的實際,依法積極穩妥推進。

三、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審判組織,在總結審判經驗和審理疑難、復雜、重大案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市審判委員會履行審理案件和監督、管理、指導審判工作的職責:

(壹)討論疑難、復雜和重大案件;

(二)總結審判工作經驗;

(三)制定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

(四)聽取司法業務部門的工作匯報;

(五)討論決定對審判工作有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件;

(六)討論與司法工作有關的其他重大問題。

五、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履行審理案件和監督、管理、指導審判工作的職責:

(壹)討論疑難、復雜和重大案件;

(二)結合本地區和我院的實際情況,總結審判工作的經驗;

(三)聽取司法業務部門的工作匯報;

(四)討論和決定對本法院或本轄區的審判工作有參考意義的案件;

(五)討論與司法工作有關的其他重大問題。

六、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審判委員會的專業化建設,提高審判委員會成員的政治素質、道德素質和法律專業素質,增強司法能力,確保審判委員會成員成為人民法院中素質最好、水平最高的法官。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除由院長、副院長、庭長擔任審判委員會成員外,還應當配備若幹不擔任領導職務、政治素質好、審判經驗豐富、法學理論水平高、具有高等法學學歷的高級法官。

《中央關於進壹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對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的規格和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都要配備壹定數量的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七、人民法院在審理重大問題和疑難、復雜、重大案件時,合議庭難以作出決定的,審判委員會應當經過討論或者審理後作出決定。案件或議題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由院長或主管副院長決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壹)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

(2)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

九、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應將下列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壹)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

(二)同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

(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

(五)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

(六)需要上級人民法院就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指示的案件;

(七)認為重大、復雜,需要提交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十、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下列案件,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壹)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

(二)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

(三)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

(四)需要上級人民法院就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指示的案件;

(五)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需要提交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刑事案件;

(六)認為重大、復雜,需要提交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十壹、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合議庭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壹)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難以作出決定的案件;

(二)法律規定不明確,在法律適用上存在疑難問題的;

(三)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四)對審判工作有指導意義的新類型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疑難、復雜、重要的案件。

合議庭不建議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必要時,院長、分管副院長或者庭長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12.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由合議庭向院長和主管副院長報告,由院長決定。院長、分管副院長或者庭長認為沒有必要提交審判委員會的,可以請求合議庭重新審議。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合議庭應當提交案件審理報告。案件審理報告應當符合規範要求,客觀、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實、證據以及雙方或者控辯雙方的意見,說明爭議焦點、分歧意見以及合議庭擬作出的判決內容。案件審理報告應當提前發給審判委員會成員。

十三、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合議庭全體成員和審判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審的,原審合議庭成員和審判業務部門負責人也應當列席會議。會長或會長委托主持會議的副會長可以決定其他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

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托的壹名副檢察長可以列席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

十四、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可委托副會長主持會議。

十五、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按照聽取匯報、詢問、發表意見和表決的順序進行。案件由承辦人報告,合議庭其他成員補充。審判委員會委員聽取報告、詢問和發表意見後,經主持人同意,其他列席人員可以發表意見。

十六、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委員發表意見的順序,壹般按照級別高的委員在後發言,主持人最後發表意見的原則。

審判委員會應當對案件進行充分、全面的討論。審判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獨立、平等地發表意見,審判委員會成員發表的意見不予追究,並記入卷內。

審判委員會委員發表意見後,主持人應當匯總委員意見,根據多數人意見擬定決議,並付諸表決。審判委員會的決議應當按照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多數意見作出。

十七、審判委員會應當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履行對審判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職責。

十八、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審判委員會日常辦公室,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審判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

審判委員會日常辦公室負責處理審判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監督、檢查和執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承辦審判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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