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汙水排放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為由主張侵權人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權人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有關環境保護的單行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法典的規定。第二條兩個以上侵權人實施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造成損害,被侵權人依據《民法通則》第壹百六十八條請求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兩個以上侵權人分別實施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行為並造成同壹損害,且每個侵權人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侵權人依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壹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侵權人分別實施了環境汙染和生態損害,造成了相同的損害,每個侵權人的環境汙染和生態損害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侵權人依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二條請求侵權人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兩個以上侵權人分別實施了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相同損害的,部分侵權人的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部分侵權人的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僅造成部分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侵權人請求由該侵權人與其他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侵權人對* *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對全部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危害性,是否有排汙許可證,是否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是否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和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的影響,確定兩個以上侵權人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責任程度。第五條侵權人依據民法第壹千二百三十三條分別或者同時起訴侵權人和第三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被侵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第三人的過錯程度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
以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為由主張侵權人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條被侵權人依據民法典第七編第七章請求賠償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下列事實:
(壹)侵權人排放汙染物或者破壞生態的;
(二)侵權人造成的損害;
(3)侵權人排放的汙染物或者次生汙染物與生態損害、損害之間存在相關性。第七條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環境汙染、生態破壞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壹)排放汙染物和破壞生態未造成損害的;
(二)能夠造成損害的排放汙染物未到達損害發生地的;
(三)汙染物排放損害和生態破壞在實施前已經發生的;
(四)可以確定環境汙染與生態破壞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其他情形。第八條對查明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負有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推薦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檢測報告、評估報告或者監測數據。第九條當事人申請通知壹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汙染物認定、損害結果、因果關系、補救措施等專家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發表意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當事人未申請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解釋。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見,經當事人質證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十條負有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出具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報告、檢驗報告、檢測報告、評估報告或者監測數據,經當事人質證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十壹條對於突發性或者短暫性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第十二條被申請人有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或者第壹百零壹條的規定申請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或者采取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