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保障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被侵害的每名勞動者100元以上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是2004年頒布的,裏面的罰款似乎已經不適應時代的需要了。但是,在壹些偏遠地區和經濟不發達地區,似乎有必要保留這樣的標準。
這種不平衡的經濟發展模式是中國現階段典型的主要矛盾,但不能任其發展。所以還是要從制度上加大懲罰力度。
另壹方面,要著眼於996的後果,即“過勞死”。
事實上,我國並不存在“過勞死”的概念,但勞動者在尋求工傷救濟無果的情況下,確實可以以侵權為由向用人單位索賠。這體現在現有的司法判例中,比例為10%-50%,法官傾向於認為勞動者也應該考慮自身的健康狀況,不能完全歸咎於用人單位。
從理性人的角度來看這種觀點是正確的,即使在侵權裁決規則的邏輯中也是如此,但在保護勞動力報酬方面仍有改進的空間。畢竟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是弱勢的壹方,適當的付出也是作為酌情參考的壹個標準。這樣可以兼顧個案的公正性,體現法律的社會效果的統壹。
設定壹個“過勞死”的標準,如果發生“過勞死”的結果,雇主的侵權賠償提高到75%以上,看看哪個雇主敢這麽做。
按工傷死亡,以全國社會水平2021為基數,為948240元。
立法禁止過勞死的必要性。
從北京市人社局副局長的外賣收入調查,可以充分反映出底層普通勞動者工資低、工作時間長的現狀。2021三季度,多部門陸續出臺了壹系列文件,分別是《關於落實網絡餐飲平臺責任切實維護配送員權益的指導意見》(石國王劍建發[2021]38號)、《關於維護新就業形式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21]56號)、《關於做好維護快遞員群體合法權益工作的意見》。可見,底層勞動者的報酬因為缺乏足夠的議價能力而被市場過度低估,以至於用人單位可以通過降低報酬、變相增加工時的方式來加班。所以,另壹方面,過勞死是對勞動力的嚴重低估。總的來說是嚴重的社會內卷化。
目前,中國的加班現象已經蔓延到幾乎所有行業。過勞死不僅在制造業頻繁發生,在互聯網行業、醫療行業、法律行業、傳統交通行業等行業也有發生。有些人可能患有各種心理疾病。因此,為了避免嚴重後果,從立法層面或司法解釋層面對過度加班做出嚴格規定迫在眉睫。否則,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休息權將進壹步受到侵犯,休息權名存實亡將不利於促進居民消費,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損害勞動力的再生和人口基數的穩定。
在這方面,日本的做法是壹個極好的例子,在反對過度加班和減少工作時間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早在1947年,日本就頒布了《日本勞動基準法》,規定員工每天工作8小時,但幾十年來鮮有企業遵循。1989年,學者盛岡孝治(Takaji Morioka)在文章中計算出,約四分之壹的日本員工每月加班超過80小時,而這些額外的工作時間通常是沒有報酬的。每年死於過勞死的人數達到654.38+0.7萬,高於死於交通事故的人數。2016年,日本政府發布了首部過勞死白皮書,該白皮書顯示,企業中有五分之壹的員工面臨過勞死的危險。約21.3%的日本員工平均每周工作49小時或以上,遠高於美國的16.4%,英國的12.5%,法國的10.4%。
用NHK的話說,每年日本人比歐洲人多工作三個月。他們還給出壹組數據:在2018之前的五年裏,日本有368人死於過勞死。
2019 10 1日,日本厚生勞動省正式發布了《過勞死預防對策白皮書》等。在第壹版中,對過勞死下了更明確的定義:如果員工壹個月內加班超過80小時,因過度疲勞而死亡,就是過勞死。
現在的日本,70年代加班的刻板印象已經基本脫下了群居動物的標簽,人均工作時間明顯減少。根據OECD的數據,2020年日本的平均工作時間將為1598小時。
因此,在未來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中對過勞死進行認定和保護,可以大大緩解用人單位隨意加班侵犯勞動者休息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