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壹、總則解釋第壹條因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第二條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人。

反擔保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質押,也可以是他人提供的擔保、抵押或質押。第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第四條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否則債務人和保證人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第五條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人民法院在實現債權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該財產。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壹)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註冊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部分的外債提供擔保;

(四)無權從事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或者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

(5)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主合同發生變更或債權人轉讓對外擔保合同項下權利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主合同有效但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或者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壹半。第八條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壹。第九條保證人因無效保證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證人可以根據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單獨提起訴訟。第十條主合同終止後,保證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壹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有效,但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除外。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的保證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在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物權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被擔保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保證部分解釋第十三條保證合同約定由保證人代為履行非貨幣債務的,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的,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責任。第十四條不具有完全賠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作為保證人訂立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五條《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壹)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關聯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5)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第十六條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是擔保人。沒有其他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的,應當認定其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第十七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擔保的,法人書面授權範圍不明確的,法人分支機構對擔保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擔保無效,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依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 上一篇:自查自糾工作總結範文選登
  • 下一篇:辯論是可以彌補的。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