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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統壹城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性:

1.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依據是什麽?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依據的是《人身傷害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該標準也將人身傷殘分為十個等級,每個等級都劃分得非常詳細。根據被鑒定人治療後遺留的組織器官損傷和功能障礙程度,喪失工作、學習、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能力,並根據醫療、護理依賴情況,將殘疾分為十級,最重為壹級,最輕為十級。

二、人身損害賠償的內容和標準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和繼承。但是,賠償義務人已經書面承諾支付貨幣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以及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工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喪葬費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

被贍養人的生活費,根據被贍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需要考慮的因素

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依據是什麽?通過以上文章的解釋,相信妳已經知道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依據是什麽了。如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隨時咨詢網站,我們會有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法律客觀性:

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計算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有兩種不同的標準,即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也就是所謂的城鄉“同命不同價”。最高人民法院第壹人民法院關於城鎮有固定住所的農村居民賠償費用如何計算的批復(〔2005〕民特字第25號)規定,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和被害人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被害人雖然戶籍在農村,但在城市從事經營和生活,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都在城市。相關損害賠償按照當地城鎮居民相關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批復》,最高人民法院實際上確立了以下城鄉認定標準:壹是戶籍標準:城鎮戶籍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為準;農村戶口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為準。其次,“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的標準並列:農村戶口,但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均為城市的,應當按照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相關損害賠償。律師建議,隨著城鄉壹體化進程的加快,很多農村戶口農民在打工、經商、生活過程中,如果受到人身傷害,應適用城市賠償標準。如果戶口在農村,要求按城市標準補償,必須證明“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都是城市”。能夠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主要有暫住證和收入來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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