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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煙草專賣管理條例(2015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煙草專賣管理,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四川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雪茄煙、雪茄煙、煙絲和復烤煙葉統稱為煙草制品。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專賣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專賣監督管理工作。區(市)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專賣監督管理工作,受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公安、工商、質監、交通、城管、海關、鐵路、民航、郵政、稅務、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煙草專賣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和區(市)、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積極組織或者參與各種有益的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煙活動。第六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經營者的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培訓。第二章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的管理第七條生產煙草專賣品,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購買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用機械。第八條淘汰、報廢和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及劣質濾嘴棒、煙用絲束、下腳料由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監督處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銷售、收購和處理。第九條煙草專賣品的運輸實行準運證制度。跨市(市)、縣運輸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運輸許可證。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貨證相符。

在發證機關所在地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和個人,托運或者運輸煙草制品,應當持有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出具的有效進貨憑證。第十條儲存煙草專賣品應當持有購貨憑證、合同或者準運證等合法有效的憑證。儲存單位應當查驗儲存的煙草專賣品的合法有效憑證。

禁止非法儲存煙草專賣品或者為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提供儲存條件。第十壹條批發煙草制品,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或者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煙草制品批發企業應當在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標明的經營範圍和地域範圍內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不得向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提供煙草制品。第十二條零售煙草制品,應當依法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經營範圍和經營地址。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到發證機關指定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購買煙草制品,並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標明的地點亮證,明碼標價。

煙草制品零售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的標誌。第十三條卷煙生產企業、外國煙草公司及其常駐代表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卷煙促銷活動,應當報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開展卷煙促銷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提前向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定促銷活動的內容、規模、範圍、時間和地點。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十日內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並告知申請人;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批準。第十四條禁止下列促銷活動:

(壹)以促銷名義銷售煙草制品的;

(二)將未成年人作為煙草制品的促銷對象;

(三)以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煙草制品促銷活動;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五條禁止生產、運輸、郵寄、儲存、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走私煙草制品、復運出境的煙草制品和未繳納關稅流出免稅商店、保稅區的煙草制品。

禁止為生產、運輸、郵寄、儲存、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走私煙草制品、復運出境的煙草制品和未繳納關稅從免稅店、保稅區流出的煙草制品提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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