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刑事辯護律師王
前言
“清白是僥幸,免除賴祖恩的懲罰,中止上述“果實”是無奈:它阻斷了孩子的未來,傷害了慈母的善良;律師陪妳壹會,妳修身壹輩子。”
——淄博王律師。
1995年職業刑事辯護以來,辦理詐騙案件:不起訴2件;1獲得國家賠償;4無罪;公訴機關撤回起訴案件1件;兩次緩刑。
看來我在處理詐騙或者合同詐騙案件方面有特別的經驗。
幾個令人印象深刻的案例:
1,龔XX詐騙案,不起訴。
壹案四被告。我查了卷宗,發現偵查機關很“囂張”。辯護後,不起訴。
2.王X詐騙案,壹審十年,二審辯護,無罪回家。
本人原是某企業的“產品合夥人”,因為貨款未支付等因素,被以詐騙罪拘留。我出面辦理取保候審;他被拘留了大約壹年,壹審被判處10年監禁。
上訴後,我取保候審回家了。二十年了,再沒發生什麽。
3.李X詐騙案,壹審十年,二審辯護,無罪回家。
我努力了十年,沒有上訴,為了判決生效後能見到孩子。
我說:妳是回家沒有負罪感天天陪著孩子好,還是坐牢好?
在我的勸說下,我上訴,取保回家,和孩子團聚。
4.Shoux詐騙案,公訴機關撤回起訴。
和王X孝壹樣,只是雙方單位不同。這個案子有個有趣的地方是,案子到了法庭上,被告家屬講述了壹個細節: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確定還款方案,材料被辦案人員拿走。
但是檔案材料裏沒有這個材料。我讓當事人找調查人員出來,交給法院。Shoux Camp取保候審回國。
Shoux camp送我壹輛車表示感謝。我沒要,還送了我壹塊泰山石,壹直坐在我辦公室。
5.何成X詐騙案已取保候審數年。
外地人在外地被抓,親戚來找我替他們辯護,取保候審回國。
我把這個案例總結為:律師及時介入。
壹是嫌疑人家屬第壹時間委托了律師,很及時;第二,作為辯護律師,我馬上去辦手續,馬上和他見面。在負責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檢察官提審之前,向犯罪嫌疑人解釋法律規定是非常重要的。
記得剛開完會,發現檢察院的警車來了,我故意“躲開了”。
為什麽?因為,如果檢察官看到我,發現律師會見了嫌疑人,他會認為嫌疑人是在專家的指導下做的供述。
6、廣東林XX詐騙案,不起訴,並獲得賠償。
非常有趣的案例。我不起訴後,代表國家賠償,檢察院有人很不高興。我還是據理力爭,最後,我輸了14000多塊錢。林XX出來後送了我壹套“情侶表”,說是金的,過了幾個月就變白了,哈哈哈哈。
7、楊XX詐騙案,緩刑。
這個案子危在旦夕。壹次開庭,兩次延期,其他被告上訴,二審居然改成三次延期。
姚Nv X詐騙案,取保候審回家。
壹個“外向型”企業被外國人騙了幾百萬。偵查機關抓獲姚x,他母親委托其他律師,其他律師讓我壹起辦理。期間受害方通過各種渠道找我,我依然依法進行了辯護。姚X取保候審回家後,受害方給市委書記寫信,讓我去教訓犯罪嫌疑人翻供。司法局調查了我。結論是“王律師依法辦理了此案”。
為什麽要起訴我,那個幫忙的律師?
8.劉X因涉千萬元合同詐騙被抓。經過辯護,他被取保候審。
嫌疑犯被捕後,他的家人讓我為他辯護。我覺得案子應該會有進展,就說:“我還是相信自己的直覺,也未必沒有希望。”
但是,嫌疑人和家屬就是沒有信心,我也沒法給他們發微信:請妳們樹立信心,我們壹起努力。
最終,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
欺詐的無罪辯護過程
在這種情況下,人名和地名都是假名。
夏天。
壹座低矮的山,植被茂密,當地人說它是風水寶地。
山坡南側有壹個新的墓地,很大。壹大群人正在舉行葬禮。
這家的老太太剛剛去世。
這位老太太有兩個兒子和壹個女兒。
這戶人家在當地小有名氣。改革開放初期,在電視臺做廣告的是“綠海城”第壹家,包括貿易公司和餐館。
分居時,大兒子“林山”得到了壹家頗具規模的酒店,二兒子“穆林”得到了壹家貿易公司,女兒也得到了不少財產。
幾年後,由於經營問題,酒店倒閉,大兒子遍布全國,尋找新的發展機會。
數百公裏外的天州市,分管工業的副市長和幾個職能部門的領導正驅車趕往綠海市。
招商浪潮中介紹,半年前林山在天州市成立了壹家貿易公司,負責推廣天州市的特產,現在貿易額已達幾百萬。公司經理的母親去世了,他作為分管領導表達心意是合適的。
“天州市”的領導來了,“林山”卻躲了起來。因為“林山”很清楚自己的經濟實力與他所宣稱的相差甚遠,“天州市”的領導自然要暴露。
“林山”的行為引起了“天州市”領導的警覺,壹問才知道被騙了。
回來後,我向天州市公安局報案,將林山抓獲,他對詐騙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解釋說貨物是送到他哥哥的“森林樹”貿易公司,然後賣掉的。
“天州市”公安局再次逮捕“林母”,理由是兩人同罪。
林家女知道,不管林山是否構成犯罪,林山壹直在正常經營,不可能和林山出軌。而且“林樹”通過銀行把貨款全部給了“林山”。
林家女兒知道“森林樹”受了委屈,努力讓“森林樹”早日回家。兩個月後還是沒有結果,他就來找我咨詢,為“森林之樹”辯護。
在偵查階段,我將手續交給辦案人員後,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林母”,辦案人員以各種借口推脫。壹次從律所到辦案單位要走200多公裏。第四次找辦案人員,允許見面,但不能問案情。
"我如何在不涉及案件的情況下提供法律建議?"經過努力,辦案人員同意詢問案情,但無法詢問具體情況。
會見犯罪嫌疑人只能有兩名律師,法律規定辦案人員可以在場。為了盡可能多的了解案件申請情況,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我打算再安排壹名律師與辦案人員談話,轉移辦案人員的註意力,拖延時間。
通過與犯罪嫌疑人見面,了解到“林母”的哥哥從案發現場騙取有關單位的信任,將價值二百多萬元的貨物送給“林母”,由其購買。但“林母”對哥哥如何拿到貨壹無所知,所有的錢都付給了哥哥。顯然,“林木”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詐騙的故意,不應構成詐騙罪。
現行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 *故意相同的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相同實施犯罪。”
也就是說,要想構成* * *犯罪,必須具備* * *犯罪故意。* * *的犯罪故意是指每壹個* *通過故意與犯罪人進行交流,知道自己是在配合他人實施犯罪,認識到* * *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和該行為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不知道他人的真實犯罪意圖,不知道他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或者被他人欺騙或者在自己的錯誤認識中,在對犯罪性質的錯誤認識下參與了他人實施的犯罪,則不能認定行為人與他人實施了同壹犯罪。
我從法律方面向辦案人員詳細傳達了我的意見。但偵察機關仍移送當地公訴機關起訴。
我向公訴機關移交了辯護程序,與辦案人員溝通10余次,並向辦案人員打印了我的辯護意見,建議無罪釋放“林牧”。經過努力,檢察院依法對“森林樹”作出不起訴決定,將“森林樹”放回家。
被囚禁近壹年的林牧十分感激,送來壹面錦旗,上面寫著“法護,重如如山”以表謝意。
“林木”已將國家賠償委托給我,並辦好了委托手續。
我去了“天州市”檢察院,遞交了“林木”國家賠償申請。接待我的檢察官讓我等壹下就出去了。
十分鐘後,檢察官把我帶到二樓的壹間辦公室。門牌上寫著“副檢察長辦公室”。辦公室裏有四個人,包括我自己。
剛進門,其中壹個人就粗魯地問我:“妳的律師可以代理國家賠償案件嗎?”
“是的。”我回答。
“妳給我壹個法律依據!”
我在辦公室的書櫃裏看到壹些書,包括法律書籍。我雖然站在近四米外的門口,但因為視力好,還是能看清書上的內容,於是用眼睛往書櫃裏看,看能不能從書櫃裏的書裏找出相關的法律法規。
“妳在看什麽?這是檢察院,不是公園!”
“辦案的時候不能隨身帶書。我想看看能不能從妳書櫃裏的書裏找到法律條文。”
“我請妳給我具體規定,不要在這裏東張西望!”
我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生氣地說:“規定是妳自己找。我是案件的代理人,沒有義務給妳上課!”"
說著走出來。
和我壹起上二樓的檢察官抓住我的手不讓我走。我甩開,走出去,坐車回辦公室,跟辦公室的人說:“只要是天州市檢察院的電話,就說我不在。”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後,被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答復,否則申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的上壹級國家機關申請,影響擴大,對申請人不利。
半個月後,“天舟市”檢察院多次給我打電話,我都不接。最後,我收到壹封掛號信,上面寫著:王律師,請將妳的代理手續交上來。
眼看時機成熟,我把手續交了上去。
檢察院作出決定:賠償“林木”1.4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