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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寫壹篇論文,關於老年人跌倒的法律論文。請幫我提供壹些老人跌倒的案例,或者案例比較完整的網站。謝謝妳。

1:南京彭宇案

2006年6月20日,165438+南京水西門廣場壹公交站,壹位老太太在等車。人來人往,她被撞倒,骨折了。經鑒定,她是八級傷殘。老太太指認打人者是剛下車的小夥子彭宇,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654.38+0.3萬元。彭宇說,他下車的時候看到老太太摔倒了,趕緊去扶她。2007年9月4日,法院壹審認為事故雙方均無過錯,根據公平原則,判決彭宇向被害人支付適當賠償金* * * 45876.6元。隨後,雙方在二審期間達成和解協議,最終以和解方式結案。

在這種情況下,網友幾乎是壹邊倒的支持彭宇,覺得好人難做。對於將來有老人摔倒了要不要去救助,有壹個激烈的爭論。

案例二:天津許雲鶴案

2011 8月16日,天津車主許雲鶴扶起非法翻越護欄摔倒的王太太,卻被王太太指責為自殘。後被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判決108606元。法院判決的理由是“車主在這短短的壹段距離內發現作為行人的王太太時只有四五米,突然發現車輛向她駛來,必然會產生恐慌和混亂,她倒地肯定會受到迎面而來車輛的影響”。

8月22日,二審開庭,法院門口聚集了很多要求旁聽的人。他們幾乎壓倒性地支持許雲鶴。王夫人走出法院時,壹家人打算打車回家,出租車拒載。司機聲稱怕被碰瓷。

案例三:武漢老人倒地身亡

2065 438+01 9月2日,武漢88歲老人李大爺在離家不到100米的菜場門口摔倒,圍觀群眾無人敢上前攙扶。1小時後,老人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李大爺的親戚對此很難理解:“難道老人倒地後就沒人敢扶了?”助人為樂的美德就這樣喪失了嗎?”李叔叔的孩子悲傷的問道。......

最近又有壹起事件,法院認定幫助摔倒老人就醫應負主要責任,罰款7萬元賠償。事情發生在浙江金華,當事人是壹個1990年後的年輕人,名叫吳俊東。

交警現場檢查結論:沒有事實依據證明吳俊東的三輪車撞了老人的摩托車。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依據(原件):

1,吳俊東本人在交警部門作出的第壹次詢問筆錄中承認,他在超車後聽到有人喊叫,後來給他父親打電話告訴他發生了事故。這份筆錄是真實的。

2.事發時,壹名叫戴的目擊者證實,當的三輪車車頭超過電動自行車車頭,而自行車車尾沒有超過時,他看到電動自行車左右搖晃了兩下。之後,電動自行車和車上的兩位老人都倒在了地上。該證人與雙方當事人無關,目擊了整個過程,其證言屬實。

3.胡和戴叢秋兩位被害人的陳述是壹致的,而戴叢秋的傷情是左膝畸形,腫脹疼痛,活動受限,左股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髕骨骨折,左腿的傷情與其陳述的事故情況壹致。

4.根據交警部門現場勘查記錄和照片,事發現場道路筆直,視線良好。胡電動自行車經整車技術檢測,其轉向和制動性能符合安全技術標準。

我們知道,交警的現場勘驗結論是法院處理交通事故的唯壹法律依據。當然,法院認為有必要再次進行勘驗;但是,法庭的勘驗有壹個必不可少的前提:現場仍然存在,並且保存完好。在中國的情況下,中國的前提條件顯然已經不存在了。這也是交通事故全部轉入法院訴訟階段的規定;他就是,也就是說立法的出發點是把交警勘驗的結論作為法院訴訟的唯壹法律依據。

既然交警第壹時間的結論不能證明責任的性質或分配,法院該怎麽辦?法院按照公平原則,充其量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法院根據嚴重程度或優先順序分配責任是不恰當的;換句話說,這是錯誤的。

我們來逐壹分析壹下法院的四個判決依據,在證據理論上是否成立:

1,關於“吳俊東本人在交警部門做的第壹次詢問筆錄中承認,超車後聽到有人喊叫,後來給他父親打電話告訴他發生了事故。這份記錄具有真正的可信度。”

這是非常典型的超越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自由心證”。a、“超車後聽到有人喊”有兩種可能:壹種是撞到人了;另壹種是沒撞到人(“喊”的原因很復雜)。b、“給爸爸打電話告訴我出事了”完全符合90後這個年齡段的人在遇到緊急情況時做出第壹判斷的心理特征。不具備訴訟證據的證明力。c,如果法院把這種“真實可信”作為訴訟證據,是輕率的,錯誤的。

2.關於“事發時,有壹名叫戴的目擊者證實,的三輪車車頭超過電動自行車時,自行車車尾沒有超過,他看到電動自行車左右搖晃了兩下。之後,電動自行車和車上兩名老人摔倒在地。該證人與雙方當事人無關,目擊了整個過程,其證言具有真實性。”

唯壹的“證人”戴在後來的“證詞”中說,“沒有看到打老人”,前後矛盾,不足以證明。

3.關於“胡和戴叢秋兩被害人的陳述是壹致的,而戴叢秋的傷情是左膝畸形,腫脹疼痛,活動受限,左股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髕骨骨折,左腿的傷情與其陳述的事故情況壹致”。

這是壹個重要的情節和細節。傣族老人都是左腿受傷:A、如果吳俊東的三輪車在左側,如果直接擦到傣族老人,左腿會有嚴重的皮外傷和肌肉損傷;但是這個法醫鑒定沒有這方面的結論。b、如果三輪車在老人的右側,說明這些傷是老人的摩托車倒向左側造成的。那麽,吳俊東是否打中老人會有兩種可能:A,打中;b、沒有發生碰撞(完全有可能是超車時因為驚嚇和操作不當導致老人倒地受傷)。

4.關於“根據交警部門現場勘查記錄和照片,事發現場道路筆直,視線良好。胡電動自行車經車輛技術檢測,轉向和制動性能符合安全技術標準。”

交警明確認定碰撞“無證據”;法醫沒有采納這壹法定的驗屍結論;相反,引用與碰撞無關的老人的摩托車“狀況”是沒有問題的。太可笑了。

其實不管是交警還是法院,根據第三項和現場情況,完全可以判斷是碰撞還是責任分配。

這類案例對社會道德的走向具有雙重性:推進還是後退;望二謹慎,再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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