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維護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明確工會的權利和義務,充分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願參加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
第三條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充分發揮主人翁作用,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參與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的管理;協助人民政府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政權。
第六條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整體利益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傾聽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八條工會動員和教育職工當家作主,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遵守勞動紀律,動員和組織職工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工會組織職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
第九條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紀律和科學技術的教育。
學習、文化和技術教育,提高員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技術、業務素質,使員工變得理性。
有思想、有道德、有教養、守紀律的勞動者。
第十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幹涉內政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二章工會組織
第十壹條各級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各級工會委員會對會員大會或者同級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選舉產生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成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二條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可以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推選壹名組織者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縣級以上建立地方各級工會。
在同壹行業或者幾個性質相近的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性或者地方性的產業工會。
在全國建立統壹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三條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和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級工會批準。
基層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其機構、機關被撤銷的,工會組織應當相應撤銷。
第十四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不得隨意調離工作崗位。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上壹級工會的同意。
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提出意見,保證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工會可以派代表對工會組織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國家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予以糾正。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保護女職工特殊權益的,工會及其女職工組織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十九條企業辭退或者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在作出開除或辭退職工的決定時,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企業行政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研究。
當事人對企業行政作出的開除、除名或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要求按照國家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工會參與企業勞動爭議的調解。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壹條企業侵犯職工勞動權益,工會可以提出調解意見;職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總工會可以為其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工會有權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按照國家規定提出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
第二十四條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者發現生產過程中存在明顯的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向企業行政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必須及時作出決定。
工會有權參與對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行政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企業停工、怠工時,工會應當會同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能夠解決的合理訴求,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第二十六條工會應當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部門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工作。
第二十七條工會應當會同行政部門組織職工開展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提高職工的文化和業務素質;組織員工開展文體活動。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法規和規章,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研究制定工資、價格、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重大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與研究,聽取意見。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適當措施,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意見和要求。
第四章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條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全民所有制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和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壹條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經理、決定經營管理重大問題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管理委員會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
全民所有制企業召開會議討論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問題時。,其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工會代表應當參加。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廠長(經理)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廠長(經理)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三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研究決定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外資企業工會可以就職工的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提出建議,並與企業行政方面進行協商。
第三十四條基層工會委員會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確需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行政同意。
非全日制職工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工會成員,因參加工會組織的會議或活動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照發,其他福利不受影響。
第三十五條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和補貼,由其所在單位支付。勞保及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三十六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壹)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按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支付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貼;
(五)其他收入。
建立工會組織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會撥交經費。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基層職工教育和工會開展的其他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三十七條工會根據經費獨立的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的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應當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的收支,應當經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的使用提出意見。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工作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場所。
第三十九條國家撥給工會的財產、經費和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條工會屬於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工會退休職工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