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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管理有哪些最新舉措?

司法鑒定管理有哪些最新舉措?最新的司法鑒定管理辦法包括規範相關規定、明確司法鑒定機構相關信息、明確司法鑒定人員遴選標準、明確司法鑒定範圍、明確司法鑒定結果負責人、明確相關處罰措施等。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管理,規範司法鑒定活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十三條申請司法鑒定業務登記或者備案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合格的資金;(二)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範圍和必要的儀器、設備及執業場所;(三)有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必要的檢測實驗室;(四)申請的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申請司法鑒定業務的相關行業有特殊資質要求的,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相應的行業資質。行業資格取消後,不得從事司法鑒定。取得行業資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備案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原行業資格主體壹致。設立法醫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由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或者具有醫學或者法醫專門知識的醫療機構申請。市(地)申請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三級甲等醫院資質;縣(市)申請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二級甲等醫院資質。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的負責人應當是專職司法鑒定人;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未滿五年的人員,不得擔任司法鑒定機構的負責人。司法鑒定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機構負責人可以是同壹人,機構負責人可以根據章程產生,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主體委派或者申請設立。第十五條申請司法鑒定執業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身體健康,能夠滿足司法鑒定工作的需要;(二)具有與申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相關行業資格或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三)申請從事經驗型、技能型司法鑒定的,應當具有10年以上相關專業經歷和較強的專業技能;(4)申請的司法鑒定業務,行業有特殊規定的,應當符合行業規定;(五)擬執業機構已經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司法鑒定許可或者司法鑒定備案。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壹)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三)司法鑒定人被司法行政部門撤銷註冊或者備案的;(四)其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受到停業處罰,處罰期限未滿的;(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不負責任的司法鑒定人申請變更司法鑒定機構執業的,不受前款第四項規定的限制。第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執業、收費、公示、鑒定材料、業務檔案、財務、投訴處理等管理制度;(二)在登記或者備案的業務範圍內接受司法鑒定委托,指定司法鑒定人並組織實施司法鑒定,在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司法鑒定;(三)有權拒絕不合法、不符合司法鑒定條件或者超出登記、備案業務範圍的司法鑒定委托;(四)管理本機構人員,監督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活動;(五)提供適合司法鑒定人執業的辦公場所,設置案件受理室、司法鑒定室、鑒定檔案室和必要的鑒定實驗室等。;(六)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法律援助;(七)組織本機構人員的專業培訓;(八)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九)協助和配合司法行政部門調查處理涉及本機構的舉報和投訴;(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變更原登記、備案事項的,應當向省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司法鑒定人變更註冊或者備案事項的,應當由其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偵查機關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通過其主管部門在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省級司法行政部門。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變更登記或者備案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第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註銷登記或者備案並予以公告: (壹)依法申請終止司法鑒定活動的;(二)無正當理由自願解散或者停止執業壹年以上的;(三)登記或者備案事項發生變化,不符合設立條件,且六個月內未補正的;(四)有效期滿未申請司法鑒定許可證延期或者司法鑒定備案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綜上所述,司法鑒定的結果可以極大地影響法院的最終判決,因此司法鑒定人應當對該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發現某些法醫專家為謀取私利而篡改結果或銷毀相關證據,不僅會受到法律的嚴懲,還會被終身禁止從事法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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