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
刑法犯罪概念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
?二、犯罪的特點?1,犯罪危害性
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質特征在於危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如果壹個行為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就沒有必要在刑法中規定為犯罪;壹個行為雖然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質和量的統壹。
?2.犯罪的違法性
?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比如過去的投機倒把罪,但是後來法律不再規定是犯罪,那麽同樣的行為就不再是犯罪行為。
?3.犯罪應該受到懲罰。
?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後果。如果壹個行為不應該受到刑罰的懲罰,就意味著它不是犯罪。根據《刑法》第13條關於犯罪概念的但書,某壹行為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些行為不被認為是犯罪,不需要懲罰。因此,是否應該受到懲罰也是犯罪的壹個重要特征。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被罰和實際被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壹種行為如果缺乏懲罰的懲罰性,就不構成犯罪。但實際上並不是所有的罪行都受到懲罰。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種免於刑事處罰的前提是該行為構成犯罪行為。這種輕微的犯罪雖然是可罰的,但是因為不需要判刑,所以免於刑事處罰。
?三、罪犯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間,應當按照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壹)罪犯的基本權利
?1.罪犯有人格、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不受侮辱的權利;
2.罪犯有辯護、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3.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有選舉權;
?4.罪犯有維護身體健康和患病就醫的權利;
5.罪犯有按照規定通信和會見的權利;?
?6.罪犯有依法獲得行政和刑事獎勵的權利;
?7.罪犯有刑滿後按期釋放的權利;
8.罪犯有法律沒有剝奪或者限制的其他權利;
?(2)?罪犯的基本義務
罪犯義務是指作為刑事法律關系壹方的罪犯必須履行或不履行某種行為的規定。
?1,罪犯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義務;
?2.罪犯有遵守監規紀律的義務;
?3、罪犯有服從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義務:
?4.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有參加勞動的義務;
?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技術教育的義務;
?6.罪犯有愛護國家財產、保護公共設施的義務;
?7.罪犯有維護正常改造秩序、自覺接受改造的義務;
?8.罪犯有舉報違法犯罪活動的義務;
?9.罪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3)刑事義務的特征是什麽?
(1)?義務的強制履行。罪犯只能絕對服從,不能拒絕,不能逃避。
(2)?履行義務的限制。罪犯的義務不同於普通公民的義務,是由罪犯特定的法律地位和人身地位決定的,是刑法確認的特定義務。因此,就公民的普遍義務而言,罪犯的義務具有很大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