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入刑——標準:
2011 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正式實施,醉酒駕駛將作為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五壹”期間,酒駕者將被刑事拘留,壹經查實,將面臨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
酒駕會被判危險駕駛。
酒駕、飆車等行為將被以危險駕駛論處。鑒於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實施,最高檢、最高法發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補充規定(五)》(以下簡稱《規定》)提及上述內容。
《條例》補充修改了10個罪名,其中醉駕、飆車作為“危險駕駛罪”入刑。關於醉酒駕駛,《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的,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還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並處65438元以上2000元以下0元以下罰款。
酒後駕車入刑-處罰條例:
酒駕的,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以前因酒駕、再次酒駕被處罰的,處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醉酒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予以約束,直至其清醒。被吊銷機器駕駛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被拘留15日,罰款5000元,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酒後駕駛營運車輛的,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約束,直至其清醒。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駕駛證被吊銷的,終身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酒後駕車入刑——影響:
第壹,公務員酒駕可以被開除。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行政法學家馬懷德認為,被認定醉駕的公務員將面臨解雇。公務員法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第二,員工可以被辭退。
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勞動法研究所副所長、著名勞動法專家韓誌認為,從法律上講,如果勞動者因酒駕被判刑,用人單位可以以此為由將其辭退。同時,這個犯罪記錄會對酒駕司機以後的生活和就業產生間接影響,比如被淘汰再就業,以後貸款被封殺。勞動合同能否繼續履行,取決於用人單位。
3.律師或被吊銷執業證書
昨天,北京市律師協會執業紀律與執業調解委員會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張延生表示,如果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律師執業證書將被吊銷。醉駕應該是故意犯罪,即駕駛人明知酒後不能駕駛,還駕駛車輛。張延生認為,如果律師真的被判酒駕罪名成立,他的執業證書可能會被吊銷。
在此提醒各位司機,只要妳是酒駕,無論情節是否惡劣,都會以“危險駕駛”定罪。所以,請想想自己的自由和安全,不要酒駕!
公務員是否因酒駕被判緩刑被開除公職。公務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應當予以辭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在行政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受到處分、撤職、開除公職或者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予以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應當予以辭退。
根據明文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酒後駕駛機動車,將按照《交通安全法》進行處罰,同時也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處罰。發現酒駕的,給予訓誡教育,通報批評;因酒駕被拘留的,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並給予紀律處分;因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或者隱瞞事故真相,妨礙調查處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依紀給予行政處分,醉酒或者醉酒駕駛公交車的加重處理。
有醉酒駕駛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壹年內被發現多次醉酒駕駛或者多人、領導班子成員醉酒駕駛,或者壹年內被發現壹次醉酒駕駛公車的,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單位不得先行審判。
正在審議的草案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這意味著,酒駕不僅是犯罪,而且無論後果如何,都將受到懲罰。
酒駕太情緒化。審議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慎重對待酒駕問題。
人們對酒後駕車非常憤怒。總的來說,他們是贊成醉駕入罪的,但情節要細化。從目前草案的表述來看,無論是酒駕壹開始就被制止,還是長時間在道路上奔跑造成交通堵塞,都要立即定罪拘留並處以罰款,具有壹定的情緒化傾向。
草案的規定有點太硬了。建議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壹定空間,可以單處拘役、單處罰金或者並處。建議對酒駕、追逐競駛後進行嚴重限制,這樣監禁的數額可能會更加謹慎,避免情緒化立法。
也有委員提出,能否對醉駕罪給予壹定的過渡性規定。目前醉駕是犯罪,國家公職人員犯罪後普遍面臨開除公職,後果嚴重。處罰力度也應該加大。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應當加重對酒駕的處罰。只是拘役比較輕,建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而且他認為,只刑事拘留不實際,執行難度大,行政成本高。
目前醉駕的實際做法是行政拘留,但目前看來作用不大。如果達到酒駕的程度,追究刑事責任,可能對社會有更好的震懾作用。隨著汽車時代的到來,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嚴管‘酒駕’更好。醉酒和醉酒很難判斷。
按照現行標準,血液酒精濃度為每100毫升20毫克至80毫克的司機為醉駕,濃度超過每100毫升80毫克的司機為醉駕。
很難科學地定義醉酒。不同的人對酒精的耐受力不同。有的人酒精含量超過200毫克,有的人可能只有20毫克,但卻不省人事。郎勝委員還指出,各國對醉酒程度的標準不同。
為了解決這壹問題,通過簡單規定血液酒精含量來確定犯罪主體;如果把醉酒變成醉酒,任何在路上喝酒的人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酒駕入刑好嗎?這個制度的初衷是好的,因為前陣子,國內發生了多起酒駕引發的惡性事件,人民群眾對酒駕怨聲載道,深惡痛絕!醉駕入刑,可以說是立法順應民意。但立法不是自發就能做到的,必須經過嚴格的實證檢驗和理論論證。本罪在實踐中也面臨諸多問題。舉個簡單的例子,我知道喝了酒不能開車,但是我想挪車,然後就開了。沒想到這時候警察來抓我了,說我酒後敢開車。酒精測試後,我血液酒精含量超標,只好認罪。還有,有的人喝多了,酒後開車沒問題,但是只要拿那個東西去檢測,就會超標!抱歉,上車!妳說這不是事業!所以,酒駕問題真的不是那麽簡單。實踐中有很多問題需要法律重新解釋和澄清!單純規定壹個危險駕駛罪很難解決問題!
酒駕是否構成犯罪。如何看待酒駕被罰?打了很久的電話才出來
跌跌撞撞壹年半的“醉駕入罪”終於有了結果。2011 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高票通過,並於2011年5月25日起施行。修正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只有在行為人造成嚴重過失的情況下,才必須給予刑事處罰。“危險駕駛”的定罪改變了“事故後處罰”的方式。不管有沒有後果,只要有危險駕駛行為,都會受到刑事處罰。
有利於打擊酒駕
酒駕和市區飆車早已成為公眾深惡痛絕的兩大“殺手”。近年來,因酒駕、飆車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案件不斷沖擊著公眾的神經。2008年的孫偉銘案、2009年的李井泉案、杭州“70碼”事件,人們仍然記憶猶新。如何從立法層面懲治這些危險駕駛行為,成為司法機關和公眾眼中的最佳方法。
其實“犯酒駕罪”壹直壓力很大。在審議階段,不時聽到“醉駕罪太重,對公務員不公平”的說法,理由是公務員壹旦被認定醉駕,將面臨開除公職的處罰。也有人因為我國現行刑法已經規定了交通肇事罪而再次質疑醉駕罪。對此,廣州日報評論稱,雖然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只有在行為人造成嚴重過失的情況下才給予刑事處罰。因此,在實踐中懲治這種危險駕駛行為時,往往要“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定的《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的意見》指出,醉酒駕車致人重大傷亡的,應當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立法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難對酒駕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預防犯罪作用,只好停留在“壹並處罰”的情況下。“危險駕駛”的定罪改變了“事故後處罰”的方式。不考慮後果,只要有危險駕駛行為,就會受到處罰,這凸顯了法律對生命的尊重,更有利於打擊酒駕,減少酒駕。
縱觀全球,針對酒駕、飆車等社會問題,通行的做法是通過立法來預防問題。比如在美國,壹旦被認定為“酒駕”,就會被拘留監禁,重者可判1年有期徒刑;在新加坡,酒後駕駛的慣犯甚至可能面臨高達10年的監禁...
多數車主支持“醉駕有罪”
據成都商報報道,在壹項針對成都50位市民的調查中,* * * 41位市民明確表示支持刑法修改的新規定,希望用更嚴厲的手段打擊酒駕;6名公民明確反對,認為使用刑事處罰過於嚴厲,對意外犯錯的人不公平;另有三人表示可以理解,但並不樂觀。至於實施效果,大部分人持保留意見。
朱先生是壹名大學研究員。他有8年的駕駛經驗,沒有飲酒習慣。他認為,對酒駕的處罰必須拿出真正有威懾力的處罰辦法,而且必須嚴厲打擊。劉先生是公務員,有六年駕駛經驗。他還認為,“酒駕不能不讓司機和行人感到不安全。”也有壹些市民對此表示反對。任先生是建築設計師,有八年駕齡,無飲酒習慣。他認為只加壹項罪名不會有效果。如果酒駕成為刑事處罰,將由法院判決,執法成本高。教師李小姐認為把酒後駕車者當作罪犯太過分了。如果沒有後果,法院會判他死刑,對他以後的生活沒有好處。
記者隨機采訪佛山部分車主發現,除個別受訪公務員認為量刑過重,直接影響前途外,對“酒駕入刑”的支持率高達90%。某大型門戶網站的調查也顯示,“酒駕入刑”的支持率高達88.3%,反對的只有8.2%。
很多車主都承認體檢報告不理想,不適合喝酒。“深信不疑”可以作為以後喝酒的壹個很好的擋箭牌。“酒文化再流行,也不能強迫別人犯罪。”不少“不貪杯”的車主為此歡呼雀躍。
期待更詳細的細則。
佛山資深律師徐玉發在解讀新規時表示,與之前相比,醉駕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處以扣留、暫扣駕駛證3~6個月的罰款500 ~ 2000元,刑法修正案明顯提高了醉駕的違法成本。不過,徐玉發表示,刑法修正案對飆車的處罰還有很多爭議。什麽樣的情況屬於“追賽車”,什麽樣的情況屬於“惡劣”等。,還期待更多的細節,比如量化對速度和私人空間的侵犯。否則將很難界定飆車的刑事拘留。
四川大學刑法學教授魏東表示,酒駕壹旦定罪,就涉及到執行的問題,執行又涉及到判決的問題。如何界定判斷的標準?這涉及到很多具體問題,實際操作起來並不容易,很多程序需要完善。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東飛也指出,實踐中,酒駕者太多,證據不固定,沒有辦法處理。酒後駕車定罪可能會威懾司機,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這只是壹廂情願。另外,酒駕壹旦產生危害結果,適用交通肇事罪還是酒駕罪?這會給司法處理帶來很大的麻煩。另外,長期醉酒駕駛的人是否構成累犯也是壹個問題。
當前,酒駕、飆車、惡意欠薪等現象越來越容易發生,其社會危害性也在逐漸擴大。在這樣的背景下,既是時代的需要,也是法律保障民生的應有之義。
25日表決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駕車、飆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入罪,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處拘役,並處罰金。與此同時,人們呼籲已久的“惡意欠薪”也被定罪。
經過三次審議,刑法修正案八稿爭議較大。最後以投票表決的方式廢除了13經濟非暴力犯罪,增加了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酒駕、飆車等新罪名。壹方面體現了寬嚴相濟的法律原則,另壹方面也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和現代化特征。
毫無疑問,我國刑法在實際執行中存在“死刑過重、無期徒刑過輕”的問題,所以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死刑罪名,也符合逐步減少死刑的大趨勢。但是,減少死刑並不意味著降低法律的尊嚴和門檻。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它能夠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實際情況隨時進行調整。當前,酒駕、飆車、惡意欠薪等現象越來越容易發生,其社會危害性也在逐漸擴大。法律對此的漠視,其實是壹種間接的縱容。在此背景下,將酒駕、飆車、拒不支付報酬、惡意拖欠工資等危險駕駛行為正式入罪,既是時代的需要,也是法律保障民生的應有之義。
酒駕和市區飆車早已成為公眾深惡痛絕的兩大“馬路殺手”。酒駕飆車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案件近年來屢有發生。2008年的孫偉銘案、2009年的李井泉案、杭州“70碼”事件讓人記憶猶新。如何處罰這些危險駕駛行為,司法界和公眾壹直呼籲從立法層面解決。縱觀全球,也普遍存在酒駕、飆車等社會問題,通行的做法是通過立法來預防問題。比如在美國,壹旦被認定為“酒駕”,就會被拘留監禁,重者可判1年有期徒刑;在新加坡,酒後駕駛的慣犯甚至可能面臨高達10年的監禁...
雖然我國現行刑法中有交通肇事罪,但只有在行為人造成嚴重過失的情況下才給予刑事處罰。所以在懲治這種危險駕駛行為時,往往要“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定的《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的意見》指出,醉酒駕車致人重大傷亡的,應當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立法的缺失,使得法律難以對酒駕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預防犯罪作用,只好停留在“壹並處罰”的情況下。這次的“危險駕駛”定罪,改變了“事故後處罰”的方式。不管有沒有後果,只要有危險駕駛行為就要受到處罰,這凸顯了法律對生命的尊重,更有利於打擊酒駕,減少酒駕。
其實酒駕定罪也是在相當大的壓力下通過的。在審議階段,不時聽到“醉駕罪太重,對公務員不公平”的說法,理由是公務員壹旦被認定醉駕,將面臨開除公職的處罰。且不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務員不享有法外仁慈的特權,以不正當開除公職為借口質疑醉駕罪,某種意義上就是阻撓法律與時俱進。這種法律邏輯是最可怕的。從這個角度來說,醉駕犯罪體現的不僅僅是法律的進步。
任何時代的規律都不可能脫離實際。根據新的社會形勢及時調整法律,是法制時代的文明體現。期待接下來的司法解釋能為新增的危險駕駛罪和惡意欠薪罪提供更好的操作細則。
什麽是醉駕入刑法?酒後駕車意味著酒後駕車應該受到懲罰。處罰是強制性的。如果嫌疑人不服從,可以刑事拘留,可以通緝逃犯。沒有商量的余地。
該法律規定:
第壹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務員醉酒被開除公職嚴重嗎?開除公職已經是很嚴重的事情了。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是依法履行公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法律嚴格規定公務員依法履行義務。如果公務員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將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當於公務員砸了自己的“鐵飯碗”。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依法被判處刑罰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予以辭退。
根據明文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酒後駕駛機動車,除了按照交通安全法處罰外,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處罰。
發現酒駕的,給予訓誡教育,通報批評;因酒駕被拘留的,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並給予紀律處分;因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或者隱瞞事故真相,妨礙調查處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依紀給予行政處分,醉酒或者醉酒駕駛公交車的加重處理。
有醉酒駕駛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壹年內被發現多次醉酒駕駛或者多人、領導班子成員醉酒駕駛,或者壹年內被發現壹次醉酒駕駛公車的,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單位不得先行審判。
酒駕有什麽法律意義?它是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的法律體現,體現了法律對生命的尊重,有利於進壹步喚起人們對生命的尊重。
它是依法治國理念的具體體現,體現了法律的規範性和指導性,有利於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
有利於實現人車和諧,社會和諧。
1.國務院取消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資格意味著什麽?
這意味著以前的資格是通過兩種方式獲得的:
1)標識;
2)通過考試。
現在取消這種方式,只剩下第二種。
2012年9月23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取消行政審批項目171項,其中原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