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做偽證應該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做偽證應該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區別對待。

1.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在刑事訴訟中作偽證,意圖陷害、隱匿犯罪證據的,以偽證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偽造證據的,以偽造證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對與案件重要的情況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偽證罪,是指行為人故意作虛假的證明、鑒定、錄音、翻譯。要構成本罪,行為人的偽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即在偵查、起訴、審判的全過程中。無論行為人是做了假證還是做了假鑒定,還是做了假筆錄、假翻譯,只要實施了其中壹種行為,就足以成立本罪。

我們應該明確區分偽證罪和偽證。二者的關鍵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故意作偽證,是否有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故意。另外,由於誣告陷害罪的行為人往往為了陷害他人而捏造事實和證據,有可能表現形式與本罪相同。但區別在於犯罪主體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犯罪時間不同(本罪限於刑事訴訟過程)、犯罪故意不同(本罪的犯罪故意可能是陷害無辜者,也可能是包庇有罪者;誣告陷害罪行為人的犯罪故意只能是陷害他人。

偽證罪的主要要件

偽證罪的主體是壹個特殊的主體,即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

證人,是指按照司法機關的要求,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人。

“鑒定人”是指司法機關任命或者聘請的,對案件中某些情況的真實性、真實性進行鑒定的具有專門知識或者技能的人。

“記錄人”是指為了案件的調查取證,通過詢問證人、被害人或者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方式作記錄的人。

“翻譯人員”是指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為案件中的外籍、少數民族或者聾啞人擔任翻譯的人員,也包括翻譯案件中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據材料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的人員。

偽證罪的客體要件

偽證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偽證罪的客觀要件。

偽證罪的主觀要件

偽證罪主觀上必須來自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虛假陳述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而實施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陷害他人或者隱瞞犯罪證據的意圖,就不能以偽證罪論處。

偽證罪的客觀要件

偽證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況作虛假的證明、辨認、記錄、翻譯的行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行為。

所謂假證明、假鑒定、假記錄、假翻譯,是指證人作了假證明,鑒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實的鑒定,記錄人作了不真實的記錄,翻譯人作了歪曲的翻譯。所謂隱匿刑事證據,是指掩蓋和歪曲事實真相,毀滅證據,隱瞞應當提供的證據。

所謂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主要是指構成犯罪、犯罪性質或者對犯罪嚴重程度有重大影響的情節。如果偽證事實無關,對案件處理影響不大,就不能認定為偽證罪。至於偽證罪是否造成了錯判,不影響定罪,可以認定為量刑情節。

偽證罪的對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但實際無辜的人。

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偽證罪的客觀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對於偽造、毀滅重要證據,阻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以及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唆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以1000元或者15日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刑事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偽證造成的社會危害也不同。以偽證罪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的,不能直接以偽證罪論處。

行為人偽造、變造、銷毀憑證、隱瞞真相的行為不發生在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中,而是發生在壹般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中,或者發生在審計、監察等行政活動中,不能以偽證罪論處。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單位的行政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還規定,對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單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單位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審計機關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可以酌情處以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移送監察或者有關部門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審計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法律法規所述行為雖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但客觀上表現為隱瞞真相、銷毀、偽造、隱瞞有關資料,但不在刑事訴訟中。行為侵犯的客體不同於偽證罪,只能根據不同情況作為其他犯罪處罰。

偽證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或者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作虛假的證明或者陳述,對與案件有關的重要情況進行辨認、記錄、翻譯,意圖陷害/傷害他人或者隱瞞重要證據。

所謂偽證,是指被審計單位等審計證據提供者出於某種動機而偽造的證據。這些證據要麽是精心炮制看似真實,要麽是與被審計的事實存在某種重合。如果不仔細排除,他們往往會混淆真假。偽證也是假證據的總稱。

而在數學中,就是證明壹個不符合常識,但看起來很正確,沒有任何錯誤的理論。這些偽證往往掩人耳目,在畫圖和細節上麻木我們,從而欺騙我們的大腦。是個很有意思的另類話題。

  • 上一篇:選定的5份自我陳述報告
  • 下一篇:財產保全申請費標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