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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協會作為釣魚人或者裁判員有什麽要求?

釣魚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為釣魚協會(以下簡稱釣魚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釣魚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協會,是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充分發揮體育協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廣泛團結各類釣魚從業人員以及釣魚參與者和愛好者,積極倡導和發展釣魚事業,開展釣魚學術交流、科研和競賽,普及釣魚知識,提高釣魚技術水平,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二章經營範圍

釣魚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是通過各種渠道宣傳釣魚運動,引導和推動釣魚運動的發展和普及,促進全市釣魚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

二是積極開展釣魚咨詢活動,收集整理釣魚運動信息,指導和推動全市釣魚訓練和選材工作,對全市和各縣釣魚運動發展規劃提出積極建議。

第三,為釣魚愛好者技術水平的提高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四,爭取和接受社會對協會的捐贈、資助和饋贈,以更好地開展釣魚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

第八條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壹,支持本協會的章程;

第二,有自願加入這個協會的要求;

3.本市其他釣魚組織,凡願意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的,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第壹,提交入會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為吸引名譽會員,必須經全體代表大會討論,並經出席代表大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必要時,經理事會研究並經出席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可臨時接納名譽委員,但必須報下屆代表大會批準。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有權參加協會組織的會員競賽和觀摩,優先借閱或獲取協會相關業務和學術資料;

三、享受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4.享有自願入會的權利和退會的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作為協會活動的壹部分,會員必須支付年度團體會員費。團體年費最低1,000元,個人會費1,000元;

2.會員必須遵守協會的章程和有關規定,維護協會的聲譽,並有義務協助協會開展工作;

3.會員有義務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委員退席應當書面通知會議。會員壹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協會理事會將發出通知,通知後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者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或詆毀協會聲譽的,經委員會討論,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停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

甘肅省漁業協會簡稱:GSFA)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市釣魚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變更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縣體協審核,縣民政局批準,但延期變更的時間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是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選舉和罷免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會計師;

第三,準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決定成員的接納和罷免;

不及物動詞決定設立辦事處;

7.決定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工作管理制度;

X.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19條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為之,其決議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集。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幹人;董秘1,會計師1。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和業務素質;

二是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高不超過55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四,身體健康,能支持正常工作;

5.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工作年齡為55歲。如果他們超齡,只有在委員會批準後才能上崗。

第二十四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同意,報縣體育總會審查,並經縣民政局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並主持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委員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協調各個機構的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提交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公室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管理協會的經濟收支,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年度會費收入;

二是社會捐贈和贊助;

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會將通過會員大會表決的方式收取會費和個人會費。

第三十條資金的使用:

壹、本會經費僅用於釣魚運動的開展和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二、經費的使用應由秘書長提出,經會長或執委會批準後方可開支。本協會的財務收支情況應在委員會年度工作會議上報告。

第三十壹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二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來源為政府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並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法定代表人變更前,協會應當接受全體會員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費每月公開公布,專職人員為義務人員。會費不能不經過討論就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在15日內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

第三十九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40條終止本會之動議,應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壹條本會終止前,全體會員應當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協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協會經益陽市民政局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相關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為討論稿,經半數以上會員討論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釣魚協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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