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和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規範和執業行為,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斷護理規範、日常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立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的執業行為,受理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並為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存病歷。
因搶救危重病人,不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後6小時內補足事實,並做好記錄。
第九條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或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體溫單、醫囑單、實驗室檢查(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認證標誌。復印或者復制病歷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應患者要求,醫療機構可以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並可以按規定收取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壹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並及時回答其詢問;然而,應該避免給患者帶來不良後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預防和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少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有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發醫療事故或者醫療事故糾紛的醫療過失行為的,應當立即向其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科室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
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向醫療機構負責人如實報告有關情況,並向患者告知和說明。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壹)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造成三人以上人身傷害後果的;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患者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疑難病例、上級醫師查房、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討論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密封和啟封。封存的病歷可以復印,由醫療機構保存。
第十七條涉嫌輸液、輸血、註射、吸毒等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 * *封存和啟封現場實物,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由雙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不能預約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懷疑輸血會造成不良後果,需要封存血液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如果符合屍體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病理解剖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義務進行屍檢。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可以邀請法醫參加屍檢,也可以指定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死因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壹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的,應當立即將屍體移至太平間。壹般情況下,屍體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屍體的,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處理,並報同級公安部門備案。
擴展數據:
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診療護理規範和常規,遵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防範醫療糾紛。
(1)醫院管理者和醫務人員應熟悉常用的健康管理法律法規。
⑵加強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增強服務意識。
醫務人員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這是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的第壹前提,也是衡量壹個醫務工作者的最低標準。因此,醫院應教育醫務人員樹立愛崗敬業的精神和“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深入開展“以病人為中心”的優質服務活動,文明行醫。
養成良好的服務態度,與患者建立家庭式的醫患關系,擺脫“醫生至上,患者求治療”的傳統觀念,在診療活動中尊重患者意願,履行告知患者的義務,使患者及時了解有關診療和預後的信息,從而行使患者在疾病診療中的相應權利,減少因患者對醫療行為的不理解而引發的糾紛。
(3)醫務人員應遵守規章制度和診療規範及常規。
診療護理操作的規章制度、規範和常規,是長期醫療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是醫療服務質量的重要保證;是判斷醫療護理工作是否存在過失的標準。
因此,醫院應建立健全醫院規章制度、各級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醫務人員診療技術操作規範的培訓,使醫院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2.醫療機構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防範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
醫療質量關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醫療糾紛的發生與醫療質量呈正相關。為了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必須有效保障醫療質量,對影響醫療質量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監控。
醫院要完善醫療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方案,狠抓基礎質量、環節質量、終端質量三級管理,堵塞漏洞,防患於未然,並高度重視“三基三嚴”培訓,確保醫療糾紛不發生或少發生。
3.提高病歷和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加強管理。病歷是疾病診療過程和療效的原始記錄,是醫學研究的原始資料,是判斷醫務人員醫療行為是否適當的法律依據。不僅涉及到醫療技術,還涉及到未來可能發生的醫療糾紛的賠償問題。
發生糾紛後,病歷會成為確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民事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鑒於病歷在醫療和法律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醫院應成立病歷質量管理委員會,提高醫務人員對病歷在處理醫療糾紛中法律地位的認識。
加強醫務人員書寫病歷基本技能的培訓,提高病歷質量,確保病歷的客觀、真實、完整。其次,要對各級病歷質量負責,嚴格執行三級查房制度,檢查修改主治醫師,由科主任、醫務處、病案管理委員會定期檢查,防止缺陷病案歸檔。
我們應該非常註意的是,我們不應該聰明到為了掩蓋有過錯或有缺陷的醫療行為而違背客觀事實塗抹或篡改病歷,否則我們可能要承擔更嚴重的法律責任。法院僅憑這壹點就可以判定醫生敗訴(提供虛假證據——舉證不了)。
4.重視醫療以外的其他安全問題,減少非醫療因素引起的醫療糾紛。
近年來,醫療以外的安全問題在醫療糾紛投訴中占據了壹定的比例。醫院各部門要相互協調配合,制定和完善醫療以外的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嚴格管理院內患者,堅持各項“告知和協議”制度,做好入院教育,取得患者及家屬的支持。
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原則,樹立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的思想,既要滿足病人必要的醫療服務,又要最大限度地滿足病人的其他合理要求,兼顧非醫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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